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下级学》第九章第一节下——下级十诫

十诫是相互勾连的,比如只有做到第1诫“学法”,才可能在第2诫中发现规则中违法、无效的部分,也才能更好地做到第6诫“办事合规”。第4诫“不揣摩上级心思”、第5诫“留下证据”和最后两诫“D日技巧”“反弹”是同一内核的不同体现,不敢保护自己的奴隶绝不敢执行这四诫。本节的最后,结合3个例子讲解十诫。

 

第一个例子。

现在常见这种论调:下级应该自动地、超额地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姑且叫它“饱和执行”吧。比如上级要下级问对方什么时候过来,下级就要汇报对方到来的日期、来几个人及职务、联系方式、交通工具、预定酒店,还要一并安排接待人员和会议室。再比如上级要求“扫地”,下级就得不但扫地,还要拖地,还要把桌椅窗台都擦一遍、洗窗帘换地毯,简直就是大扫除。小J因为只扫了地,被上级批评,老A教导小J说:

“你猜不透老板的心思,活该你挨骂。

“当员工就是要尽可能的想到老板的心思,这样的人才会在职场混很顺畅。

“或者说是领导对你的期望太高了,他所认为的扫地就是大扫除,而你认为的扫地就是扫地,所以就有个表达的分歧。

“对于这个事情, 第一次就当学习了, 后面再有任务就长点心, 和领导保持一致。”

老A错在哪里呢?

饱和执行的坏处,首先是交流混乱。如果上级说“扫地”其实是“大扫除”,那下次他说“大扫除”,下级还不得把房子翻修一遍?上级要怎么才能让下级相信“我的意思就是我的意思”?当然,如果这个环境中这句话确实就是有这个含义,则不算饱和执行。比如对某些行业人员来说,“问一下对方什么时候来”确实表示启动一系列接待流程,这是他们的行话。

其次是工作失控,包括:下级错过了其它事,毕竟下级的精力有限;下级自作主张做了不该做的事;下级无意中知道了不该知道的事。甚至,有的下级会故意在某些工作上精益求精,实则逃避其它工作或另有目的。

再次是交易不公。上级用工资买下级的劳动,他嘴里说只要买个“扫地”,实际却要得到“大扫除”,要脸吗?如果这很公平,那么上级也应该在发工资之外,还要替下级交税,还要替下级投资理财,派车接送下级去银行拿钱,帮下级弄到各种消费优惠……。

有的下级本来就很忙,宁可义务加班也要饱和执行,就是廉价倾销劳动,就是工贼。或许有人觉得自己有权做工贼,也确实有少数幸运工贼爬上去了。但多数工贼除了加速折旧自己,没多赚到什么。

老A的错误,首先是违反了第4诫,其次是第2诫。应该和规则而非上级保持一致。只有长期稳定的上级态度,才可能成为规则。如果他今天认为“扫地”是“扫地”,明天又认为“扫地”是“大扫除”,怎么能成为规则?

 

第二个例子。

某机械公司的上级要求工程师给他一张机器的气路示意图,工程师也确认过了,上级说我就要一张示意图。但当工程师真给他示意图时,他又说太简单,批评下级,搞得好像下级是偷工减料、不想干活似的。来回折腾几次,最终给了他一大堆东西,相当于标准气路图,含动作流程和工作原理,以及工程师额外附加的一些讲解。如果上级一开始就说明要这些东西,能节省很多时间。

“气路示意图”的画法是有通用的行业标准的,但这位上级就是要特立独行,真正做到了“说自己(才懂)的话,让别人走(弯路)去吧”。下面是可能的原因:

也许是权术——这位上级就是要整整下级,或者显示自己在项目中的存在;

也许是口误——他是无意说错了又忘了改正;

也许是无知——他根本不知道行业标准;

也许是固执——他知道行业标准但就是习惯这么说;

也许是虚荣——他看不懂示意图又不好意思明说,才这样“请教”下级。

无论如何,他何德何能把工作量和批评加诸下级头上?

面对这种上级,下级的对策,在群体方面是第4诫,当然总有些下级做不到。个人方面首先是稳定心态,不害怕也不生气,动用第10诫。每次上级提意见,就说“你上次说是要XXXX,现在又变了。我要回去重新做一个。”随后回去不紧不慢地重做。绝不为此无偿加班。如果因此影响了其它工作,要在工作日记中注明或运用D日技巧。

 

第三个例子:浦东机场救护车接机事件。

2019年12月7日,浦东机场的一辆救护车闪着警灯来到航站楼出口。大家都以为它是接病人,却是接了几个大包小包、神采飞扬的旅客。此事曝光后引起网络舆情。浦东机场随即查清事实并公布处分决定。原来是浦东机场的科长Y打电话给驾驶员M,让他“安排”一辆车接自己的私人亲友。M说“只有救护车”,Y“未提出异议”,M便“擅自”让另一驾驶员Q开着救护车去接人,于是有了前面的一幕。处分结果:Y和Q开除,M记大过。

双引号里的字是浦东机场官方通报的原文。 “安排”,表明M应该是班长之类,整个指挥链条是Y → M → Q。Y被开除自不必说,M和Q为什么待遇不同?处分公布后,社会上有人认为是M“甩锅”给Q,为最底层的Q感到不平。但从新下级学的角度看,这个处分很公平。同样面对不当指示,M做出了提醒,告诉Y“只有救护车”,而Q什么都没做。实际上M事先肯定会告诉Q接什么样的人,Q不可能不知道这是不当指示。

从证据角度看。官方采信了M提醒而Y未提异议这个情节,此情节也许有电话录音为证,也许没证据但双方都认可了。这成了M的免死金牌。当然M的责任还是很大的,他执行了Y的“无声指示”。

而Q连提醒的情节都没有。也许Q向官方申辩过,但未被采信。根据常识,M应该是当面和Q说话的,Q也可能提醒过,但他没有证据。客观上,也不能要求Q未卜先知地偷偷录音。但出车总要有出车单的,这不是证据吗?虽然不了解浦东机场的具体用车制度,但我推测应该有出车单并且由M填写,M应该没有如实填写甚至根本没填,所以官方通报才说“擅自”。Q面对这样的出车单还开车,就是主动放弃免死金牌。退一步,就算制度不健全没有用车单,Q也应该想法搜集证据,包括短信确认。

再看执行。Q如果不闪警灯,可能还好些。闪着警灯,引人注意不说,法律上表示“本车在执行任务”,性质完全不同了。所以说Q也没做到“谨慎执行”。

综合以上两点,Q的处罚是应该比M重。

如果给Q一个后悔的机会,他应该这样做:

  1. 填写出车单,其中注明接什么人。不必太详细,足以表明非病人即可。并坚持要M签字。
  2. 不开警灯,低调接人。

 

假如Q真这样做,他的处分肯定比M轻得多,甚至不处分也说得过去。

当然,Q会担心以后M给自己穿小鞋,M也会担心Y给自己穿小鞋。但是和最终的严厉处分相比,穿小鞋算什么呢?牛就是怕鼻子那点疼,才一直让人牵着,拉犁耕地,进屠宰场。其实牛真发疯时,人根本牵不住的。

总结:M和Q违反第2、4、5诫。他俩谁对上级说“真的要这样吗,请确认一下”,谁就肯定不会牺牲了。

posted @ 2020-05-30 12:57  新下级学  阅读(324)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