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的演变[YC]
论权利的演变
【摘要】
权利的发展和变化具有某种规律性,它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历史,甚至地理、环境等方面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是,隐藏在权利的背后,一直默默地支配着并指导权利发展的力量却来自于人的本质——自由。本文基于自然科学的理论来阐述“权利”的演化规律。
【正文】
对于权利的理解从来也没有统一的概念。研究权利概念,给权利下定义性解说,常常被认为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甚至有学者干脆主张把权利这个概念当作“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看待。但越是难,就越能吸引人们去研究。本文将从自然科学的视角来审视权利,研究权利的产生,发展以及隐藏在权利的各种表现背后的权利本质,并探讨它是如何支配和指导权利的发展的。
权利的出现
人类未出现之前,世界上是没有权利的,这一点勿庸置疑。因为本文只讨论人类的权利,至于其他物种是否具有权利不在论述范围之内。
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两个人(一男一女——亚当和夏娃,排除一个人的可能性),他们之间应该是没有竞争的,而是相互合作,因为自然资源对有限的两个人来说,太丰厚了。因此,对于他们来说,权利是不存在的。
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人类是由猿猴进化而来。根据我们现在的知识,在类人猿时期或者说人类的早期,出于生存的本能,人类是过着赤身裸体的群居生活。男人捕捉猎物,女人采摘野果。他们共同生活,共同抵御猛兽,劳动成果也共同享用。所有人构成了一个和谐的群体。设想,当某个人单独离开群体时,在恶劣的自然环境和不发达的物质条件下,他(她)一定是不能够生存的。这个时期,人类也是没有权利的,至少没有我们今天所谓的个人权利,例如人格权等。如果我们一定说他有权利,那么,这种权利也只是属于整个群体的权利,因为脱离整体他是不能生存的,何谈权利呢?而在不存在两个人类群体竞争的情况下,群体的权利也只是抽象而空洞的,没有任何实在的意义。
那么,权利究竟何时才开始出现的呢?恩格斯认为,在原始社会,没有所谓的权利和义务【1】。只有当到了阶级社会时,才产生了权利和义务。但是,阶级社会并不是一下子就出现的,它是原始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逐渐形成的。因此,权利也是逐渐形成的。
当第一个人萌生第一次朦胧的朴素的害羞意识时,个人权利便开始萌芽了。这种害羞是因为害怕别人对自己的取笑或其他行为或对自己产生某种想法而产生的。因此,在自己和别人直接就存在着这么一种互相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导致了害羞,并最终导致了个人自我观念和他人观念的产生。而个人权利就是基于这种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仅仅存在关系,如果没有自我和他人的概念,是不会产生权利的。对于一件事物的占有,如果不分自我和他人,那么该物只可能是“共有”或“共无”,因此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演变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展而变得多样而复杂,权利也随着关系得发展而演化,权利体系也变得复杂而庞大。
因此,权利产生于自我意识,权利的载体是社会关系。图1说明了社会关系的越来越复杂的演变过程。在(a)图中,每个个体是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的关系,这时权利没有产生的必要和条件。当人与人之间形成依赖,竞争,合作等等关系后(b),权利便有了滋生和成长的土壤。随之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关系变的越来越复杂(c),各种关系之间存在重叠交叉的现象,因而也产生了各式各样的权利。 
图 1 权利随社会关系而丰富
权利的本质
就权利的本质学说,张文显老师的《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介绍得比较全面和系统。在书中他介绍了目前国外、当然也是国内影响最为广泛、最具代表性与主导性的八种权利本质学说,即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可能说、规范说、力量说、选择说。各个学说都有一点道理和不足。
对权利的概念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解释,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权利就是“一定形式的社会关系”【2】。物权是基于权利人对所有其他人的一种排斥的关系。生命权也是基于一种对其他人的排斥关系。债权是基于权利人对特定人或群体的一种债务关系。名誉权也是基于权利人对所有其他人的一种表现在心理上的社会关系。名誉是基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因为若是世界只有一个人的话是谈不上名誉的。因此,不基于任何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但是,权利并不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和权利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对关系的某一方面的侧重都有可能产生新的权利。例如,父子关系,对儿子而言,他具有要求其父抚养的权利,要求其父提供教育经费的权利。同一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具有动态特性。例如,在父子关系中,正常情况下,儿子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后,就失去了要求其父继续提供物质生活资料的权利。在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关系中,权利的变化会根据契约的规定而发生变化。
权利的载体是社会关系,它是主体要求协调与其他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意志,而自由则是自我与他人的所有社会关系和谐存在的一种状态,从而权利的本质就是一种自由意志,它驱使着人类不停地去追求自由,达到一种自由的外在状态。而法的功能正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的客体是社会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本质就是自由。
另外杨心宇老师在他的《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中通过考察法律发展史,从其他层面也深刻揭示了法的自由内核。【3】
物质社会里,自由表现为主体的利益,权能,资格,主张等。只有当一个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时,当他有某种权能或资格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时,当他向其他人主张自己的利益时,这个人才是自由的。因此,权利通常也被认为就是自由。由于自由在利益上的表现最为明显,因此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利益。不严格的讲,获取权利,就是获取自由、获取利益;有没有这种权利,也可以被理解为有没有这种权能或有没有这种资格。当主张权利的时候,人们会更容易地感觉到它的存在,尽管它本来就客观存在着。
有学者对权利的释义为:“权利就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4】。这里的行为自由其实仍是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去争取自由的外在状态的一种表现。因此,权利的自由内核是意志自由。
权利的内容
很多的权利(绝大多数现在的权利)是因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从而导致新的权利产生,这些权利其实都是权利的一种表现,不是本质的权利,因此是虚的权利。是权利的内容,是它是权利本质在不断发展着的现实世界的反映。
例如捐精者的隐私权和后代的知情权,公民休息权与公民娱乐权,夫妻的生育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是由于现代社会文明的需求而产生的。权利作为自由的反映,其自由的本质才是实的权利。
权利的内容即为权利的外部表现,是权利的本质在现实社会的反映。因为现实世界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因此权利的内容也是变化和发展着的。这可以用数学函数来表示。权利的本质可以看作是函数f,现实社会用S表示。权利的内容用R表示。于是有
R=f(S)
R将随着S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反映这种变换关系的权利本质f却是始终不变的。
现代社会的繁荣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产生了丰富的权利内容,很难一种标准将它们分门别类。本文提出一种按权利粒度大小划分的方法。
图2所示,权利可分为个人权利,家庭权利,法人权利,农民权利,国家权利,甚至全人类权利等等。从上到下,权利粒度由小到大。 
图2 权利的粒度大小划分标准
大粒度的权利是基于小粒度的权利。家庭权利实际是家庭成员人的权利。因核爆炸,有毒气体排放等而影响全世界的气候环境,从而造成世界上所有人的生活环境收到污染,这是侵害了全人类的健康权利(环境权)。这种权利是来自于所有个体人类的健康权。
因此权利的有两个端点:独立的个体权利和全人类的权利。独立的个体的权利强调对其他人的权利的排斥,这种自由意志所追求的是一种否定的自由(康德的观点)。全体人类共同的权利是所有独立的个体权利之融合。个体的独立权利已经融合于全体人类共同的权利之中。个体之间是互相合作、依赖、渗透和融合,而不是排斥。每个个体自由地为全体奉献并从全体那里索取。按康德的观点,这是一种肯定的自由,因为每个人的自由是建立在自己对全体,即对所有人的贡献基础上。这样的社会可以认为是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
在权利的两个端点之间便是权利的中间发展过程,也即是各式各样的权利,它反映了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形态。
权利的发展
人类原始社会的早期,人类是没有权利的,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萌芽,权利也开始萌芽,这时的权利是朴素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男人和女人“每个都是自己制造及自己使用的工具的所有人;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具的所有者。家庭经济是由数个家庭,往往好多家庭,以共产制的基础来经营的。凡共同制作及使用的东西,都是公共财产……”。【5】
但是,由于人类个体的差异性,一些人在围捕猎物的过程中表现出色,逐渐形成了团队的核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群体逐渐演化成部落,而一些人就成为了部落的首领。演化过程中,群体中个人的权利不知不觉中向某些人集中。当部落形成时,部落成员的权利大部分都被部落的首领所自然享有了。这些人成为后来的奴隶主,小奴隶主又逐渐成为大奴隶主,权利也越来越集中。到封建社会时,绝大多少权利就集中于皇族等少数人的手中,而百姓却只有极少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由萌芽到发展壮大,而此时封建制度的弊端和矛盾越来越明显,最终,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处于社会中上层的大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同时也获得了最大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由于大资产阶级对剩余价值的狂热追求,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随之而来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在阶级的斗争中,无产阶级取得了一定的胜利。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无产阶级向社会的中层过渡,整个社会出现了一个稳定的中产阶级。但是,社会的绝大多数权利仍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社会的中、下层出于对自身自由的追求,必将尽力争取权利,这种社会绝大多数的人的集体追求的力量也必将导致社会结构的变化。一旦社会的主体部分(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了广泛的权利,并且每个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很丰富,社会就进入了社会主义。这时,集体主义占居了上风,因为当物质和精神文明达到一定程度后,私有制似乎是多余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仍然追求着自由,但这种自由更多表现为集体的自由,因集体观念而促使的社会力量的凝聚远远超过了个人力量的简单叠加,它必将推动社会快速的向前发展。当彻底消除了贫富差距,当公有制全面实行时,共产主义就来临了。
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已经融合于集体对自由的追求之中,整个社会将同步向前高速的发展。每个人都尽可能地追求集体的自由,没有人会自己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因为他的自由已经在所有其他人的追求中实现了。
图3是描述社会发展的简化图,它实际上解释了权利的分配随社会发展的总体演化过程。横向是历史,纵向是社会阶层。在原始社会(a)部落群体是独立的,平等的,因此用长短不一的虚线表示。但是由于一种向上的力量在潜移默化地作用着人类,因此一部分人开始凸现出来(b),这些凸出来的就是部落的首领,后来发展成为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在奴隶主中更有佼佼者,他们征服了其他奴隶主,最终建立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因此,权利也从一开始的平等分配给每个人被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这时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山峰形(c)。随着资产阶级的崛起,封建皇权被剥夺和再分配,于是通过组织政府的形式,越来越多的资产阶级取得更多的权利。社会结构朝纺锤形发展(d)。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越来越丰富,社会的大多数人都取得相应的权利,贫富差距越来越小(e),最终所有人又会具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结构为演变为一条直线(f)。此时的权利比原先原始社会的权利内容要大大丰富,但是一种追求向上的力量却是共通的。这种力量可以归纳为一种追求自由的力量。从社会结构发展演化图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在物质社会就是表现为利益或财富。 
图3社会结构发展(权利分配)演化图
从图3的分析中,还可以概括出,权利将经由“集体平等所有——少数个人独享——个人集体融合的平等所有”的路径发展。图4反映了这种发展过程。在原始社会之前(图中虚线部分)的状况可能反映了人类独立的个人因为生存的缘故天性自发地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过程。 
图4 权利发展演化图
从对权利的发展规律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了的两种比较特别的权利: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也就是我们前已经提出的关于权利划分的两个端点。在封建社会以前,可以说人类一直在追求个人权利的最大化,封建社会的皇权是一个极端。而进入资本主义后,所有人的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都得到了重视。这种对两者的平衡必将导致融合和抵消。权利就是在对这两个权利的冲突和彼此消融中前进和发展。
最后,我们以霍布豪斯的话作为总结,社会发展的最高程度应当是这样的一个社会:“在其中,每一位成员的努力都完全协调于共同的目标;在其中,分歧在最大程度上臣服于和谐。”
【6】这就是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P152-153,“在氏族社会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时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时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
【2】[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渠涛、申政武、李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44页。“所谓‘权利’,关系到个人(或以个人同等资格在社会关系中出现的团体及公司等)与个人之间的一定形式的社会关系。因此,若使问题简单化,则关系到A与B两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3】杨心宇:《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第23页。“就法哲学层面分析,法的本质应当是人类认识世界、驾驭客观规律的最高抽象物——自由。”
【4】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P153
【6】霍布豪斯:《社会进化与政治理论》1911
【声明】
本文基于权利的自由论的观点对社会发展,权利演变等现象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探讨和预测。由于作者来自非法学专业,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思想的局限性,必然导致文中存在很多疏忽、错误,抑或是不当之处。因此,本文所得结论并不代表作者本人所持有的观点。
【作者】
李军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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