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6.施工合同管理
一、施工发承包模式
1.施工招标与投标
1.1 招标要求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招标人合法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项目合规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招标程序合法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钱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1.2 必须招标与公开招标
(1)是否应招标——可不招标
(2)是否应招标——必须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是否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业主有着完全的决定权;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招标,业主也有着完全的决定权。
①招标投标项目的确定
但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有政府资金投资的公共项目(包括部分投资的项目或全部技资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在一定额度之上时,要采用投资额在一定额度之上时,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对此我国也有详细的规定。
②招标方式的确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的工程和货物的采购,可以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自营工程等采购方式。其中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都属于公开招标,而有限国际招标则相当于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3 招标流程
招标——招标信息的发布与修正——资格预审——标前会议——评标
1.4 招标信息的发布与修正
(1)招标信息的发布
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同意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结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2)招标信息的修改
①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留给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
②形式: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③全面:所有澄清文件必须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由于修正与橙清文件是对于原招标文件的进一步的补充或说明,因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 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招标人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会议。
招标人应将会议纪要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招标人对问题的答复不需要说明问题来源。
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补充文件为准。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前会议上确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6 评标
评标分为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等过程。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正确性审查,详细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商务审查。
初步评审主要是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重点审查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内容包括:投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完整性审查、投标担保的有效性、与招标文件是否有显著的差异和保留等。
另外还要对报价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如果计算有误,通常的处理方法是
①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②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之和与所报的总价不一致的应以单价为准
③标书正本和副本不一致的,则以正本为准
详细评标是评标的核心,是对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书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组织结构、进度计划等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进行分析评价。商务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书的报价高低、报价构成、计价方式、计算方法、支付条件、取费标准、价格调整、税费、保险及优惠条件等进行评审。
评标结束应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投标
(1)研究招标文件
(2)进行各项调查研究
(3)复核工程量
①对于单价合同,投标人应根据图纸仔细核算工程量,当发现相差较大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要求澄清。
②对于总价合同,如果业主在投标前对争议工程量不予更正,而且是对投标者不利的情况,投标者应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报价,或在投标时附上声明:工程量表中某项工程量有错误,施工结算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
(4)选择施工方案
(5)投标计算
(6)确定投标策略
(7)正式投标
①注意投标的截止白期招标人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就是提交标书最后的期限。投标人在招标截止日之前所提交的投标是有效的,超过该日期(招标截止日)之后就会被视为无效投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收。
②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不完备或投标没有达到招标人的要求,在招标范围以外提出新的要求,均被视为对于招标文件的否定,不会被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必须为自己所投出的标负责,如果中标,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阐述的方案来完成工程,这其中包括质量标准、工期与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基本指标以及招标人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③注意标书的标准标书的提交要有固定的要求,基本内容是:签章、密封。如果不密封或密封不满足要求,投标是无效的。投标书还需要按照要求签章,投标书需要盖有投标企业公章以及企业法人的名章(或签字)。如果项目所在地与企业距离较远,由当地项目经理部组织投标,需要提交企业法人对于投标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④注意投标的担保通常投标需要提交投标担保,应注意要求的担保方式、金额以及担保期限等。
二、施工合同与物资采购合同
1.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1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三通一平
(2)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地下、天上自然条件
(3)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人造条件
(4)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定位依据
(5)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依据
(6)组织竣工验收——最终交付
(7)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8)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3 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违法分包)
(3)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为他人提供方便。
(5)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4 与进度控制相关的条款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提供图纸延误;
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⑦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④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4)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井支付合理利润。
(5)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含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②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6)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①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②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7)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变更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发包人违约办理。
1.5 隐蔽工程的检查
(1)与监理人约定时间共同检查,合格后覆盖;
(2)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3)经(1)或(2)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揭开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6 竣工验收
(1)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3)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①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②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①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②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险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缺陷责任
①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③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根据缺陷和(或)损坏原因处理。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
2.1 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2 专业分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分包人要维护承包人的利益)
(2)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越级汇报或接受指令)
(3)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要接受承包人的指令)
(4)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3 分包合同价款与支付
专业工程合同价款与支付
(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①固定价格 ②可调价格 ③成本加酬金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3.1 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的工作:(劳务分包人只是卖苦力的)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2 劳务分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劳务分包人的工作:(劳务分包人只是卖苦力的)
(1)对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2)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监理人)的指令。
(3)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3 劳务分包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个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3.4 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句、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4.物资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4.1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4.2 货物验收方式
(1)驻厂验收:在制造时期,由采购方派人在供应的生产厂家进行材质检验;
(2)提运验收:对加工订制、市场采购和自提自运的物资,由提货人在提取产品时检验;
(3)接运验收:由接运人员对到达的物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作出记录;
(4)入库验收:是广泛采用的正式的验收方法,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和外观检验。
4.3 交货期限
(1)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①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②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③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2)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三次:
①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②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③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三、施工计价方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变动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成本加固定费用,成本加固定比例,成本加奖金,最大成本加费用
1.1 单价和总价合同的区别
单价合同:价款=实际工程量X单价
总价合同:价格=合同总价,略有调整
招投标阶段: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肯定以后者为准,即单价优先。
结算阶段:实际工程款的支付也将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计算。
1.2 单价合同中影响单价调整的因素
(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不变,变动单价合同的单价不变
(2)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不变,变动单价合同的单价变
(3)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2.总价合同
2.1 总价合同可变价的情况
(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固定单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不变(可约定可变),变动单价合同的总价可变
(2)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不变,变动单价合同的单价可变
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但是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①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②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③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④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2.2 单总价合同优缺点
(1)单价合同:优点:投标时不需精细工作量,缩短招标准备时间。缺点:业主需要安排专力量来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2)总价合同:优点:签合同时就可以基本确定总投资额,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缺点:变化引发纠纷或者诉讼,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
2.3 工程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的具体内容
(1)工程量风险: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
(2)价格风险: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涨价咯)
3.成本加酬金合同
3.1 合同计价方式的适用情况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3.2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优缺点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3.3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四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如果设计变更或增加新项目,当直接费超过原估算成本的一定比例(如10%)时,固定的报酬也要增加。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合同形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为了尽快得到酬金,承包商会尽力缩短工期。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
工程成本中直接费加一定比例的报酬费。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加,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
(3)成本加奖金合同
奖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估算指标制定的,在合同中对这个估算指标规定一个底点和顶点,分别为工程成本估算的60%~75%和110%~135%。承包商在估算指标的顶点以下完成工程则可得到奖金,超过顶点则要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如果成本在底点之下,则可加大酬金值或酬金百分比。
采用这种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顶点对承包商罚款时,最大罚款限额不超过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在工程成本总价基础上加固定酬金费用的方式,即当设计深度达到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
如果实际成本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成本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若实施过程中节约了成本,节约的部分归业主,或者由业主与承包商分享,在合同中要确定节约分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

四、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1.施工合同跟踪与控制
1.1 施工合同跟踪的依据
合同跟踪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以及依据合同而编制的各种文件;其次还要依据各种实际工程文件如原始记录、报表、验收报告等;另外,还要依据管理人员对现场情况的直观了解,如现场巡视、交谈、会议、质量检查等。
1.2 施工合同跟踪的对象
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
二是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
(1)承包的任务
①工程施工的质量
②工程进度
③工程数量
④成本的增加和减少
(2)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
(3)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监理人)的工作
①业主是否及时、完整地提供了工程施工的实施条件,如场地、图纸、资料等;
②业主和工程师(监理人)是否及时给予了指令、答复和确认等;
③业主是否及时并足额地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项。
1.3 合同实施的偏差分析
通过合同跟踪,可能会发现合同实施中存在着偏差,即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偏离了工程计划和工程目标,应该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避免损失。
(1)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2)合同实施编差的责任分析
(3)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①最终的工程状况,包括总工期的延误、总成本的超支、质量标准、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或功能要求)等。
②承包商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如被罚款、被清算,甚至被起诉,对承包商资信、企业形象、经营战略的影响等。
③最终工程经济效益(利润)水平。
2.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2.1 变更的原因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包括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变更。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削减项目预算等。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2.2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3 变更权和程序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五、施工合同的索赔
1.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1.1 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即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的依据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
(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2)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3)施工日记和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凭证及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工程现场水、电、道路等开通、封闭的记录,停水、停电等各种干扰事件的时间和影响记录等;
(4)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
(5)备忘录,对工程师(监理人)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用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签认的签证;
(7)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8)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9)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
(10)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12)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13)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14)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1.2 承包商可索赔事件
索赔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事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1.3 索赔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2.1 索赔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28天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索赔通知书,延续索赔通知事件结束,28天最终索赔通知书,42天监理人答复处理结果,28天完成赔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2 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述部分
(2)论证部分
(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4)证据部分
2.3 索赔的期限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如下: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4 反索赔
反索赔的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二是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1.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1.1 工程合同风险的概念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中的以及由合同引起的不确定性。
工程合同风险可以按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
(1)按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可以分为合同工程风险和合同信用风险。合同工程风险是指客观原因和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如工程进展过程中发生不利的地质条件变化、工程变更、物价上涨、不可抗力等。合同信用风险是指主观故意原因导致的,表现为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业主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层层转包、非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知假买假等。
(2)按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可以将合同风险分为合同订立风险和合同履约风险。
1.2 施工合同风险类型
(1)外界环境风险: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自然环境
(2)项目组织成员资信和能力:业主资信和能力风险、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资信和能力风险、其他方面
(3)管理风险:对环境调查和预测的风险、合同条款不严密、错误、二义性,工程范围和标准存在不确定性、承包商投标策略错误、承包商的技术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组织措施存在缺陷和漏洞、实施控制过程中的风险
1.3 工程合同风险分配
(1)工程合同风险分配的重要性业主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确定合同类型,对风险的分配起主导作用,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责任。
(2)工程风险分配的原则合同风险应该按照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从工程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尽可能做到:
①谁能最有效地(有能力和经验)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或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由他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②承担者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即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承担风险损失,同时他管理风险的成本、自我防范和市场保险费用最低,同时又是有效、方便、可行的;
③通过风险分配,加强责任,发挥双方管理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等。
2.工程保险的内容
2.1 保险概述
(1)保险标的
(2)保险金额
(3)保险费
(4)保险责任
各类保险合同由于标的的差异,除外责任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项:
①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②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③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④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2 保险类型
(1)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已付款属于甲方和未付款属于乙方的都包含,因此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双方名义共同投保。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
(3)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和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保险义务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4)承包人设备保险
(5)执业责任险
(6)CIP保险
3.工程担保
3.1 担保的内容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建设工程中经常采用的担保种类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1)投标担保:担保内容:投标人会签合同,担保期间:投标有效期,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同业担保、投标保证金
(2)履约担保:担保内容:承包人会完成合同,担保期间:开工至竣工或缺陷责任期,担保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证金、同业担保
(3)预付款担保:担保内容:承包人会偿还预付款,担保期间:预付款扣回前,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证、抵押
(4)支付担保:担保内容:发包人会付钱,担保期间:工程款结算完前,担保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担保公司担保
3.2 履约担保的含义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担保。这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也是担保金额最大的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始于工程开工之日,终止日期则可以约定为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或者保修期满之日。由于合同履行期限应该包括保修期,履约担保的时间范围也应该覆盖保修期,如果确定履约担保的终止日期为工程竣工交付之日,则需要另外提供工程保修担保。
3.3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的方式,但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在保修期内,工程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预留保留金的方式。
(1)银行履约保函
①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无条件保函,发包人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不需鉴定,就能兑换。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有条件的保函。
②履约担保书
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履约担保书,当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该项目所实际花费的金额,但该金额必须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之内。
3.4 保留金
是指发包人(工程师)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一定数目的款项,作为承包人完成其修补缺陷义务的保证。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5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