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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到产品,一次聊懂互联网+护理

互联网+护理相关政策 

      2018年7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 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发挥市场在护理服务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管 理和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护理服务行 业协会,加强人才培养,制定标准规范等。同时,政府通过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行业监 管等措施促进护理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引 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入护理服务 业领域,扩大护理服务供给,有效提高服务 质量和效率。

        2019年04月04日《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南京市秦淮区、 昆山市、海安县、东台市作为省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市、县(市、区)。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为省级试点医院。省 级试点设区市至少有3个县(市、区)开展市级试点;其余设区市均须选择至少1个县(市、区)开展市级试点(不包括省级试点县市),并 与省级试点同步启动。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和基本条件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流程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和手段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 建立分工协作的“互联网+护理服务”体系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和风险防 范制度规范体系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 理要求

《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卫办发﹝2018﹞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制定如下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江苏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 和关键问题,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监管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运行模式,规范 居家护理服务行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试点地区、试点医院的带动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先试先行,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通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初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 模式,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互联网+护理服务”全面实施,全省居家护理服务供给逐步扩大,护理服务比较规范,不发生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满意度总体良好。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百花齐放。鼓励各地各医疗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各种“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可与医联体、互联网医院、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等融合,科学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以人为本,保证安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实施护理服务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质量安全,维护护患双方权益。

(三)鼓励创新,审慎包容。“互联网+护理服务”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前提,遵循市场规律,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审慎包容突破政策瓶颈,探索培育护理服务新业态。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和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资质要求。试点医疗机构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服务、互联网诊疗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鼓励护理院、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和设有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参加试

点。

2、服务人员要求。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具备至少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到,接受上岗相关培训(包括家庭病床、相关专科、健康管理等内容)合格。提供专科护理服务项目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取得相关专业市级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涉及高龄老人、失能患者或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护理项目,可派出护理员辅助护士工作。

3、医疗机构信息化要求。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建立院内临床数据中心,推进院内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服务,进一步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和可视化展示,实现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 费用的监管和居民医疗信息的共享。

加强医联体内、医共体内的影像、心电、检验、病理、会诊等远程医疗系统建设,促进双向转诊系统建设规范化,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4、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要求。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要与属地或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及时将数据向属地或省级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进行推送、传输和备份,实现互联网医 疗健康服务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互联互通。

5、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基本要求。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制定“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标准、技术和信息安全规范,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移动应用。试点医疗机构的移动应用,应基于居民电子 健康档案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院内基于电子病历的临床数据中心实现数据共享。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移动应用,应充分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服务共享,并注重移动应用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确保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

(二)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为有上门护理服务需求的出院患者、高龄或失能患者、康复期患者、孕产妇、残疾人和临终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重点面向与基层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的人群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三)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原则上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主要包括六类:常见临床护理、专科(专项)护理、康复护理、中医护理、慢病个案管理和健康促进、安宁疗护。

实行服务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全省“互联网+护理服务”指导性服务项目为“正面清单”(见附件),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试点的具体 服务项目。同时,明确“负面清单”、依法依规、依据制度规范,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省公布的指导性项目清单,严格控制静脉输液、口服或注射麻醉药品(安宁疗护)等高风险项目,禁止涉及含有精神药 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有创操作技术项目等。适时组织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服务项目进行增补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四)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流程

患者或居民申请“互联网+护理服务”,可向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团队)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医疗机构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服务的,签订格式化服务协议,下达护理服务医嘱,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 关服务。

护士及护理员在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每次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应当对派出的护理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护理质量提供依据;护理人员也可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性评价,为医疗机构安排后续服务提供参考。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考核评价,就依法执业、技术能力、规范服务、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经相 关职能部门核实审查认定的,应予清退。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建立专门病案,纳入电子病历管理,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五)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和手段

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手段,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和养老等服务资源,为广大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多模式的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互联网预约服务。患者或居民可通过互联网预约各类护理相关服务,如疾病专科(专项)护理、康复护理、药品整理、健康管理等多种服务。

开展互联网远程服务。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数字、图像、语音的综合传输,提供实时语音和高清晰图像交流,开展如护理视频指导、护理咨询和教育、护理回访等各类远程护理服务。

开展移动互联服务。利用4G/5G等移动通信技术,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相结合,患者或居民可通过各类智能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书等,全时段、全天候从互联网获取相关护理信息和护理服务。开展互联网预约社区共享服务。兼顾城市远郊、农村偏远乡镇及重点人群(高龄老人、失能患者、残疾人等)护理服务获得的便利性,可探索有线电视网络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同时提供呼叫中心

接入服务等多种综合接入方式,确保护理服务的普遍可获得性。

积极推广应用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加强“互联网+智能设备”的落地应用,发挥其节约人力、连续监测、居家采集、远程监控、及时介入等优势,满足群众多样化、 个性化健康服务需求,创新居家健康管理模式。

(六)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

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 签订格式化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费用、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署知情同意书。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指定卫生 监督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妥善处理纠纷。

(七)建立分工协作的“互联网+护理服务”体系

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建立不同级别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间“互联网+护理服务”分工协作和联动机制。三级医院主要承担促进优质护理资源下 沉,通过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城乡对口支援等形式,加大对下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护理管理、技术帮扶、人才培训力度,带动其护理服务能力提升;二级医院、民营医疗 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等主要提供常见临床护理、专科(专项)护理、康复护理、中医护理、慢病个案管理和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服务(试点初期,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护理项目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护士在大医院护士现场指导下完成);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护士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院前急救机构配合做好“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涉及的不良安全事件的紧急救援。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并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接续性医疗机构提供日间照护、居家护理和家庭病床。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完善中 医护理操作方案,创新中医护理服务模式,发挥中医护理在疾病治疗、慢病防治、康复促进、健康保健等方面的作用。

(八)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顺应发展潮流和群众需求,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政策保障,重点是在现有政策条件下适当突破、合理创新、有效支撑。财政部门积极推进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现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票系统的对接,开具“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医疗保障部门要在现有护理价格政策基础上,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居家护理服务价格政策,同时发挥市场议价机制,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探索建立多种“互联网+护理服务”收费模式;统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政策,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纳入支付,加强护理服务的医保支付保障。支持在线支付、联网结算。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试点医疗机构完善护理人员绩效分配政策,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向承担优质护理资源下沉基层、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倾斜,形成激励性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参与“互 联网+护理服务”护士的积极性。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的商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并加强监管。做好“互联网+护理服务”护理保险与医疗 保险、重残护理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的衔接。

(九)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体系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省护理学会牵头组织制订“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指南和服务规范,如护理评估、居家护理服务规范、质量安全管理、护理文件书写、医疗废物处置、纠纷投诉处理、不良 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等。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规范、不良事件防范与应急预案等。

申请“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患者或居民,应当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等资料,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或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江苏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信息 系统”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护士配备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士工作记录仪,使较高风险的服 务行为可全程追踪,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畅通“互联网+护理服务”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利 益。

(十)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理要求

省统筹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并编制“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信息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试点地区、试点医疗机构可按照省制定的标准、规范自行开发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系统(包含  “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块)或与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建设,也可直接使用省部署的“江苏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省、市、县(市、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省“互联 网+护理服务”信息交换通道,并通过“江苏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监管。

推进互联网可信的体系建设,建设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疗机构、护士电子注册系统,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配备护 理记录仪对较高风险的护理全过程进行视频留痕,使服务过程产生的数据资料实现电子化、可查询、可追溯。

江苏省第一批43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

互联网+护理设计理念

1、需要围绕场景设计

2、需要明确服务人群

3、提供轻量级载体

4、提供网约服务申请

  • 完善的功能分类
  • 清晰的费用明细
  • 具有法律效应的签名认证

5、提供网约服务执行

  • 多种订单分配模式(派单、抢单)
  • 服务全流程跟踪管理

6、提供护理咨询

  • 支持指定护理专家咨询
  • 支持多种咨询方式(图文、视频、语音)
  • 支持所有咨询记录留存可查

7、提供健康宣教服务

  • 智能、精准宣教文章推送
  • 支持多种宣教的文案格式
  • 健康宣教全流程管理

8、提供智能评估安全风控

9、怎么安全保障护理人员

10、怎么安全保障患者

11、怎么预防医患纠纷

12、提供护理记录仪

13、平台建设的优势分析

14、平台建设的价值分析

  • 积极响应国家和江苏省卫健委”互联网+护理”的政策

国家和江苏省卫健委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4日发布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文件,其中就要求设区市均须选择至少1个县(市、区)开展市级试点。

  • 利用“互联网+护理”服务优势,建立新的机构护理的门户,提升机构影响力和社会效应

按照《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利用“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优势,建立机构护理服务的品牌效用。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护理门户,来扩大宣传范围和宣传力度,提升机构地区的影响力。

  • 建设+运营模式增加“互联网+护理服务”工程的亮点,创造独特的价值

 “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以工程建设为起点,建设完成后,启动运营模式,把运营的需求和服务接入到平台,为医院、医生、护士、居民不同角色创造不同价值。

15、提供监管对接服务

16、项目实施过程中医院工作清单

组织保障

1、医院成立“互联网+智慧医疗”专项小组,建议如下:

成立时间在项目启动前

组长由院长或常务院长挂帅

组员由院长办公室、医务科、信息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等核心部门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项目推进,定期向专项小组汇报工作

负责院内相关科室及基础事务的协调和推进

负责与颐东公司项目团队对接

基础事务

1、确定上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建议卫健委牵头和物价局、医疗保障局等兄弟部门协商定价);

2、确定各医院上线服务内容;

3、制定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和章程及相关运营措施;

4、咨询和了解江苏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的建设进度、监管要求、监管接口等事宜。

 

posted @ 2021-01-05 10:59  CTO老王  阅读(540)  评论(2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