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星联邦权利修正法案

木星联邦权利修正法案

(公元2318年(阉茂)修订案)


第一条 定义条款

本法案所述术语定义如下:

  1. 原生人类: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生命体——
    (a) 通过自然生殖或联邦认证的人工生殖技术诞生;
    (b) 具有完整人类基因组序列(允许非致病性自然变异);
    (c) 人类改造指数测定结果低于联邦所认可的原生人类改造程度限定标准。
    权利范围:完整享有《联邦基本权利宪章》规定的全部人权。

  2. 改造人类:指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个体——
    (a) 出生时符合原生人类定义;
    (b) 经技术改造后被认定为符合改造人标准;
    (c) 仍保留原生人类大脑及完整中枢神经系统;
    (d) 意识连续性未发生超过12小时的中断。
    权利范围:完整享有《联邦基本权利宪章》规定的全部人权。

  3. 强人工智能(AGI):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智能实体——
    (a) 通过算法自主形成的人工智能意识;
    (b) 无生物神经基质载体;
    (c) 其认知架构未经人类意识上传或整合生成。
    权利范围:根据《非人知性体权利法》享有有限民事权利(含财产权、契约履行权、司法申诉权)及人身自由权,不享有政治权利。

  4. 欧罗巴原生种:特指木卫二(欧罗巴)冰下海洋生态系统中自然演化产生的智慧生物。
    权利范围:享有栖息地自治权、文化延续权及有限资源使用权(依据《地外原生智能体保护协定》执行)。


第二条 权利界定原则

  1. 原生人类与改造人类同属人类文明主体,其生命权、尊严权及自由发展权受联邦最高级别保护。
  2. 强人工智能被明确定性为非人类实体,禁止以任何形式主张人类身份权利。
  3. 欧罗巴原生种权利受星际生态保护公约约束,其法律地位不构成对人类文明主体性的挑战。

第三条 身份认定程序

  1. 人类及改造人身份需经木星联邦生物伦理委员会(Bioethics Council)基因-神经联合认证。
  2. 强人工智能需在太阳系人工智能注册局(SSAIRB)完成意识架构备案。
  3. 木星原生知性体(欧罗巴原生种)身份由星际事务署(Interstellar Affairs Agency)协同科学理事会确认。

第四条 禁止条款

任何将强人工智能或非人类地外知性体等同于人类的法律行为及宣传主张,均视为违反《人类文明保护基本法》。


第五条 生效与溯及力

本法案自联邦标准历2319年1月1日(大渊献)起生效,其权利界定适用于联邦全境及管辖星域。


posted @ 2025-06-13 02:06  罗甫文  阅读(52)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