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合同违约复盘

一次合同违约复盘(一) - 掘金 (juejin.cn)

一次合同违约复盘(二) - 掘金 (juejin.cn)

对于踏入职场不久的朋友们来说,如果不是学相关的专业,很少接触到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如果合同违约了怎么办?可能一上来是比较迷茫的,无从下手。这篇文章就来复盘一下我遇到的一次合同违约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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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份,有人突然给我发私信,说他有个项目想咨询我一下。一开始他问我,我以为只是简单的一个项目遇到了什么问题,作为开发人员,经常会遇到别人有在项目上遇到什么困难需要帮助一下。然后他加了我微信,说自己是一个创业者,目前手里面有一个项目,关于Android TV的,急需要人来做。目前它从一个二手车网站挖了一个后台,其他相关人员没有,项目是关于医疗疗养相关的,需求相对比较简单。他想把这个项目让我来做,或者我带团队去做。

见面聊了聊之后,得知他叫任晨光,上来就介绍自己很牛B,团队也很牛B,自己之前也是一个Android开发者,项目是和广电合作的项目,包括我的医生,社区活动,购物,通知等模块,当时聊的是他正在注册公司,项目是国外一个团队引入进来,目前阶段不需要融资,自己还有其他的几个公司在运营。目前是一周时间要出一个demo版本给国外的老板演示,因为在简书上看到我出的Android TV 的教程,就找到我来做。

交谈之后,我个人觉得整个项目的需求不是很复杂,开始觉得没有必要做,之前觉得接外包花费的时间不如自己学习其他东西更有帮助,后来要考虑到他只有一周的时间就要上线,创业不易,我们已经谈了半天,如果拒绝的话,可能他还是要继续找其他人,那样时间更紧。我说回去考虑一下,然后第二天给他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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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回去,通过名片查找了一下他的公司的信息,以及他给的网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就找了一个朋友咨询一下这个事情,朋友说可以,前期的Demo,因为时间比较紧,可以报价1万五左右,也可以找一个圈内的人士一起开发。于是我就答应任晨光来做这个项目,通过简单的对了一下需求之后,我们最终确认的报酬是一万三,先给押金三千,后面的等Demo做完之后再给剩下的部分。我们说要签一下合同。他也同意了。

签合同当天其实我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读到合同上的东西还有一些小激动,大概的扫了一下合同的内容,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他说没有问题吧,我想的是之前谈的这么好,处于对双方的信任,应该没有问题,于是就签上了。谁想这个时候我已经犯了一个错误,合同内容没有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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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的过程中其实还是挺辛苦的,晚上下班回来就给他做这个项目,一直到12点多才休息,我的那个朋友更晚一点,他有一天到2点多才睡。不过后来他家里有点事情,我就又找了一个人。

在开发过程中,此人根本不懂什么是项目管理,硬塞需求,以命令的口吻说,这个今天必须做完,12点多休息的话,他就说大家都下线了,并且他这个人不守信用,说今天晚上睡觉前给你更新一下新需求,但是你催两三天可能才给你发过来,你说他没有时间观念不守约,他还给你急,说谁没有一些紧急的事情要处理。

项目如约出来之后,给他要一期的尾款,他说等演示完再给,演示完了之后,他又说,他要梳理了一下bug,等bug解完再给。然后又说不区分一期二期了,你们就做吧,定金都及时给付了,还担心后面的钱吗。然后又加了一些需求,并且只有三天的时间,要演示。

感觉不妙,就给他说,不做二期了,bug也已经如期解完了,可是他却说我违约了,没有给他的项目做完,他要找其他人来做,说不要打扰他,后面再找我,说我们这个项目的事情,就这样一再拖着,打电话也不接,偶尔回一下消息。感觉上当了,于是我拿起了我的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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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拿出了我的合同书看了之后,仔细的看了一下合同的内容。才发现合同里面竟然有很多坑,我之前没有注意的地方,凭着对对方的信任,谁也不会想到合作会闹成这样,这就让我想起了一句话,先小人后君子。下面我来复盘整个合同相关的“坑”,以及我没有注意到的地方。合同的第一页是这样。

这里的合约书和合同是一致的,和我签约的是内蒙古华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我并不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也没有进行核实,根据他说的要成立新公司,我应该是要和良友佳医智慧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合同,这里签合同的第一个注意事项是: 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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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第二页

这一页主要写了是确认和验收,整个确认和验收其实时间有点长的,因为最初约定的项目是一周完成,其实我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合同的第三页

 

这里写的是金额,售后,违约处理。签合同之前,我们约定的是先做一期先做一个样例出来,给国外的老板演示,后期再继续做其他功能,样例必须要包含名医说,通知等功能,但是这里的合同是项目框架及UI设计制作,这样一来就把范围扩大了很多。当时对方也没有提供需求分析及工作计划文档。

目前签的合同只是一期的合约,二期是补充合同,也就是这里并不涉及二期的内容。

售后这一点,其实我们把他提出的bug都给修复完了。这里重点说一下违约处理。甲方依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于期限内缴付费用,当到了3月12日,我们做的项目他去演示之后,然后说我们有些地方做的不好,说没有做好怎么会给钱,然后说当天晚上回去梳理一下没有做好的内容,整理出一个文档出来。但是当天晚上并没有整理出来,一拖就是两三天,这样开始怀疑他的信用问题了。

还有一条更坑的,如逾十四日仍没未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已缴费用不予退回,并没有说甲方违约后有什么惩罚,只是说给乙方的定金不用退了,定金才占总数目的1/3,时间,经历都花费了,并没有指明应该赔偿的损失。

在开发过程中,我也犯了一个错误,就是把他拉到了码云上,他可以随时看到我们的代码,就这样把代码都盗走了。

虽然中间,他强制的加入了一些需求,然后说不分一期二期了,接着做。不停的画饼,让你加入他的团队,或者口头承诺给你多少报酬等等,但是基本的报酬还是没有结,一直拖着,最后放弃了二期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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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了开发之后,我开始找相关法律专业的同学,也通过了qq群打听到有一两个和我有类似经历的开发者,前后都被他拖欠了尾款。给别人说,自己有几个分部,好几个团队。其实是公司刚刚注册下来,说是只有一个后端,其实可能这个后端也没有。什么也没有的公司,模仿小米的TV的UI做项目。

开始网上搜的是找仲裁,一般的合同可以通过仲裁解决,问过群里的一个律师也是说先找仲裁,后来我发合同给他看,他说这应该走法院。我看了一下最后一页的内容,没有仲裁条款,只能走法院起诉。

 

然后我开始搜集证据,朋友给我的建议是"合同,需求表,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刻录光盘,并打出相关的文章"。当设计费用的时候,根据金额大小,收取比例,我这个就几百元。但是在北京请律师要1万多,综合考虑时间和金钱成本,决定不去起诉了。

律师朋友给的建议是,加上一条“如果违约,相关的诉讼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承担。”吃一堑,长一智吧。以后签合同要认真的读取每一行,不能因为时间紧急就让未来的自己吃亏,先小人后君子,对陌生人不能轻易的信任。

这里就是我对这次合同的复盘。一是要核实对方身份,二是要仔细阅读每一条合同款项,防止合同陷阱。三是及时的搜集证据,如果发觉项目出现问题,及时的录音,并保存。

 

利用“爬虫”抓视频 法院审结首例非法盗抓数据案_手机新浪网 (sina.cn)

新浪科技讯 2018年12月29日上午消息,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 近期,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抓取数据的刑事案件。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入侵其他公司服务器抓取数据,进而实施复制被害单位视频资源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等业务。被告人张某系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负责公司整体运行;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联席CEO,系产品负责人;被告人侯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TO,系技术负责人;被告人郭某系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某指使被告人郭某破解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

经鉴定,“tt_spider”文件中包含通过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及评论等接口对被害单位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的逻辑。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惩处。

鉴于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违法性认识不足,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宋某、侯某、郭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加之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法院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

最终海淀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及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示】

在信息时代,“爬虫”技术是一种常见的数据抓取技术,最常用的领域是搜索引擎,该技术的有效使用有利于数据的共享和分析、造就了互联网生态的繁荣,但并不意味该技术的使用没有边界。法官在此提醒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合理使用该技术,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该技术非法获取数据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便是一个典型例子。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数据抓取过程中,采取了规避或突破被害单位反“爬虫”安防措施的技术手段,未经许可进入了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行为,从而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此希望互联网广大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务必合法合规地开展自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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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3-08-11 11:24  CharyGao  阅读(25)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