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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起止时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以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可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周岁是指生日的第二天)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年龄<18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此规定。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监护

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意定监护几种方式。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监护人:父母(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兜底: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争抢或推诿),由特定机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指定监护的机关: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27、28条(法定监护)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4)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3.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受托进行临时生活照料的人并不是监护人。

监护人职责的履行要求: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4.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监护资格撤销的情形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法律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撤销的法律后果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3)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5.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主要和钱有关系)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2年;
(3)宣告失踪的效力
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主要和人有关系)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三种期间;一般情况下,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须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由法院宣告一-宣告前应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有所不同。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注意:符合宣告死亡时 利害关系人申请一致的按申请来,不一致时优先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的效力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财产 债权债务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善意申请人,返回财产或补偿
财产 债权债务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恶意申请人,返还财产,有损失须赔偿
婚姻 婚姻关系消除。 配偶未再婚的,自行恢复
婚姻 婚姻关系消除。 配偶再婚的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 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过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承包户以家庭为单位,无须登记,其资格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农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以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posted on 2026-09-17 09:55  饿得慌~  阅读(15)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