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CBAM核查机构预计9月前后获认可:第一次现场核查会查什么?

7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CBAM核查专题页面更新《State-of-play CBAM accreditation》,汇总各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受理CBAM认可申请的进展。欧委会同时表示,首批CBAM核查机构预计在2026年9月前后取得认可,正式名单将公布在该专题页面。

欧盟授权CBAM申报人最迟应在2027年9月30日提交首份年度声明,覆盖2026年进口货物。申报人可以采用欧委会默认值,也可以采用实际值;采用实际值时,支撑年度声明的第三国生产设施排放数据须由具备相应CBAM认可资格的独立核查机构核查。

企业面对核查要求可能有很多问题:核查机构是否具备对应行业的认可范围?核查是否需要进厂?现场会看哪些设备、记录和前体材料?计算结果与原始数据出现差异时,又会怎样处理?采用实际值是不是每年都要核查,核查方式和费用又如何确定?

7月24日表格反映认可进展,正式核查机构名录尚待发布

欧盟CBAM核查体系包含两层资格。国家认可机构(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NAB)负责评估和认可核查机构;取得认可的核查机构再对第三国生产设施开展排放核查。7月24日公布的表格列示各国NAB是否提供CBAM认可服务、是否已受理申请,以及是否接受设立在第三国的申请人。对单个商业机构是否已取得CBAM核查资格,应以其CBAM认可证书和注册信息为准。

欧委会将在首批机构获认可后,于核查专题页面公布正式名单。企业现阶段可以接洽候选机构;正式委任前应核对其认可证书在核查报告签发日是否有效、认可范围是否覆盖本企业的货物类别,以及机构是否已经在CBAM注册系统登记。

认可范围按CBAM活动组划分。以钢铁和铝为例,烧结矿、生铁、直接还原铁和粗钢属于活动组V;铁合金属于活动组VI;钢铁制品和铝制品属于活动组VIII。各活动组需按认可证书逐项核对。核查范围涉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进口电力或间接排放时,还应分别核对L、LI或LII活动范围。综合型企业涉及粗钢、轧制产品和前体材料时,应逐项确认所需范围。

首次核查原则上需要实体现场访问

《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5/2546》与《委员会委托条例(EU)2025/2551》共同规定了现场访问安排。首次接受CBAM核查时,核查机构原则上应对生产设施开展实体现场访问。后续年度若采用远程访问,要求紧邻当前报告期的上一报告期已经开展实体访问;免除实体访问还要求当前报告期之前连续两个报告期均已开展实体访问,并同时满足风险、信息获取和设施变更等条件。一般生产设施仍需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实体现场访问。遇到严重、异常且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形,核查机构可以基于风险分析改为远程访问。此类情形下采用远程访问属于例外安排;相关障碍消除后,核查机构仍应尽快完成实体现场访问。

第二年能否采用远程访问,由法定条件和风险分析共同决定。核查机构需要充分了解设施运行、生产过程、监测和报告系统及内部控制,能够远程取得全部必要信息,并确认设施和监测计划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新增生产路线、调整能源供应、改变前体来源、增加计量仪表或修改监测方法,都可能使实体现场访问继续成为必要安排。

对2026年度准备采用实际值的企业来说,核查计划应当为进厂预留时间。核查机构会根据设施规模、生产路线数量、数据复杂度和前体来源评估工作量;核查合同还应允许在战略分析、风险分析或其他核查活动需要时追加工时。企业如果等到年度数据全部汇总后才梳理边界和底稿,问题容易集中到核查窗口期。

核查人员进厂后,重点看什么

先看生产设施和工艺边界能否对上

CBAM实际值以生产设施为基础。核查资料需要明确运营商、设施地址、地理坐标、生产线和工艺路线;现场访问还会检查生产过程之间以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技术连接。共用锅炉、外购或外送热力、废气转移、厂内发电、碳捕集装置和跨车间能源管网等,都可能影响边界判断。

集团销售公司、贸易商和委托加工企业尤其要关注实际生产设施。订单上的供应商名称、出口报关主体和工厂运营者可能并不相同,最终仍要把货物对应到实际生产地点、适用CN编码和报告期。多工厂生产同一型号时,应保留货物与来源设施之间的追溯记录,设施实际值也应分别对应,避免使用集团平均值。

再看监测计划有没有真正落到数据流程

核查机构会取得最新版监测计划、生产工艺说明、流程图、运营商排放报告和设施变更记录,并评估企业是否按照监测计划执行。关注点包括排放源和源流是否完整,计量设备是否与计划一致,计算因子来自哪里,数据由谁录入、复核和批准,以及异常数据怎样处理。

法规要求核查人员沿着数据流追溯:从排放报告回到计算表,再回到仪表读数、燃料和原料记录、生产台账、实验室分析结果及外部证明。核查可能采用抽样,但抽样发现错报或不符合时,机构可以扩大样本并要求企业纠正相关数据总体。

生产量、排放量和CN编码要能相互印证

核查报告需要列明各CN编码货物的生产数量、单位产品直接内含排放,以及适用时的间接内含排放和单位产品内含免费配额量。企业内部常见的数据来源分散在ERP、能源管理系统、财务凭证、报关记录和车间手工台账中。各系统采用的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和统计周期不同,容易出现产量合计对不上、半成品重复计入或出口产品无法对应生产路线的情况。

核查机构会开展合理性分析,比较不同期间的趋势、投入产出关系和异常波动,并把申报数据与原始记录、辅助数据或外部资料交叉核对。产量突增、单耗明显变化、连续月份出现相同读数、某段时间数据缺失,都需要企业提供有证据支持的解释。

前体材料要追到来源设施和核查状态

复杂货物使用CBAM前体时,核查人员还会检查上游数据。采用默认值的外购前体,需要记录CN编码、货物名称、适用默认值,以及已知情况下的原产国;采用实际值时,还要记录原产国、来源运营商和生产设施、报告期、单位内含排放,以及上游核查机构的认可和核查报告信息。

同一种前体来自多家工厂,或者同一来源设施在不同报告期供货时,企业要说明采用哪一组排放数据以及数量如何分配。法规默认采用按数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一生产过程只使用来自单一设施或部分设施的前体,可以按该单一设施或部分设施的数据计算。供应商提供年度平均值时,还应明确其对应的来源设施、报告期和核查报告。

5%的重大性水平是核查判断阈值

《实施条例(EU)2025/2546》第5条规定,核查机构按每个CN编码、每吨相关货物评估错报时,对单位货物总内含排放量(total specific embedded emissions)和单位货物总内含免费配额量(total specific embedded free allocation)分别适用5%的重大性水平。

举例来说,某货物申报的单位货物总内含排放量为2.00 tCO₂e/t,5%的数量水平相当于0.10 tCO₂e/t。这一计算仅用于支持核查人员判断错报是否重大,企业仍需纠正已识别的错报。核查人员还要结合错报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低于5%的单项差异在汇总后可能构成重大错报,遗漏重要排放源、使用错误系统边界或缺少前体依据,也可能因问题性质被认定为重大。

发现错报、不符合或未遵守核算规则时,核查机构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要求纠正。未纠正的问题及其重大性判断会写入核查报告;剩余重大错报或重大不符合会形成“不满意”的核查意见。监测计划缺少足够范围或清晰度、关键数据缺失,或企业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支持合理保证时,也会因核查范围受限形成“不满意”意见。核查报告签发前还要经过独立复核,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其所复核的核查活动。

企业关心的核查实务问题

核查是否要求一次完成?

法规将正式核查设计为发现问题、企业纠正、核查机构复核并出具意见的过程。核查机构发现错报、不符合或未遵守核算规则时,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要求纠正;企业完成修正后,核查机构会把相关问题记录为已解决。因此,企业可以在核查报告签发前补充证据、修正计算或完善监测执行记录。抽样发现问题时,核查机构还可以扩大样本,核对修正是否覆盖相关数据总体。

如果没有取得满意核查意见,接下来怎么办?

企业应尽量在核查报告签发前完成整改并提交补充证据。报告签发后,如发现错误或取得新的证据、信息,运营者可以请求原核查机构出具修订版核查报告,由修订版取代原报告。同一设施、同一报告期已有核查报告时,法规不允许另行签发第二份并行报告,因此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整改复核、修订报告和追加工时的安排。如果授权CBAM申报人在年度声明期限前仍无法取得支持实际值的满意核查意见,在规则允许采用默认值的货物和情形下,可以改按相应默认值完成申报。企业需要计划整改完成时间、核查报告签发时间和欧盟客户的申报排,尽量在法定申报截止日前留出补充核查窗口。

采用实际值是不是每年都要核查?

是。CBAM年度声明按进口年度提交;只要该年度采用设施实际排放数据,对应报告期的数据就要由获得认可的独立核查机构核查,并形成标明生产设施和报告期的核查报告。核查属于年度性工作,企业应按年安排数据关账、底稿整理、核查和报告签发。实体进厂频率另行判断:首次受核查年度通常开展实体现场访问,后续年度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采用远程访问或免除当年实体访问,一般生产设施仍需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实体现场访问。

正式核查通常怎样开展?

正式核查通常包括合同与工作量确认、战略分析、风险分析、核查计划、文件审阅、现场或远程访问、抽样与数据追溯、问题纠正、独立复核和报告签发。核查机构围绕生产设施开展工作,并在风险基础上确定抽样范围和测试深度。核查机构常说的“预核查”或“核查准备度评估”可以用于提前发现数据缺口,其结果不能替代认可核查机构出具的正式核查报告。

核查费用怎样确定,是一次性收费还是每年收费?

欧盟法规没有设定统一收费标准,正式报价由核查机构给出,并可能根据工作量变动。CBAM核查报告按生产设施和报告期(现行要求一年报告一次)出具,同一设施同一报告期的经核查数据可以向多个授权CBAM申报人传递。因此,企业按“设施—年度”安排核查预算,无须针对每个欧盟客户或每个出口批次分别开展核查。

算出结果之后,还要通过核查

CBAM核查既关注计算结果,也注重检查形成结果的过程。监测计划、数据流、内部控制、原始证据和前体追溯任何一环出现断点,都会增加补充资料、扩大抽样或重新计算的工作量。

对于输欧产品较多、生产设施分散的企业,可以先从关务数据入手,核对产品编码、出口数量、客户和实际供货工厂,再进入排放数据和核查底稿整理。万汇链可协助企业完成产品范围核对、数据收集计算、报告编制等一系列合规工作,为后续实际值核算和核查安排提供清晰的数据基础。

距离 2027 年 CBAM 碳排放清缴、证书补缴申报窗口期日益临近。企业自主搭建碳核算体系、适配欧盟申报规则落地门槛高、周期长,在数据核验、碳成本测算、年度申报环节极易发生错报、漏报问题。万汇链 CBAM 全流程碳合规服务,覆盖产品归类判定、厂区范围碳排放核算、实测排放数据与官方默认因子对比测算、出口配套碳台账标准化归档、向欧盟进口商交付合规碳数据集、年度 CBAM 申报代办全流程服务,适配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六大管控行业及下游产业链,帮助企业解决碳数据碎片化、碳排放核算偏差、海外客户碳问询响应滞后、申报不合规等核心痛点,助力企业压降综合碳成本。

咨询对接方式

1. 业务咨询热线:0512-400008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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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核对出口欧盟产品范围、欧盟CN编码,或梳理产品、生产设施与出口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评估现有资料能否支持CBAM实际值核算与核查,可联系万汇链进行初步沟通。

posted @ 2026-08-07 15:03  Discorery  阅读(17)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