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贪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延期。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当交回并注销;遗失安全许可证,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上发布信息

(2)各种证件资质的有效时间

①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领,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9个月

②开工报告:建设单位申领,期限为6个月

③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申领,期限为3年,申请延续的时间为有效期届满前30日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申领,期限为3年,申请延续的时间为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⑤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申领,期限为5年,申请延续的时间为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3)政府监管

①开工监管:对施工单位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给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②证后监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非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责任人

①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第一负责人

②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五到位”: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管理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①施工单位依法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施工单位分支机构应当配备至少2专职安全员

③作业班组可以配备兼职安全巡查员(此处原为应当)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1)施工企业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①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对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2)施工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3.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负责人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2)项目负责人

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③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机构或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责上报事故

(4)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④紧急避险权

⑤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⑥请求民事赔偿权

⑦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造劳动者的权利

(2)义务

①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③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④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6.工会的安全生产维权

(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3)在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1)三类岗位人员和三类管理人员需要经过政府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①三类岗位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②三类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企业培训

①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②进入新岗位、新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③高危企塑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中级技工以上,3年以上工作经验,善于“传、帮、带”,未发生过“三违” 行为)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范围:基坑支护与降水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等

②施工单位(总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范围: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

(2)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②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①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③设计单位应当在设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①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③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④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⑤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⑥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然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⑦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⑧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人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人档案管理

(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①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③安全技术交底分类: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等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用的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在城市主干道,封闭围挡高≥2.5m;铺路及郊区,围挡高≥1.8m

(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天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6)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由专人管理

(7)安全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①提取比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合同工期1年,X≥50%费用总额;合同工期≥1年,X≥30%费用总额,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②施工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下限,是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③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总承包单位未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④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及达到安全标准所需的支出

⑤施工单位违法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

(8)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①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②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人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i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

③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施工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每日防火巡查

(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5)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6)施工现场消防组织: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7)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相关规定

①工伤保险:强制性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

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其他

③意外伤害保险主体: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特有群体的职工,非强制性

④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总色)支付

⑤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

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患职业病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伤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未参保缴费的,不发施工许可证

(3)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方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责任方应当偿还

③违法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伤保险承担单位

①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正工作单位

②劳务派造单位派造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公伤亡的:派遣单位

③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

④用工单位违反法律,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

⑤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

(5)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相对固定的员工:参保方式为用人单位,保险费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农民工:参保方式为项目,保险费缴纳基数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

①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②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划分依据:人员伤亡的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社会影响

(3)不同等级事故、调查牵头政府及报告政府级别不同,如下图: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①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包单位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③应急预案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预案的内容

①综合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②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③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3)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

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评审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①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备案机关: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抄送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②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4)应急预案的修订

①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评估一次

②应急预案应当修订情形:

a.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b.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c.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d.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e.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f.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5)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7)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8)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a.现场人员立即汇报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汇报政府部门

b.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汇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事故报告的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置建议

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③事故补报的要求(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伤亡人数变化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不超过60天

(5)事故的调查

①事故调查的管辖

a.特大事故:调查部门是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复时间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30天

b.重大事故:调查部门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时间15日内

c.较大事故:调查部门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复时间15日内

d.一般事故:有伤亡,调查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时间15日内;无伤亡。调查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无批复时间

五、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②提供的勘察文件位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③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a.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b.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c.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②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报告主管部门

严重事故隐患:要求暂时停工和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报告主管部门

③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姿质条件

②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具有相应资质

②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拆卸单位)现场监督

③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或报废

①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不得出租和报废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出租和报废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出租和报废

④没有完整技术档案的:不得出租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保护装置的:不得出租

posted @ 2022-06-01 22:05  叫我Ghost就好了  阅读(422)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