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第三国已支付碳价规则演进:从2021年提案到2026年实施细则草案

CBAM允许授权CBAM申报人在年度申报中考虑进口商品相关隐含排放在第三国承担的碳价,并相应减少需要交回的CBAM证书数量。法规将其称为第三国已支付碳价(carbon price paid in a third country)。

CBAM所称碳价覆盖碳税、碳费、碳征费以及碳排放交易体系等形式。围绕第三国已支付碳价如何折算为CBAM证书扣减量,欧盟从2021年至2026年逐步调整了适用国家范围、实际支付认定、默认碳价、前体碳价以及不同碳定价机制的计算方法。

2021年7月:立法提案建立原产国碳价扣减规则

2021年7月14日,欧委会发布CBAM立法提案COM(2021) 564 final。提案Article 9以原产国已支付碳价(Carbon price paid in a country of origin)为题,规定授权申报人可以申请减少应交回的CBAM证书数量,以考虑商品原产国针对申报隐含排放已支付的碳价。

当时的规则主要包含三项条件:相关碳价需要对应进口商品申报的隐含排放;碳价需要发生实际支付;任何会降低实际支付碳价的出口返还或其他出口补偿需要扣除,以反映生产者实际承担的碳成本。实际支付情况及相关信息需要由独立人员认证。

这一版本将碳价发生地限定为原产国(country of origin)。然而,复杂商品跨国采购前体时,最终商品原产国与部分隐含排放承担碳价的国家可能并不一致。例如,商品在A国完成最终生产,使用的前体来自B国,而B国对前体生产排放实施碳定价。当时的Article 9围绕最终商品原产国设置,尚未形成覆盖这类跨国碳成本的完整规则。

2023年:正式条例确立实际支付原则,过渡期开始收集碳价数据

2023年5月10日,Regulation (EU) 2023/956正式建立CBAM。Article 9延续原产国已支付碳价的制度结构。

法规规定,授权CBAM申报人申请减少证书交回数量时,相关碳价必须实际支付(effectively paid);如果企业获得返还或其他形式的补偿(rebate or other form of compensation),实际承担的碳成本因此降低,计算可扣减碳价时也要相应扣除这部分影响。

市场配额价格只是单位价格。企业实际承担多少碳成本,还要看多少排放需要付费,以及是否获得免费配额、豁免或其他补偿。2023年基础条例确定了这一原则,但各类碳定价机制具体如何核算,仍需要正式期实施规则进一步细化。

2023年8月17日,欧委会通过过渡期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第三国碳价进入CBAM季度报告数据体系,报告内容包括碳价类型、征收国家、适用碳定价工具、碳价金额、覆盖排放,以及返还、补偿和免费分配等信息。如果产品使用了前体(precursor)材料,过渡期报告还要说明这些前体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承担过碳价、承担了多少。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属于CBAM过渡期,没有CBAM证书交回义务,第三国碳价在这一时期作为报告信息进入CBAM体系。

2025年2月:欧委会提出将适用范围从原产国扩大至第三国

2025年2月26日,欧委会发布CBAM简化修法提案COM(2025) 87,对第三国碳价规则提出两项重要修改。

第一项修改拟将Article 9的适用范围从原产国扩大至第三国(third country)。

Regulation (EU) 2025/2083最终文本的Recital 22解释了这一调整的原因:与进口商品隐含排放相关的碳价可能支付在最终商品原产国之外的第三国,这部分碳价也应具备扣减资格。

这项变化主要对应复杂商品的跨国前体供应链。前体生产环节承担的碳价不再因为发生在最终商品原产国之外而被排除在Article 9之外,为后续按照不同生产环节归集第三国碳价提供了法律基础。

提案同时提出引入年度默认碳价(yearly default carbon prices)。

此前的实际支付路径要求将第三国碳价、对应排放以及返还和补偿信息进行计算和认证。欧委会在2025年影响评估SWD(2025) 58中指出,这种逐设施证明存在行政和认证成本;对于碳成本较低或出口规模较小的设施,获取扣减所需的证明成本可能较高。欧委会据此提出按国家提供年度默认碳价,使申报人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直接采用欧委会确定的数值。

另外,Regulation (EU) 2025/2083的Recital 21规定,实际支付碳价所需的证据依赖于实际隐含排放的确定和核查信息;当隐含排放采用默认值申报时,不能再使用企业自行证明的实际碳价,仅可采用欧委会提供的年度默认碳价。

2025年10月:适用范围扩展与年度默认碳价正式入法

2025年10月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Regulation (EU) 2025/2083。修订后的Article 9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新Article 9规定,当商品隐含排放按照实际排放确定时,授权CBAM申报人可以根据第三国实际支付的碳价申请减少CBAM证书交回数量。相关碳价需要扣除返还或其他补偿的影响。

Article 9同时建立年度默认碳价路径。在欧委会能够为相关第三国确定年度默认碳价的情况下,申报人可以引用默认碳价计算证书扣减;商品隐含排放采用默认值时,只能使用年度默认碳价。

法规规定,自2027年起,欧委会可以针对实施碳定价规则的第三国确定年度默认碳价,并在CBAM Registry中提供相应数值,同时公开计算方法。默认碳价需要依据可靠的公开信息以及第三国提供的信息确定,并考虑当地存在的返还或其他补偿。

2026年5月:实施条例草案细化第三国碳价的计算规则

2026年5月13日,欧委会发布第三国已支付碳价实施条例草案Ares(2026)4841230,并开放四周公众反馈。

草案进一步规定有效碳价确定、返还和补偿、前体碳价、间接排放、货币转换、证书扣减量计算、实际支付证明和独立认证等具体规则。

哪些第三国碳定价机制进入计算

草案使用碳定价机制(carbon price mechanism)统称相关制度,包括碳税、碳费、碳征费以及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

对于碳排放交易体系,草案原则上采用主管机关公布的报告期配额加权平均拍卖价格。如果没有可用的加权平均拍卖价格,则采用主管机关公布的认可二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碳定价制度提供多种履约方式时,例如一部分排放通过购买配额履约,另一部分通过固定价格履约单位或碳信用履约,就分别计算各部分的履约价格,再按照各自对应的履约量加权。

对于按排放量征收的碳税,按适用税率计算;报告期内税率变化时采用时间加权平均税率。对于按燃料征收的碳税,则结合燃料用量、适用税率和排放因子换算单位排放对应的碳价。

免费配额、豁免和其他补偿如何影响有效碳价

按照要求,最终用于计算CBAM证书扣减量的是对应商品隐含排放实际承担的有效碳价。因此,草案明确了返还和补偿的范围。其中包括运营者获得且未支付碳价的免费配额;基准线与信用机制(baseline-and-credit)中低于排放强度基准、无需支付碳价的排放;低于征收门槛而免于支付碳价的排放;以及其他获得碳价豁免的排放。此外,降低后的碳价、已支付碳价的现金返还,以及包括电力间接碳成本补偿在内的货币补偿,也会降低可认定的有效碳价。

草案按照这些减免对应的排放量,对相关商品的碳价进行调整。草案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碳定价收入再投资脱碳支持不作为这类补偿扣除。

碳信用如何处理

如果第三国强制碳定价制度本身允许使用碳信用(carbon credits)履约,实际用于履约的碳信用购买价格可以按草案规则计入有效碳价。

第三国强制碳定价制度允许运营者使用碳信用履行ETS或碳税义务时,实际用于履约的碳信用购买价格可以进入有效碳价计算。

对于本国减排活动产生、按照本国制度认可标准发行并用于履约的碳信用,草案不另设额外的质量或数量门槛。

对于在其他司法辖区产生的国际碳信用(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草案要求符合《巴黎协定》第6.2条或第6.4条相关规则。如果碳信用来自该碳定价机制所在国之外,能够按实际购买价格计入的国际碳信用,最高相当于该机制确认排放量的10%。例如某设施在该碳定价机制下报告并确认排放100万吨,最多只有对应10万吨排放的国际碳信用成本可以按实际购买价格计入;超过这一比例的部分,即使企业实际支付了购买成本,也不会增加CBAM认可的已支付碳价。

复杂商品的前体碳价如何计算

复杂商品使用设施外生产的前体时,草案允许将前体相关隐含排放承担的碳价归入最终商品。

前体可以采用经认证的实际支付碳价;草案也允许按照规定使用欧委会提供的相关默认碳价。同类前体来自不同供应商时,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前体数量和有效碳价计算加权平均值。例如A供应70%、B供应30%,两家的碳价就分别按70%和30%的权重计入。草案同时允许在规定情况下对设施外生产的前体采用欧委会提供的相关默认碳价。

这部分规则落实了2025年Article 9对适用国家范围的调整。前体生产国与最终商品原产国不同,其符合条件的碳价也可以归入复杂商品的第三国碳价计算。

碳价如何换算成CBAM证书扣减数量

以第三国货币表示的实际支付碳价,需要按照报告年度的年度平均汇率转换为欧元。草案规定欧委会使用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年度平均汇率;适当情况下使用Eurostat数据,没有相应汇率时使用可靠公开信息。

先计算这批商品在第三国实际承担、且符合CBAM规则的碳成本,再按照当年CBAM证书的年度参考价格折算成可以少交回多少张证书。

CBAM证书年度参考价格(yearly reference price of CBAM certificates)按照该进口年度公布的CBAM证书价格平均值计算,并由欧委会在CBAM Registry中发布。年度默认碳价路径也使用同一参考价格换算为相应证书扣减数量。

实际支付碳价需要单独认证

采用实际支付碳价路径时,设施运营者需要形成碳价报告(carbon price report),并由符合草案资格要求的独立人员(independent person)进行认证。

认证需要评估碳价报告的完整性、实际支付情况、返还和补偿以及碳价向具体商品的归属。草案将每个CN编码商品每吨有效碳价的5%设为认证重要性水平(materiality level),用于判断碳价报告中的错报或遗漏是否达到需要重点关注的程度。独立人员还需结合错报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判断;即使低于5%,特定错报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大错报。

草案Article 32规定,该实施条例拟从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对应2026年1月1日起产生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

截至2026年9月11日:修订后的Article 9已适用,实施细则仍处于草案阶段

Regulation (EU) 2025/2083修订后的Article 9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第三国实际支付碳价、原产国之外第三国发生的相关碳价以及年度默认碳价,都属于现行CBAM法律框架。

Ares(2026)4841230目前仍标识为实施条例草案(Draft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R-Lex注明该草案不代表欧委会最终立场,欧委会还未将该草案公布为CBAM正式法规。

第三国年度默认碳价目前尚未发布。Article 9规定欧委会可自2027年起针对实施碳定价规则的第三国提供相应默认碳价。2026年度进口商品的首次年度CBAM申报及证书交回截止日期为2027年9月30日。提交2026年度CBAM申报并交回证书时,第三国碳价扣减将首次实际影响年度应交回的CBAM证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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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6-09-11 17:25  Discorery  阅读(18)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