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务—6.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一、《计量法》相关规定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1.1 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是指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由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1.2 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①贸易结算、②安全防护、③医疗卫生、④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
(1)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2)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3)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4)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5)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台账档案。
(6)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置检定工作。
(7)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计量检定合格;
②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③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④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计量器具的分类
3.1 A类
(1)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一级平晶、零级刀口尺、水平仪检具、直角尺检具、百分尺检具、百分表检具、千分表检具、自准直仪、立式光学计、标准活塞式压力计,送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2)用于量值传递:一级平晶、零级刀口尺、水平仪检具、直角尺检具、百分尺检具、百分表检具、千分表检具、自准直仪、立式光学计、标准活塞式压力计,送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3)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电能表、接地电阻测量仪、声级计,送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3.2 B类
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理: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水平仪、直角尺、塞尺、水准仪、经纬仪、测厚仪;温度计;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欧姆表、电功率表、功率因数表;电桥、电阻箱、检流万用表;焊接检验尺;电位差计,由所属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定校准。
3.3 C类
(1)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低值易耗且使用要求精度不高:钢直尺、弯尺、5m以下的钢卷尺, 对新购入的经库管员验货,验证合格后即可发放使用定期送所属企业计量管理部门校准或校验。
(2)与设备配套,平时不允许拆装指示用: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验证合格后即可发放使用定期送所属企业计量管理部门校准或校验。
(3)非标准计量器具:垂直检测尺、游标塞尺、对角检测尺、内外角检测尺,验证合格后即可发放使用定期送所属企业计量管理部门校准或校验。
4.项目部对计量器具的管理
(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和生产需要,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
(2)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无论是企业自有的、租用的或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均需按照建立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①不在检定周期内、②检定标识不清或③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
5.计量管理员工作内容
(1)建立现场使用计量器具台账。
(2)负责现场使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
(3)负责现场巡视计量器具的完好状态。
6.施工现场保管、维护、保养
(1)对租用的或由“甲方”提供的计量器具,应附带该设备的有效期内检定合格印、证方可以使用。如不具备时,该设备必须经过检定,证明合格后才能使用,并注“租用”或“甲供”标记。
(2)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①合格:为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
②禁用:经检定不合格或使用中严重损坏、缺损的。
③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
(3)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精度较高,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计量仪器设备,如:精密分析天平、砝码等、X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等,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合理使用,用完遵照该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二、《电力法》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用电规定
1.1 用电手续的规定
①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1.2 用电申请通知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在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10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2个月。
1.3 供电方案有效期
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
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4 自行解决用电问题
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
1.5 用电计量装置及其规定
(1)用电计量装置属强制检定范畴,应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设计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认可,安装完毕应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
(3)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1.6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规定
(1)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2)对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箱);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2.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
2.1 临时用电的标准程序
编制——协助申报——采购施工——验收——申请送电——同意送电
验收:参加人员: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
2.2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5台或≥50kw)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的检查
(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2)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值。
(3)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
4.用电计量的规定
(1)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连接。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必须与原系统一致。
(4)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TN-S系统中PE线必须在配电室、总配电箱等处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未级开关箱的漏电开关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乏作业的规定
5.1 电力设施保护主体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人民群众。
5.2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
(2)电力电缆线路
(3)电力线路上的电器设备。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
5.3 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压(kV) 延伸距离(m)
1~10 5
35~110 10
154~330 15
500 20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①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②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100m);
③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5.4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规定
(1)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m的区域;66kV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m的区域。
5.5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要求
(1)发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装作业,主要是开挖地下管沟和大件吊装或卸载,以及爆破作业等。因此,制定施工方案前先要摸清周边电力设施的实情,如地下电缆的位置和标高,空中架空线路的高度和电压等级,爆破点距离电力设施的距离等等,然后编制施工方案。
(2)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便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3)在施工方案中应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写明要求。在作业时请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
(4)施工方案编制完成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1.锅炉
1.1 范围
锅炉:A:额定出口压力>2.5MPa蒸汽和热水锅炉 B:0.1≤额定出口压力≤2.5MPa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0.1MPa;公称工作压力≥0.2MPa,且P*V与1.0MPa.L;氧舱。
压力管道:公称直径<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起重机械:额定起重≥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
1.2 安装资质
(1)锅炉资格: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装(含修理、改造)。
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范围
A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B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A级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B级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
A级许可参数级别覆盖B级许可参数级别。
(4)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许可:
①A级许可参数级别覆盖B级许可参数级别;
②A级锅炉安装覆盖GC2、GCD级压力管道安装;
③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
(5)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1.3 锅炉安装
(1)锅炉到货后,应检查锅炉生产的许可证明、随机技术、质量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设备零部件齐全无损坏。
(2)锅炉烘炉、煮炉、试运转完成后,应请监督检验部门验收。
(3)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锅炉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等);受压元件的强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的汇总表;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等。
2.压力容器
2.1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范围
A(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 大型高压容器(A1);其他高压容器(A2);球罐(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氧舱(A5);超高压容器(A6)
B(气瓶)
C(移动式压力容器)
D(固定式压力容器) 中、低灰容器
注:A2、D级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其他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
(1)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A1级覆盖A2、D级,A2、C1、C2级覆盖D级。
(2)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或二级(含二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2.2 压力容器的安装
压力容器安装前应检查其生产许可证明以及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检查设备外观质量。
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①竣工图样;②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③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设计文件,如强度计算书等。
3.压力管道的安装
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范围
GA1 设计压力≥4.0MPa的长输输气管道;设计压力≥6.3MPa的长输输油管道。
GA2 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
GB1 燃气管道
GB2 热力管道
GC1 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可燃介质,并且p≥4.0Mpa的管|道;设计压力p≥10.0MPa,或者设计压力p≥4.0MPa且T≥400℃。
GC2 GC1级以外的工艺管道;制冷管道
GCD 动力管道
长输管道安装GA1级覆盖GA2级,工业管道安装GC1级、GCD级覆盖GC2级。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4.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开工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4.2 特种设备出厂(竣工)要求
(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①设计文件、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③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④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当经相关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要求
1.施工质量验收项目的划分
1.1 工业机电
(1)单位工程:按工业厂房、车间(工号)或区域
(2)分部工程:按专业进行划分
(3)分项工程:按台(套)、机组、类别、材质、用途、介质、系统、工序等
1.2 建筑机电
(1)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2)分部工程:分部: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子分部: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
(3)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
(4)检验批: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
当一个专业工利规模较大,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独立使用功能时,也可单独构成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
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某一专业分部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应为单位工程。
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该分项工程应为分部工程。
专业 分项工程划分
土建工程 按设备基础、施工工艺、主要工种、材料进行划分。
设备工程 按设备的台(套)或机组划分。
电气工程 按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进行划分按仪表类别和安装试验工序划分。
自动化仪表工程 按设备台(套)、管道、钢结构及建(构)筑物所采用防腐蚀材料或衬里的种类划分。
防腐蚀工程 分项工程应按炉窑结构组成或区段进行划分。
炉窑砌筑工程 当炉窑砌体工程量小于100m3时,可将一座(台)炉窑作为一个分项工程。
2.验收的组织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项目(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逐级进行验收。
2.1 建筑安装验收
组织 参与
检验批/分项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分部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及质量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主要设备或材料供应商单位负责人应参加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
2.2 工业安装验收
组织 参与
检验批/分项工程 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总承包)项目专业工程师
分部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
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质量技术负责人
3.施工质量合格的规定
3.1 工业安装工程合格标准通用模板
(1)所包含的项目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实体+资料
3.2 检验批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3 分项工程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4 分部工程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5 单位工程
(1)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
主控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例如,管道的压力试验、电气的绝缘与接地测试等均是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可以允许有偏差的项目。
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还应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
(2)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
(3)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共同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6.当检验项目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时,应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项目(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项目(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几何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五、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机电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分别按机电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治炼工程、电力工程四个专业系列设置。
1.机电安装工程
包括:一般工业、民用、公用建设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净化工程、动力站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轻纺工业建设工程、工业炉容安装工程、电子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馆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工程、森林工业建设工程等。
2.石油化工工程
包括:石油天然气建设(油田、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石油天然气建设(原油、成品油储库工程,天然气储库、地下储气库工程)、石油天然气原油、成品油储库工程,天然气储库、地下储气库工程、石油炼制工程、石油深加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工医药工程、化纤工程。
3.冶炼工程
包括:烧结球团工程、焦化工程、治金工程、制氧工程、煤气工程、建材工程。
4.电力工程
包括:火电工程(含燃气发电机组)、送变电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工程。
5.各类签章文件的具体内容
5.1 施工组织管理文件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劳动力计划表:特殊或特种作业人品部来信社气其报市表:主要施工方案、吊装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的报审表;劳动力计划表;特殊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表;关键或特殊过程人员资格审查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延期报告;工程停工报告工程复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建设监理政府监管单位外部协调单位协调单;工程一切保险委托书。
5. 2 合同管理文件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分包会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总计划表:工程设备采购色计划表:工程设备、关键材料招标书和中标书;合同变更和索赔申请报告。
5.3 施工进度管理文件
总进度计划报批表: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批表: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分包工程进度计划批准表。
5.4 质量管理文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审表;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部位报审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火申请书;大型施工机具检验、使用检查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报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隐患通知书;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5.5 安全管理文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审表;施工现,消防重点部位报审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火申请书;大型施工机具检验、使用检查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察报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隐患通知书;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5.6 现场环保文明施工管理文件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方案报审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报批表。
5.7 成本费用管理文件
工程款支付报告;工程变更费用报告;费用索赔申请表;费用变更申请表。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