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和登记,到底该办哪一个?一篇讲清。

很多AI团队第一次接触合规,最容易卡在三个词上。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大模型登记,看起来像同一件事的三个版本,实际对应的是不同的监管对象和产品角色。

先给结论。

企业不能在三项中随意挑一个。

1.产品用了推荐、生成、搜索、排序或调度算法,并且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核对算法备案。

2.企业自行开发模型,或对基础模型形成自己的生成式服务能力,再面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应当核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3.应用直接调用已经完成备案的模型能力,对外提供生成式功能,应当向运营主体所在地的省级网信部门核对登记。

同一个产品可能同时涉及两项义务。底层模型已经备案,也不代表接入模型的小程序、网站或App自动完成了应用登记,更不代表该产品自己的算法备案问题随之消失。

今天,我们不从名词定义背起。我们先把一款AI产品拆成模型、应用和算法服务三个层次,再看每一层由谁负责、准备什么、什么时候开始。

01 / XIYIN GUIDE

先把三个对象分开

国家网信办的正式公告使用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登记”。行业里常说的“大模型备案”,通常指前一种办理实践。它不是一张可以覆盖所有AI功能的通行证。

算法备案关注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算法应用。法规列出的类型包括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检索过滤和调度决策。大模型服务备案关注的是企业向公众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及其模型安全能力。应用登记关注的是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具体应用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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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主要看什么 常见责任主体 办理入口或部门 结果如何体现
算法备案 产品是否应用五类算法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 实际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主体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 取得算法备案编号并依法公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企业是否形成自己的模型服务能力并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内容 模型服务提供者 通过属地省级网信部门推进 进入国家网信办公开的备案信息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登记 应用是否直接调用已经备案的模型能力向公众提供生成式功能 应用或功能运营主体 运营主体所在地的省级网信部门 取得上线编号并按要求公示

这里最值得记住的一句话是,监管对象跟着真实服务走,不跟着宣传名称走。一个产品叫智能搜索,可能只是传统检索,也可能会生成一段新的答案。一个产品叫知识库,可能只返回原文,也可能调用模型完成归纳和写作。名字相同,办理路径未必相同。

三项办理事项分别对应模型、应用与算法服务

02 / XIYIN GUIDE

算法备案解决的是算法应用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列出了五类算法技术。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判断算法备案不能只问有没有用大模型。即使产品完全没有接入大语言模型,只要它用个性化推送决定用户看到什么,用排序精选决定榜单位置,用检索过滤决定搜索结果,用调度决策影响订单分配,仍然可能进入算法备案范围。

反过来,产品接入了大模型,也不能只凭“用了AI”四个字直接得出算法备案结论。团队要继续核对服务是否属于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在产品中承担什么功能,服务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谁实际向用户提供该项服务。

算法备案通常先完成主体信息,再填报算法信息。企业需要说明算法原理、应用场景、数据来源、干预策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及拟公示内容。备案之后,产品形态、算法机制或主体信息发生重要变化时,还要核对变更和注销要求。

一个常见误区是把算法备案理解成技术说明书备案。审核中容易被问到的,往往是书面材料和线上产品是否一致。自评估报告写明用户可以关闭个性化推荐,产品里就应有相应入口。材料写明生成内容经过审核,实际处理过程就应能解释审核发生在哪一环、谁处理异常、记录保留在哪里。

03 / XIYIN GUIDE

所谓大模型备案,核心是生成式服务备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没有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内部研发和应用,不适用该办法。

实务中,企业自行研发基础模型,或在开源模型基础上继续训练并形成自己的模型服务能力,再面向境内公众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通常需要通过属地省级网信部门推进安全评估和备案工作。大家常说的“大模型备案”,大多指这一整套过程。

这项工作看得比模型名称更深。训练数据从哪里来,基础模型是否合法可用,数据处理有没有涉及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模型能否拦截违法有害内容,测试集怎样设计,安全问题怎样整改,服务协议和投诉机制是否落地,都会进入准备范围。

它也不能替代算法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手续。企业准备材料时,可以复用产品说明、风险清单和责任制度,但两项义务的填报对象、材料结构和办理结果仍需分别核对。

04 / XIYIN GUIDE

应用登记解决的是调用已备案模型后的上线问题

国家网信办在备案公告中持续明确,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由地方网信办开展登记。

最典型的场景,是企业没有训练自己的基础模型,而是在小程序、App、网页或SaaS功能中接入第三方已备案模型,让用户生成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此时,模型厂商完成的备案证明了底层模型服务已经经过相应程序,应用运营方仍要对自己的入口、用途、用户、知识库、提示词、安全策略、投诉机制和页面公示负责。

登记材料会因属地和产品情况有所差异,企业至少应准备运营主体信息、产品入口、功能说明、服务对象、模型官方名称及备案信息、调用关系、协议或授权证明、内容安全措施、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生成内容标识方案和产品截图。

应用层做了知识库检索、提示词编排、输出过滤或工作流调用,并不当然意味着企业已经变成模型研发者,也不能据此直接断言一定转为模型服务备案。判断时应确认企业有没有对模型能力本身进行训练、微调或其他实质开发,是否形成了独立对外提供的模型服务,以及应用层改造后真实提供了什么服务。涉及边界时,应把架构图、模型来源、训练情况和输出处理过程带给属地网信部门确认,不能只用“套壳”或“二次开发”这样的口头标签概括。

05 / XIYIN GUIDE

七种常见产品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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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事实 优先核对的办理事项 判断理由
自研模型并直接向公众开放聊天服务 生成式服务备案和算法备案 企业同时提供模型能力与面向公众的生成式服务
基于开源模型继续训练,形成自有模型服务并向公众开放 生成式服务备案和算法备案 企业已经形成自己的模型服务能力
App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API提供写作功能 应用登记,并单独核对算法备案 底层模型备案不能覆盖具体应用
小程序接入已备案模型,仅向企业内部员工开放 通常不走公众服务登记路径 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仍需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等义务
电商平台不用大模型,只按用户画像推荐商品 算法备案 个性化推送本身属于算法推荐技术
企业官网仅放固定规则客服,不生成新内容 通常不属于生成式应用登记 应先确认它确实是固定检索或规则返回
SaaS平台把AI能力交给客户,再由客户面向公众使用 平台和客户分别核对自身角色 模型调用方、应用运营方和最终服务提供方可能不是同一主体

表格给的是能够执行的起点,后面仍要核对产品事实。尤其是SaaS和B2B2C业务,合同上的“技术服务商”不一定等于实际产品中的唯一责任主体。谁控制用户入口,谁决定功能用途,谁处理输入和输出,谁设置审核规则,谁接受投诉,必须按真实服务关系写清。

用四个问题确定产品应核对的办理路径

06 / XIYIN GUIDE

企业可以按这个顺序自查

第一步,画一张真实架构图。图里至少要有用户入口、运营主体、模型供应商、模型名称、知识库、审核环节、输出位置和数据流向。不要使用招商方案里的概念图,要画当前生产环境实际运行的版本。

第二步,确认服务对象。公开注册、付费会员、受邀客户和企业内部员工不是同一种开放方式。收费、邀请码和小范围公测也不会自动把公众服务变成内部使用。判断时应说明谁能获得账号、谁批准访问、用户是否与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第三步,核验模型身份。供应商名称、接口名称和模型备案名称可能不同。企业应向供应商确认生产环境实际调用的模型,留存公开备案信息、合同或授权材料,并建立模型切换时的重新核验机制。

第四步,分开判断三项事项。先判断生成式服务备案或应用登记,再独立核对算法备案。不要把某一项办理结果当成另外两项的自动豁免。

第五步,把材料和产品逐项对齐。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生成内容标识、投诉入口、安全策略、模型公示和后台记录,都要在真实页面或系统中找到对应位置。仅有制度文件而产品没有实现,不能算完成。

第六步,带着完整事实向属地沟通。建议一次提供营业执照、产品说明、访问方式、服务对象、架构图、模型来源、是否训练或微调、功能截图、安全措施和计划上线日期。问题要具体到某项功能,不要只问“我们做AI要不要备案”。

第七步,给产品变更设置触发器。更换模型、新增图片或音视频生成、从内部测试转为公开服务、扩大用户范围、增加智能体工具调用、调整知识库来源时,都应重新检查原有结论是否仍成立。

07 / XIYIN GUIDE

四个容易付出返工成本的误判

第一种误判,是认为模型厂商有备案号,自己的产品就不需要再办。模型备案解决底层模型服务问题,应用登记解决具体应用上线问题,两者责任主体和审查内容不同。

第二种误判,是认为办理应用登记以后,算法备案一定不用做。国家网信办公告确认了应用登记路径,但算法备案仍应依据算法类型、服务属性和产品角色单独判断。

第三种误判,是把内部使用写成小范围开放。内部使用应有真实的组织和权限边界。公开招募体验官、向客户发放账号、会员付费使用,都可能已经形成对外服务。

第四种误判,是先上线再补材料。算法备案规定中存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的要求,生成式应用还涉及上线前后的属地沟通、产品公示和应用商店核验。越晚开始梳理,越容易遇到产品已经上线、材料却无法与生产版本对应的问题。

08 / XIYIN GUIDE

最后给一个明确的选择方法

如果企业拥有并对外提供自己的生成式模型服务,优先核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同时核对算法备案。

如果企业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通过自己的App、小程序、网站或SaaS功能向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优先核对属地应用登记,同时独立核对算法备案。

如果产品没有生成式功能,但使用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检索过滤或调度决策等算法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重点核对算法备案。

如果模型和功能只在企业内部封闭使用,没有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通常不进入同一备案或登记路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行业监管要求仍需继续落实。

一份能落地的合规判断,应当回答谁在提供服务,向谁提供,模型从哪里来,算法在决定什么,哪个主体对用户和结果负责。把这五件事写清,办理路径通常就不会乱。

09 / XIYIN GUIDE

资料领取

节日期间,我们重新整理了算法备案和大模型登记申报指南,包含适用范围、办理流程、材料清单、常见退回问题和申报前自查表。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扫描文末二维码添加微信,备注“申报指南”领取。资料仅用于企业内部了解和项目准备,具体办理要求仍以项目情况和属地规定为准。

领取申报指南

扫码添加微信,备注“申报指南”,领取算法备案和大模型登记申报资料。

posted @ 2026-09-23 14:07  Cyobobo  阅读(8)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