如何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1.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 遗嘱主要是被继承人对于其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
- 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 在遗嘱人死亡前还可以对遗嘱加以变更、撤销等。
- 只有合法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遗嘱与遗书的区别: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记载(财产性事务)。遗书处理非财产事务,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后事的安排(有的也会包含遗嘱)。
遗嘱受法律保护,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不受法律保护。
2. 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
本节中出现的法条均为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必须全程自己书写。不能有别人代写,也不能有打印的部分。
- 必须自己手写签名,签名为身份证姓名。不能为笔名,艺名,不能使用印章,指印等。
- 必须写日期,精确到日。
- 建议不要有涂改和增删,修正时应附带 签名+日期 。
- 建议每页 签名 + 日期 。
2.2.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即便是他人代书,最后也需要本人签名确认
- 需要至少两位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会成为本条漏洞。
2.3.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必须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 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同样需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2.4. 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两名见证人,必须露脸。
- 保证档案的连续性和原始性,不得剪辑或后期处理。
2.5.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需要两名见证人。
- 限于危急情况,脱离危机情况后自动失效。
- 子女不能作为见证人。
2.6.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去公证机构一切都会被安排妥当。
-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优先效力,只有最后一份遗嘱形式有效。
3. 细节
3.1. 合法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2. 合法见证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3. 其它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4. 小结
- 自述遗嘱是唯一不需要见证人的遗嘱。
- 自书遗嘱往往需要笔迹鉴定,需要本人的其它书写材料,可以配合录像使用。
- 写清楚谁来继承,不要光用关系称呼,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具体数额,份额。写明确‘继承’或‘分给’,而不是‘处理’,处理是管理权不是所有权,财产也应当明确具体。
- 只能处分自己合法财产,不包括共有财产。
- 需要保留弱势继承者的必要遗产份额(婴儿,老人)。
- 遗嘱用于处分财产,不需要处理财产就写遗书。
社交账号、游戏账号也算个人财产。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日期,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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