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4.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质量管理与施工质量控制
1.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内涵
1.1 施工质量特性
质量特性主要体现在: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环境协调性。
1.2 质量管理的概念
(1)质量管理与施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就是关于质量的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包括建立和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手段来实施全部质量管理职能,从而实现质量目标的所有活动。
(2)施工质量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阶段,指挥和控制施工组织关于质量的相互协调的活动,是工程项目施工围绕着使施工产品质量满足质量要求,而开展的策划、组织、计划、实施、检查、监督和审核等所有管理活动的总和。
(3)它是工程项目施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而直接领导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项目经理应负全责。施工项目经理必须调动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职工作,才能完成施工质量管理的任务。
1.3 个性化要求
(1)施工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合格依法施工(一般性)、按图施工(个性化)、践约施工。
(2)施工质量的更高要求:优良质量评定等级、优质工程奖。
1.4 创优措施
(1)明确质量创优目标和创优计划;
(2)精心策划和系统管理;
(3)制度高于国家标准的控制准则;
(4)确保工程创优资料和相关证据的管理水平。
2.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
2.1 影响施工质量的五大因素
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环境
2.2 人的因素
(1)“人”,包括直接参与施工的决策者、管理者和作业者。
(2)我国实行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和管理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从本质上说,就是对从事施工活动的人的素质和能力进行必要的控制。
(3)在施工质量管理中,人的因素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施工质量控制应以控制人的因素为基本出发点。
2.3 材料、机械的因素
(1)材料的因素
材料包括工程材料和施工用料,又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周转材料等。
(2)机械的因素
机械设备包括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和各类施工工器具。
①工程设备是指组成工程实体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各类生产设备、装置和辅助配套的电梯、泵机,以及通风空调、消防、环保设备等。
②施工机械设备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包括运输设备、吊装设备、操作工具、测量仪器、计量器具以及施工安全设施等。
2.4 方法的因素
施工方法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工法和施工技术措施等。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钢筋与混凝土技术,模板及脚手架技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钢结构技术,机电安装工程技术,绿色施工技术,防水技术与维护结构节能,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信息化技术等。(XX技术)
2.5 环境的因素
(1)施工现场自然环境因素
主要指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和周边建筑、地下障碍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施工前已存在)
(2)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因素
主要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各参建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等因素。(人文环境)
(3)施工作业环境因素
主要指施工现场平面和空间环境条件,各种能源、介质供应,施工照明、通风、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场地给排水,以及交通运输和道路条件等因素。(三通一平,施工中)
3.施工质量控制的特点与责任
3.1 施工质量控制的特点
(1)需要控制的因素多。
(2)控制的难度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不能进行标准化施工。复杂的工序关系。
(3)过程控制要求高。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序衔接多、中间交接多、隐蔽工程多,施工质量具有一定的过程性和隐蔽性。在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中,必须强调过程控制,及时做好检查、签证记录,为证明施工质量提供必要的证据。
(4)终检局限大。工程项目的终检(竣工验收)只能从表面进行检查,如果在终检时才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要整改也很难.如果不得不推倒重建,必然导致重大损失。
口诀:速(素)度过限
3.2 施工质量控制的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其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5)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的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童终身责任:
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②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③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④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1.1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

1.2 项目施工质量目标
(1)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以控制和保证施工产品质量为目标。
(2)施工质量保证体系须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并符合项目质量总目标的要求;要以工程承包合同为基本依据,逐级分解目标以形成在合同环境下的各级质量目标。
(3)项目施工质量目标的分解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即从时间角度展开,实施全过程的控制;从空间角度展开,实现全方位和全员的质量目标管理。
1.3 项目施工质量计划
(1)质量计划应根据企业的质量手册和项目质量目标来编制。
(2)施工质量工作计划是质量目标的具体描述和对整个项目施工质量形成的各工作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的定量描述。
(3)施工质量成本计划是规定最佳质量成本水平的费用计划,是开展质量成本管理的基准。
(4)质量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①质量目标的具体描述和对整个项目施工质量形成的各工作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的定量描述
②采用的特定程序、方法和工作指导书
③重要工序(工作)的试验、检验、验证和审核大纲
④质量计划修订程序
⑤为达到质量目标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1.4 区分思想、组织、工作保证体系
(1)思想保证体系
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观点和方法,使全体人员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增强质量意识,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全面贯彻“一切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2)组织保证体系
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和参与施工人员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中所承担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建立质量信息系统等内容构成。
(3)工作保证体系
工作保证体系主要是明确工作任务和建立工作制度。
1.5 区分工作保证体系的前中后
(1)施工准备阶段
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制订相应的技术管理制度;按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的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划分并分级编号;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和测量控制制度;进行施工平面设计,建立施工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材料、机械管理制度等。
(2)施工阶段
必须加强工序管理,建立质量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自检、互检和专检,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强化过程控制,以确保施工阶段的工作质量。
(3)竣工验收阶段
做好成品保护,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必要的处置,不让不合格工程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进入市场,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建立回访制度等。
1.6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应以质量计划为主线,以过程管理为重心,应用PDCA循环的原理,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的步骤展开。
计划:计划是质量管理的首要环节,通过计划,确定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以及实现方针、目标的措施和行动方案。
实施:实施包含两个环节,首先做好计划的交底和落实,其次保证质量计划的执行。
检查:一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计划的行动方案,二是检查计划执行的结果。
处理:处理是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纠偏。
2.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认证
2.1 质量管理原则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积极参与
(4)过程方法
(5)改进
(6)循证决策
(7)关系管理
2.2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质量手册是阐明一个企业的质量政策、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是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过程中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
质量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和质量职责;各项质量活动的基本控制程序或体系要素;质量评审、修改和控制管理办法。
(2)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是企业落实质量管理工作而建立的各项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是企业各职能部门为贯彻落实质量手册要求而规定的实施细则。
(3)程序文件一般至少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管理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等。
(4)在程序文件的指导下,针对特定的产品、过程、合同或项目,而制定出的专门质量措施和活动顺序的文件。
(5)质量计划的内容包括:应达到的质量目标;该项目各阶段的责任和权限;应采用的特定程序、方法、作业指导书;有关阶段的实验、检验和审核大纲;随项目的进展而修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方法;为达到质量目标必须采取的其他措施。
(6)质量记录是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体系中各项质量活动进行及结果的客观反映,是证明各阶段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有效的证据。
2.3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与监督
(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由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标准,审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得出结论。认证应按申请、审核、审批与注册发证等程序进行。
(2)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企业获准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准认证后,应经常性的进行内部审核,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每年一次接受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监督管理。获准认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企业通报、监督检查、认证注销、认证暂停、认证撤销、复评及重新换证等。
三、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1.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和一般方法
1.1 区分质量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
施工质量控制应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运用动态控制原理,进行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编制计划、明确目标、制定方案、设置质量管理点、落实质量责任、分析影响因素、制定预防措施。
事中控制:约束质量活动行为、监督质量活动过程和结果。
事后控制:对质量活动结果的评价、认定和对质量偏差的纠正。
1.2 质量文件审核
(1)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3)有关材料和半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检验报告;
(4)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现场试验报告和鉴定报告;
(5)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控制图表;
(6)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文件;
(7)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8)相关方面在现场签署的有关技术签证和文件等。
1.3 检查内容
①开工前的检查
②工序交接检查/“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
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③隐蔽工程的检查
④停工后复工的检查
⑤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的检查
⑥成品保护的检查
1.4 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
目测法:看、摸、敲、照
实测法:靠、量、吊、套
实验法:理化试验、无损检测
2.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
2.1 施工质量验收的项目划分
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单位工程:独立使用功能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检验批: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
2.2 区分技术准备和现场准备
(1)技术准备
①熟悉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查;
②细化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人员、机具的配置方案;
③编制施工作业技术指导书,绘制各种施工详图(如测量放线图、大样图及配筋、配板、配线图表等),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
④技术准备的质量控制,包括对上述技术准备工作成果的复核审查,检查这些成果有无错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和对施工质量的保证程度;
⑤制订施工质量控制计划,设置质量控制点,明确关键部位的质量管理点等。
(2)现场准备
①工程定位和标高基准的控制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坐标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线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才能据此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
②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考虑施工单位施工的需要,事先划定并提供施工用地和现场临时设施用地的范围。(施工场地红线范围,征地拆迁)施工单位要合理科学地规划使用好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现场的道路、材料堆放、良好的防洪排水能力、给水和供电以及正确的机械设备安装布置;(施工平面布置图)还要制订施工场地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记录。
2.3 材料的质量控制
(1)材料准备
采购订货关在销售建材产品的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的建材备案证及产品质量保证书。
(2)进场检验关
①对重要建材的使用,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和项目经理签准。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建材进行平行检验。
②装配式建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结构性能、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等均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具有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记录。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3)机械控制
①机械设备的选型
②主要性能参数指标的确定
③使用操作要求,应贯彻“持证上岗”和“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的使用管理制度。
3.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3.1 技术交底和测量控制
(1)技术交底
项目开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保存。
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均应进行作业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应由施工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
(2)测量控制
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施工测量复核工作,这是施工单位应履行的技术工作职责,其复核结果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后,方能进行后续相关工序的施工。
3.2 工序施工质量控制
工序施工质量控制——工序施工条件控制:工序施工条件控制就是控制工序活动的各种投入要素质量和环境条件质量。
工序施工质量控制——工序施工效果控制:对工序施工效果的控制就是控制工序产品的质量待征和特性指标的控制。工序施工质量控制属于事后质量控制。
3.3 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
特殊过程是指该施工过程或工序的施工质量不易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而得到充分的验证,或者万一发生质量事故则难以挽救的施工过程。
质量控制点的选择应以那些保证质量的难度大、对质量影响大或是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大的对象进行设置。
(1)质量控制点的设置质量控制点可包括下列内容:
①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
②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
③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质量和性能;
④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
⑤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
⑥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⑦紧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
⑧隐蔽工程验收。
(2)质量控制点的重点控制对象
①人的行为
②材料的质量与性能
③施工方法与关键操作
④施工技术参数
如混凝土的外加剂掺量、水灰比,回填土的含水量,砌体的砂浆饱满度,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结果及混凝土冬期施工受冻临界强度等技术参数都是应重点控制的质量参数与指标。
⑤技术间歇
有些工序之间必须留有必要的技术间歇时间,例如砌筑与抹灰之间,应在墙体砌筑后留6~10天时间,让墙体充分沉陷、稳定、干燥,再抹灰;抹灰层干燥后,才能喷白、刷浆;混凝土浇筑与模板拆除之间,应保证混凝土有一定的硬化时间,达到规定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等。
4.施工质量验收
4.1 各层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否决权)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前提)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4)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结果)
(5)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过程)
(6)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结果)
(7)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过程)
(8)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功能)
(9)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外表)
(10)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部分功能)
(11)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整体功能)
4.2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法
①第一种情况
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在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合格,重做或翻修,合格后重新验收。
②第二种情况
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试块不合格,测定现场,现场合格即合格。
③第三种情况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一定矛盾。
测定不合格,设计核算合格,也合格。
④第四种情况
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测定不合格,设计核算不合格,加固处理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合格。
⑤第五种情况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3 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
(2)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
(3)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4)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5)设备技术说明书
(6)设计变更通知书
(7)有关的协作配合协议书等
4.4 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或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5 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1)竣工验收的准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2)初步验收(预验收)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正式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和竣工报验单后,审查合格进行正式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正式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做出结论,并确定交工日期及办理承发包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等。
四、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1 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8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1.2 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1.3 质量事故
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称为质量事故。
1.4 质量事故的等级分类

注:该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施工质量事故的预防
2.1 指导责任事故
领导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不按规范指导施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或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2 操作责任事故
工人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2.3 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2.4 质量事故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引发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发生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恶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采用随意修改方案或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而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思想出现问题)
(4)其他原因:指由于其他人为事故(如设备事故、安全事故等)或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连带发生的质量事故。
2.5 区分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1)非法承包,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
(2)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边)无立项、无报建、无开工许可、无招投标、无资质、无监理、无验收(七无)
(3)勘察设计的失误:地质勘察过于疏略,勘察报告不准不细,设计采用不正确的
(4)施工的失误:人员思想技术素质差,缺乏业务知识,无技术资质,瞎指挥,富目干,管理混乱,责任缺失,组织措施不当,不按图施工,不遵守规范,违章作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忽视安全等
(5)自然条件的影响:恶劣天气或不可抗力
3.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
3.1 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的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建设法规
3.2 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施工项目有关负责人应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概况;(事故调查)——调查
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分析
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防护措施;(制度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计划
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制度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计划
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对事故处理的建议;(制度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计划
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制度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计划
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处理)——处理
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验收
事故处理的依据;(提交处理报告)——报告
报告事故处理的方案及技术措施;(提交处理报告)——报告
实施质量处理中有关的数据、记录、资料;(提交处理报告)——报告
检查验收记录;(提交处理报告)——报告
事故处理的结论等。(提交处理报告)——报告
①事故的技术处理,以解决施工中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
②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大小、情轻重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③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
3.3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
(1)返修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例如,某些混凝士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裂缝(带数字)。
(2)加固处理(第四种情况,复测及验算都不合格)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处理(第一种情况,主控和一般不合格)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实行返工处理。(28d混凝土实际强度不到规定强度的32%)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做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微裂)
②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楼面平整度≤10mm、轻微麻面)
③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第二种情况,试块不合格,复测合格)
④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第三种情况,复测不合格,验算合格)
(6)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1.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1.1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此五类单位简称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1.2 政府质量监督的权限
(1)工程实体质量: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装饰装修、建筑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2)工程质量行为: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办公室)
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3 政府质量监督的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施工质量
2.1 政府质量监督的受理申报
(1)受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在工程项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措施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②审查参与建设各方的工程经营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③审查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以及审批手续;
⑤检查结果的记录保存。
2.2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1)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成情况,其中对基础和主体结构阶段的施工应每月安排监督检查;
(2)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结构主要部位(如桩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除进行常规检查外,监督机构还应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3.竣工验收后的政府质量监督
3.1 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在竣工阶段,监督机构主要是按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①竣工验收前,针对在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了解其整改的情况;
②竣工验收时,参加竣工验收的会议,对验收的程序及验收的过程进行监督。
3.2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责令改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3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
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要求归档及时,资料记录等各类文件齐全,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