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5.施工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

1.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1.1 三大管理体系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11

(2)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3)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

1.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模式

采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由领导作用—策划—支持和运行—绩效评价—改进五大要素构成,体现了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思想。

1.3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

(1)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系统,采用的是PDCA动态循环、不断上升的螺旋式管理运行模式,由策划—支持和运行—绩效评价—改进四大要素构成,形成完整的持续改进动态管理体系。

(2)《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认为环境是指“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个定义是以组织运行活动为主体,其外部存在主要是指人类认识到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的各种自然因素及它(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①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总则、环境因素、合规义务、措施的策划

②环境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环境目标、实现环境目标的措施的策划

1.4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原则

(1)标准的实施强调自愿性原则,并不改变组织的法律责任。

(2)有效的环境管理需建立并实施结构化的管理体系。

(3)标准着眼于采用系统的管理措施。

(4)环境管理体系不必成为独立的管理系统,而应纳入组织整个管理体系中。

(5)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关键是坚持持续改进和环境污染预防。

(6)有效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必须有组织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责任以及全员的参与。

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目的和要求

2.1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目的

①建设工程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生产活动中,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对影响生产的具体因素的状态进行控制,使生产因素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避免事故的发生,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产品生产者的健康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免受损失;控制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考虑和避免因管理不当对员工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害。

②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相协调。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环境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企业应骂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企业自身的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且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避免资源的浪费。

2.2 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企业在其经营生产的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3)施工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的资质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施工企业对项目要编制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计划,制定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5)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6)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7)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3 施工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1)涉及依法划定的区域时,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区域内环境管理的规定。

(2)建设工程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的方案、材料、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标的材料。

(3)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5)污染防治措施应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应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措施。

(6)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禁止改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8)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3.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程序

工程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识别并评价危险源及风险

②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③编制并实施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④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结果验证

⑤持续改进相关措施和绩效

3.2 体系文件的编写

(1)管理手册:对施工企业整个管理体系的整体性描述,是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2)程序文件:一般格式可按照目的和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及文件、语和定义、职责、工作程序、报告和记录的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的顺序来编写。

(3)作业文件:是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之外的文件,一般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监测活动准则及程序文件引用的表格。

①领导决策

②成立工作组

③人员培训

④初始状态评审

⑤制定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⑥管理系统策划与设计

⑦体系文件编写

⑧文件的审查、审批和发布

3.3 管理体系的运行

(1)培训意识和能力。

(2)信息交流。

(3)文件管理。

包括对现有有效文件进行整理编号,方便查询索引;对适用的规范、规程等行业标准应及时购买补充,对适用的表格要及时发放;对在内容上有抵触的文件和过期的文件要及时作废并妥善处理。

(4)执行控制程序。

(5)监测。

(6)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7)记录。

3.4 管理体系的维持

(1)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是施工企业对其自身的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是对体系是否正常进行以及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所作的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是管理体系自我保证和自我监督的一种机制。

(2)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由施工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对管理体系的系统评价,判断企业的管理体系面对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外部环境是否充分适应有效,由此决定是否对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方针、目标、机构和程序等。

(3)合规性评价

为了履行对合规性承诺,合规性评价分公司级和项目组级评价两个层次进行。

项目组级评价,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当某个阶段施工时间超过半年时,合规性评价不少于一次。项目工程结束时应针对整个项目工程进行系统的合规性评价。

公司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制定计划后由管理者代表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和项目组,对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

管理评审时,最高管理者应结合上述合规性评价的结果、企业的客观管理实际、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系统评价体系运行过程中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执行情况,并由相关部门或最高管理者提出改进要求。

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原则

(1)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施工安全管理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适用于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3)施工安全管理管理体系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程的要求。

(4)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充实,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5)企业应加强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人的安全职责,做到群防群治。

(2)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以建筑工程为例,可按建筑面积1万㎡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

(3)1万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

(4)5万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制度施工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4)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这种培训教育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操作技术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放在提高其安全操作技术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上。

(2)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操作证,并准许独立作业。

(3)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体年龄;

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瘸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情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⑤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⑥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和第⑤项规定的条件外,应该具备高中或者相应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6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1)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企业、项目、班组;

(2)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1.7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8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9 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

(2)安全检查的方式

(3)安全检查的内容: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三违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4)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1.10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同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1.11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工伤保险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并非强制性规定,是否投保意外伤害险由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决定。

2.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1)第一类危险源控制方法(降低风险爆发后的强度)

可以采取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和隔离危险物质、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法。建设工程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风险,只能采取预测、预防、应急计划和应急救援等措施,以尽量消除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二类危险源控制方法(降低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提高各类设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减少故障、增加安全系数、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改善作业环境等。最重要的是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克服不良的操作习惯,严格按章办事,并在生产过程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3.安全隐患的处理

3.1 安全隐患处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处理原则

为确保安全,在处理安全隐患时应考虑、设置多道防线,即使有一两道防线无效,还有冗余的防线可以控制事故隐患。例如:道路上有一个坑,既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处理原则

人、机、料、法、环境五者任一环节产生安全隐患,都要从五者安全匹配的角度考虑,调整匹配的方法,提高匹配的可靠性。一件单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需综合(多角度)处理。人的隐患,既要治人也要治机具及生产环境等各环节。例如某工地发生触电事故,一方面要进行人的安全用电操作教育,同时现场也要设置漏电开关,对配电箱、用电电路进行防护改造,也要严禁非专业电工乱接乱拉电线。

(3)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对人机环境系统进行安全治理,同时还需治理安全管理措施。

(4)预防与减灾并重处理原则

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时,需尽可能减少肇发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控制事故的发生,也要设法将事故等级减低。但是不论预防措施如何完善,都不能保证事故绝对不会发生,还必须对事故减灾做充分准备,研究应急技术操作规范。

(5)重点处理原则

按对隐患的分析评价结果实行危险点分级治理,也可以用安全检查表打分对隐患危险程度分级。

(6)动态处理原则

动态治理就是对生产过程进行动态随机安全化治理,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既可以及时消除隐患,又可以避免小的隐患发展成大的隐患。

3.2 施工安全隐患防范的一般方法

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人、物、管理三个方面。

人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指个人在心理、生理和能力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以及人在施工现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指设备设施、现场场地环境等方面的缺陷;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指对物、人、工作的管理不当。

根据安全隐患的内容而采用的安全隐患防范的一般方法包括

(1)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培训

(2)对施工机具进行有序监管,投入必要的资源进行保养维护

(3)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机制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1.1 应急预案编制目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

(1)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

(2)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

(3)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1.2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4)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2.1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2.2 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社会

2.3 应急预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该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2.4 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都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3.1 安全事故的分类

(1)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①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②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日;

③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2)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室息、其他伤害。

(3)按照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2 四不放过原则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①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②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④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3 安全事故的报告

(1)现场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现场人员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现场人员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1小时内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般事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等报告;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特大事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报告。

3.4 区分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问、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的初步原因;

⑤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教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搭施。

3.5 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①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

②事故登记

③事故分析记录

④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①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等、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任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3.6 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②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③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④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⑦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⑧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⑨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⑩事故发生后逃匿;

⑪阻碍、干涉事故调查t作;

⑫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⑬包庇、担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⑭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属于国家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①、③、④、⑧、⑩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⑪、⑫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

(1)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

①建立文明施工的管理组织

应确立项目经理为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以各专业工程师、施工质量、安全、材料、保卫、后勤等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为成员的施工现场文明管理组织,共同负责本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2)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

①现场围挡设计

围挡封闭是创建文明工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密闭的砖砌围墙,与外界隔绝进行封闭施工,围墙高度按不同地段的要求进行砌筑,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工地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

结构外墙脚手架设置安全网,防止杂物、灰尘外散,也防止人与物的坠落。安全网使用不得超出其合理使用期限,重复使用的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②伍牌一图

按照文明工地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尺寸和规格制作各类工程标志牌。“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3)临设布置

现场生产临设及施工便道总体布置时,必须同时考虑工程基地范围内的永久道路,避免冲突,影响管线的施工。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卫生问及化粪池、水池皆用砖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沽,满足消防要求。集体宿舍与作业区隔离,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m,适当分隔,防潮、通风,采光性能良好。按规定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对于重要材料设备,搭设相应适用存储保护的场所或临时设施。

(4)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堆放/仓库做到账物相符。

进出仓库有手续,凭单收发,堆放整齐。保持仓库整洁,专人负责管理。

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

(5)现场场地和道路

场内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主要场地应硬化,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内有完善的排水措施,不允许有积水存在。

(6)现场卫生管理

①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②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上岗证。

③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④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⑤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⑥施工现场按标准制作有顶盖茶棚,茶桶必须上锁,茶水和消毒水有专人定时更换,并保证供水。

⑦夏季施工备有防暑降温措施。

⑧配备保健药箱,购置必要的急救、保健药品。

(7)文明施工教育

①做好文明施工教育,管理者首先应为建设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生活环境。保障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

②开展文明施工教育,教育施工人员应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和杜绝盗窃、斗殴及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的发生。

③现场施工人员均佩戴胸卡按工种统一编号管理。

④进行多种形式的文明施工教育,如例会、报栏、录像及辅导,参观学习。

⑤强调全员管理的概念,提高现场人员的文明施工的意识。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2.1 环境保护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单位应该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

①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⑤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2 运用装配式建筑进行环境保护

根据国务院2016年9月27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装配式建筑将大量施工工序移到场外,有效简化现场工作,将极大减少施工工序对施工现场环境的污染,对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控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2.3 大气污染的处理

(1)施工现场外围围挡不得低于1.8m,以避免或减少污染物向外扩散。

(2)施工现场垃圾杂物要及时清理。清理多、高层建筑物的施工垃圾时,采用定制带盖铁桶吊运或利用永久性垃圾道,严禁凌空随意抛撒。

(3)施工现场堆土,应合理选定位置进行存放堆土,并洒水覆膜封闭或表面临时固化或植草,防止扬尘污染。

(4)施工现场道路应硬化。采用焦渣、级配碎石、混凝土等作为道路面层,有条件的可利用永久性道路,并指定专人定时洒水和清扫养护,防止道路扬尘。

(5)易飞扬材料入库密闭存放或覆盖存放。如水泥、白灰、珍珠岩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入库存放。若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运输水泥、白灰、珍珠岩粉等易飞扬的细颗粒粉状材料时,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扬尘。卸货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6)施工现场易扬尘处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使一网两用,并定人定时清洗粉尘,防止施工过程扬尘或二次污染。

(7)在大门口铺设一定距离的石子(定期过筛洗选)路自动清理车轮或作一段混凝土路面和水沟用水冲洗车轮车身,或人工清扫车轮车身。装车时不应装得过满,行车时不应猛拐,不急刹车。卸货后清扫干净车箱,注意关好车箱门。场区内外定人定时清扫,做到车辆不外带泥沙、不洒污染物、不扬尘,消除或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8)禁止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资。如焚烧沥青、包装箱袋和建筑垃圾等。

(9)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应安装净化消声器,防止噪声和冒黑烟。

2.4 水污染的处理

(1)施工现场搅拌站的污水、水磨石的污水等须经排水沟排放和沉淀池沉淀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河流,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河流。

(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避免污染水源。

(3)施工现场存放油料、化学济剂等设有专门的库房,必须对库房地面和高250mm墙面进行防渗处理,如采用防渗混凝土或刷防渗漏涂料等。领料使用时,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而污染水体。

(4)对于现场气焊用的乙快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并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5)施工现场100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水排放时可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拘油、清理杂物,防止污染水体。

(6)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7)施工现场化学药品、外加剂等要妥善入库保存,防止污染水体。

2.5 噪声污染的处理

(1)合理布局施工场地,优化作业方案和运输方案,尽量降低施工现场附近敏感点的噪声强度,避免噪声扰民。

(2)在人口密集区进行较强噪声施工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避开晚10时(55dB(A))到次日早6时(70dB(A))的作业;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吕夜连续施工时.要尽量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3)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和乱轰油门,装卸材料要做到轻拿轻放。

(4)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和乱吹哨、不得无故甩打模板、钢筋铁件和工具设备等,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机械设备空转和不应当的碰撞其他物件(如悦凝土振捣器碰撞钢筋或模板等),减少噪声扰民。

(5)加强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尽可能降低机械设备噪声的排放。

(6)施工现场超噪声值的声源,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噪声或转移声源

①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来代替高噪声设备和工艺(如山电动空川机代替柴油空压机;用静压桩施工方法代替锤击桩施工方法等),降低噪声。

②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鼓风机、内燃机、压缩机各类排气装置等进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如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穿微孔版消声器等),降低噪声。

③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作业(如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门窗等),尽量放在工厂车间生产,以转移声源来消除噪声。

(7)在施工现场噪声的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隔声等的声学处理的方法来降低噪声。

2.6 固体废物污染的处理

(1)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同体废弃物临时贮存场所,用砖砌成池,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对储存物应及时收集并处理,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回收再利用。

(2)固体废弃物的运输应采取分类、密封、覆盖,避免世露、遗漏,并送到政府批准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理。

(3)施工现场应使用环保型的建筑材料、工器具、临时设施、灭火器和各种物质的包装箱袋等,减少固体废弃物污染。

(4)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或杜绝工程返工,避免产生固体废弃物污染。

(5)施工中及时回收使用落地灰和其他施工材料,做到工完料尽,减少固体废弃物污染。

2.7 光污染的处理

(1)对施工现场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加以控制,不对着居民区照射,并利用隔离屏障(如灯罩、搭设排架密挂草帘或篷布等)。

(2)电气焊应尽量远离居民区或在工作面设蔽光屏障。

posted @ 2022-09-08 22:47  叫我Ghost就好了  阅读(947)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