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绿电"就能降低CBAM排放吗?绿证、PPA与绿电直连的合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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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了绿电"还不一定能降低CBAM排放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征收阶段,出口欧盟的中国企业开始真正面对"用了多少碳、就要买多少证书"的现实压力。但很多企业存在一个误解:只要采购了绿电或拿到了绿证,产品的CBAM排放数值就会下降。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EU) 2023/956)附件二(Annex II)的规定,目前钢铁、铝、氢和电力这四类商品仅计算直接排放,不涉及电力消耗带来的间接排放;如果使用了 Annex II 之外的前体,该前体的间接排放仍需计入复杂货物。需要计算间接排放的有:

水泥行业产品;
化肥行业产品;
烧结铁矿石及精矿。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产品外,对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而言,"用电是否清洁"这件事本身并不直接进入CBAM的计算公式。

对于生产以上产品的企业来说,CBAM间接排放的核心计算逻辑也不复杂:

用电量 × 对应电力排放因子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自己使用的是某个具体的低碳电源,欧盟就会按照IEA近五年原产国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可理解为"默认值")计算,而这个默认值通常远高于企业实际使用的清洁电力水平。此外0.605 tCO₂eq/MWh,也高于最新发布的 2023 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0.5306 kgCO₂/kWh。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究竟如何证明自己实际使用的是某个特定的低碳或可再生电源?答案并不是回应"买了绿电"这么简单,得拿出一套能被欧盟规则认可的证据链。

二、绿证、绿电交易、PPA、绿电直连分别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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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电力市场语境中,绿证是国家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环境属性的唯一凭证,用来证明某一部分电量具有"绿色"的环境权益;绿电交易则是在电力市场中以合同形式购买带有绿色属性电量的交易安排。绿电是“物理电量与环境权益的结合”,而绿证是纯粹证明绿色环境属性的“电子身份证”。PPA(购电协议)通常指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约定电量、价格与交付方式的购售电合同。绿电直连则是电源通过专用线路直接向单一用户供电,不经过公共电网转售的模式。

但CBAM关心的重点,与国内主流绿电绿证体系的关注点并不完全一致。根据欧盟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若要使用"实际值"而非电网平均默认值计算电力排放因子,欧盟要求企业能够证明电源与生产设施之间具备法规要求的物理连接/实物交付关系,并通过智能计量证明发电量与交付量在不超过1小时的同一计量周期内匹配。仅仅持有一张绿证,只能证明消费了电量的环境属性,却无法证明这部分绿电物理上确实送到了具体的生产设施、且与实际用电时段相匹配,不足以构成CBAM所要求的完整证据链。

三、CBAM认可电力实际值的两条路径

根据欧盟相关实施条例(包括为2026年定值阶段配套发布的一系列实施规则)的规定,电力使用者若想以实际排放因子替代国别电网默认值,可以走以下两条路径中的一条。

路径一:直接技术连接(Direct technical link)。

这要求电源与工厂之间存在直接的技术连接,通常需要提供说明电源与用电设施连接关系的单线图;发电端和用电端均须安装智能计量装置;发电与用电必须在同一计量周期内匹配,且该计量周期不得超过一小时;在部分情形下,还需要提供供电合同,或者集团内部的电力供应协议(off-take agreement)作为佐证。

路径二:购电协议(PPA)。

企业需要与第三国的发电商签订以实物交付为基础的PPA(physical delivery PPA);如果交易通过中间方进行,则需要形成一份覆盖发电方、中间方与用电方的三方合同关系;发电量与实际交付电量须分别通过智能计量数据加以证明;发电与交付同样必须落在不超过一小时的同一计量周期内匹配;此外,还需要证明发电设施与生产设施之间存在实际的物理电网连接。

对照这两条路径可以看出,普通的市场化绿电采购之所以难以满足CBAM使用实际值的要求,是因为它通常只完成了合同层面的电量匹配,缺少物理连接证明与小时级计量数据;而单纯持有绿证的问题则更直接——绿证本身只是环境属性的凭证,天然不包含物理溯源与计量匹配的信息,无法作为CBAM实际值的支撑证据。

四、中国正在形成的绿电直连条件,与CBAM要求越来越接近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近两年在绿电直连领域的政策安排,正朝着与CBAM要求相近的方向演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5月发布的《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在国家层面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是通过专用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电,从而实现供给电量的清晰物理溯源,并将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2026年6月发布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发改能源〔2026〕884号)进一步明确,推动算力中心等新兴产业、有绿电消费比重要求的重点用能行业以及有绿电溯源需求的出口企业建设绿电直连项目,同时鼓励工业园区、零碳园区等拓展绿电直连的应用场景。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明确支持园区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并建设园区能碳管理平台,提升用能负荷监控、预测与调配能力;2026年出台的《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则进一步建立了多用户绿电直连场景下的分时计量、小时级新能源发用电量匹配以及对应绿证核发、划转和核销衔接机制。

将中国绿电直连制度与CBAM实际电力排放因子的证据要求相对照,可以看到,两者在物理连接与溯源、源荷匹配和精细计量等若干关键要素上具有较强的衔接潜力:物理可追溯、源荷匹配、精细化的计量数据以及对特定电源的识别能力,正在同时成为欧盟碳规则和中国能源政策共同强调的要素。这并非巧合——中国推动绿电直连,一方面是为满足出口企业的绿色贸易合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新能源消纳压力、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利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是国内能源转型内在需求与外部合规压力叠加作用的结果。

五、工厂同时使用绿电和电网电,CBAM怎么算

现实中,很少有工厂能够做到全年100%依靠直连绿电运行。一方面,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本身存在间歇性和波动性,难以保证全天候稳定出力;另一方面,直连绿电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等均受到政策约束,企业出于安全生产、连续性用能等考虑,往往需要保留公共电网作为兜底电源。因此,直连绿电+市场化绿电交易+公共电网电的混合供电结构,是当前多数出口企业的真实用能状态。

在这种多电源混合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生产设施同时存在多个电力来源,原则上应当按照各电力来源对应的排放因子及其在总用电量中所占的消费比例进行加权计算,而不能直接用其中最"干净"的电源代表全部用电。不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某一条特定的生产工序或产线只使用某一种特定电源,或者只使用某几种特定电源的组合,那么可以针对这条产线单独适用该电源组合对应的排放因子,而不必与其他产线的用电情况混合计算。

这也意味着,CBAM合规的关键不仅在于企业整体是否用了绿电,还在于绿电能否被精确归集到具体的生产过程。这就要求企业具备分表计量能力,能够将不同产线、不同工序的用电情况区分开来,并配合小时级的数据采集与管理,才能把"用了多少绿电"精确落实到"哪条产线用了多少绿电",从而享受实际值带来的排放数据优势。

六、出口企业现在需要准备什么

面对CBAM进入正式征收阶段,以及国内绿电直连政策体系的加快完善,出口企业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应当判断自身出口产品是否属于需要计算间接排放的品类。其次,应当系统梳理企业现有的绿电取得方式,并逐一核对是否具备CBAM认可"实际值"所需的证据要素,避免因证据链缺失而被迫适用较高的默认值。如果企业正在规划新建绿电直连项目,应当在项目设计阶段就将CBAM所需的计量方案、数据留存机制与第三方核查要求一并纳入考虑,避免后期为满足合规要求而进行代价高昂的改造。最后,对于身处零碳园区或其他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还可以进一步关注多用户绿电直连模式能否为自身形成企业级、乃至产线级的电力溯源与追踪数据,这将是未来在CBAM框架下证明电力实际值的重要基础。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CBAM已进入正式期,但CBAM相关实施规则仍处于持续调整之中,中国绿电直连相关政策也在不断细化,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以欧盟及中国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为准,必要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开展合规评估。

正在筹备 CBAM 合规的对欧出口企业,如需核对出口欧盟产品范围、欧盟CN编码,或梳理产品、生产设施与出口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评估现有资料能否支持CBAM实际值核算与核查,可联系万汇链进行初步沟通并获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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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6-08-28 17:19  Discorery  阅读(56)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