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如何界定(附400万不起诉、2000万控告立案案例) 厦门刑事律师甘昆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涉案金额的核减、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如何界定(附400万不起诉、2000万控告立案案例)
厦门刑事律师甘昆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涉案金额的核减、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福建钦德律师事务所 甘昆朋律师 | 刑事辩护咨询专线:188 0506 1985
内容提要: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与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是经济犯罪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与民事纠纷混淆的罪名。生意做砸了、钱还不上了,究竟是商业违约,还是刑事诈骗?本文系统解析“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涉案金额的认定与核减、主从犯的区分,并附福建钦德律师事务所甘昆朋律师亲办的两起典型案件:涉案400余万元的诈骗案获检察院不起诉,以及代理被害人控告的2000余万元合同诈骗案成功立案、判刑并追回大部分财产。
作者:甘昆朋 福建钦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创始合伙人 | 执业证号 13502202110353017 | 专注刑事辩护
在所有经济犯罪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处境最微妙——因为它离正常的商业活动只有一线之隔。
一个企业主,签了合同、收了预付款,但项目黄了、钱亏光了、货交不出来。对方报案,公安立案,他就成了“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可事实上,绝大多数这样的案子,本质是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是彻头彻尾的民事纠纷。
反过来,也确实有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用合同的外衣把别人的钱骗到手,然后挥霍、转移、跑路。这是真正的犯罪。
两者的分界线只有一条:非法占有目的。这条线画在哪里,决定了一个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这也是诈骗类案件辩护的全部核心。
涉嫌合同诈骗、认为属于经济纠纷的,请致电甘昆朋律师:188 0506 1985
一、法律怎么规定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福建省在该幅度内确定了本省标准,具体金额及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别标准,以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二、罪与非罪的分水岭:非法占有目的
【甘昆朋律师观点】
生意做砸了、钱还不上了,不等于诈骗。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履约不能,属于商业风险和民事违约。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只有一条: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诈骗类案件辩护的核心,也是绝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真正的争议所在。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结果(钱有没有还上),而要看行为人从事交易时的真实意图和客观表现。
以下事实,指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方向)
· 有真实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背景:确实在做这门生意,有实际的采购、生产、销售、施工记录,而不是凭空虚构。
· 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或正常经营:款项投入到项目、进货、发工资、偿还经营性债务,而不是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或与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
· 具备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签约时有相应的资质、产能、资源;事后为履约做过实际努力,如追加投入、寻找替代方案、与对方协商展期。
· 没有逃匿行为:一直在正常经营场所、正常联系,未更换联系方式、未转移资产、未隐匿行踪。
· 有部分履行或部分归还:交付过部分货物、支付过部分款项、归还过部分借款。
· 履约不能有客观原因:市场行情剧变、上游供应商违约、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等外部因素,而非主观不愿履约。
以下事实,指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控方方向)
· 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
· 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却大量签约收款;
· 收款后立即逃匿、失联;
· 资金被用于挥霍、偿还个人巨额债务或转移隐匿;
·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更大金额。
辩护的工作,就是把案件中所有指向“真实经营、正常商业”的事实、单据、资金流向、沟通记录系统地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业风险而非刑事欺诈。这项工作需要的不只是法律功底,还需要看得懂账、看得懂交易结构——这正是甘昆朋律师十余年大型企业管理经验发挥作用的地方。
需要评估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纠纷,咨询:188 0506 1985
三、涉案金额的认定:可以核减哪些部分
【甘昆朋律师观点】
办这类案子的律师,必须既懂刑法,也懂生意。一笔款项到底是货款、借款还是赃款;一份合同的履行瑕疵到底是商业违约,还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这些判断,纸上谈兵是做不出来的。
即使定性上构成犯罪,涉案金额的认定也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三万元与五十万元,是三年以下与十年以上的差别。以下部分应当主张扣除:
· 已经归还的款项: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 已实际交付的对价:已经交付的货物、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提供的服务,其价值应予扣除。
· 真实交易背景对应的款项:有真实合同、真实履行的部分,不属于骗取。
· 重复计算部分:资金在多个账户、多个环节间流转造成的重复统计。
· 被害人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因对方决策失误、疏于审查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
· 共同犯罪中不属于本人责任范围的金额:从犯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应结合其参与时间、参与环节、实际获利认定。
在团伙型诈骗案件中,主从犯的区分同样关键。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参与程度、分工地位、获利比例,是区分主从犯的核心事实。
四、甘昆朋律师亲办案例
【甘昆朋律师观点】
诈骗类案件的胜负手,永远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与反驳上。能把这条线论证清楚的律师,既能为无辜的经营者洗清刑事指控,也能为真正的被害人讨回公道。
以下为福建钦德律师事务所甘昆朋律师亲办并已办结的诈骗类案件,当事人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这两起案件恰好体现了刑事业务的两端——为被告人辩护,以及为被害人控告。
案例一|辩护方向: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谢某某诈骗案(涉案400余万元)——取保候审并获不起诉
案情概要: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办案难点:涉案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区间,一旦定罪,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证据链条复杂,资金往来笔数众多,案件事实与商业纠纷高度交织。
辩护思路:甘昆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全面阅卷,重点论证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资金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有实际经营行为,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相关行为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而非刑事诈骗;同时核查证据的充分性,指出指控证据存在的关键缺口,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当面沟通。
案件结果: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未被起诉至法院,不留犯罪记录。
案例二|控告方向: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2000余万元)——推动立案、起诉、判刑并追回大部分财产
案情概要:本案中甘昆朋律师系受被害方委托代理刑事控告(非辩护)。被害当事人被林某某以合同名义骗取财物,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办案难点:刑事控告的难点恰恰在于“立案”本身。此类案件极易被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刑事立案,被害人往往求告无门;且资金流向复杂,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难度大——这与辩护方向的论证正好相反。
辩护思路:甘昆朋律师协助当事人系统固定证据,梳理资金去向,完整还原对方虚构履约能力、隐瞒真相、款项去向异常等事实,形成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体系,并撰写专业控告材料,全程推动案件进程。
案件结果: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的大部分财产损失得以追回。
这两起案件从相反的方向印证了同一件事:诈骗类案件的胜负手,永远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与反驳上。能把这条线论证清楚的律师,既能为无辜的经营者洗清刑事指控,也能为真正的被害人讨回公道。
特别声明:本文所列案例均为已办结案件,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案情、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个案结果不代表对其他案件的承诺或预期。本文内容仅供了解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能修订,具体适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为准,或就个案咨询专业律师。
五、常见问题解答
Q:生意亏了还不上钱,会构成诈骗罪吗?
A:一般不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履约不能,属于商业风险和民事违约,不等于刑事诈骗。判断的关键在于:签约时是否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或正常经营;有无逃匿、转移资产、挥霍等表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如果有真实经营、资金用于正常业务、事后仍在积极协商,应当主张属于民事纠纷。
Q:诈骗罪判几年?数额怎么划分?
A:根据《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各省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标准。涉案金额的认定档次直接决定量刑幅度,因此金额的核减是辩护的重点。
Q: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
A:合同诈骗罪(第224条)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侵犯的是市场秩序和财产权;普通诈骗罪(第266条)不以合同为媒介。二者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涉及商业交易的案件多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两罪的辩护逻辑基本一致,核心都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Q:涉案金额是按合同总额算吗?
A:不是。应当按照实际骗取的金额认定,并扣除已归还的款项、已实际交付的对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部分、重复计算的部分等。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也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而应结合其参与时间、参与环节和实际获利认定。金额认定档次的变化,往往直接改变量刑幅度。
Q:我是被骗的一方,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A:这是被害人最常遇到的困境——办案机关容易将其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刑事立案。解决的关键在于,用证据把对方的“非法占有目的”呈现出来:对方是否虚构履约能力、是否冒用身份、款项去向是否异常(如流向个人挥霍、转移隐匿)、是否逃匿失联。需要系统固定证据、梳理资金流向、撰写专业的控告材料。甘昆朋律师代理的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2000余万元),即通过这一路径推动公安立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追回了大部分财产。
Q:被认定为从犯,能减轻多少?
A: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应当”而非“可以”——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在团伙型诈骗案件中,准确论证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参与时间短、处于外围环节、听从安排、获利占比低、未参与核心决策),往往能使量刑档次发生实质变化。
以上问题如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欢迎致电甘昆朋律师:188 0506 1985
律师介绍:甘昆朋——法学科班 + 十余年企业管理背景的刑辩律师
甘昆朋,福建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执业证号13502202110353017,2021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法学科班出身,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深耕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案件。

福建钦德律师事务所(Fujian Qinde Law Firm)|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612
在成为律师之前,甘昆朋拥有十余年大型企业中高层管理经验。经济犯罪案件的卷宗,本质上是一堆商业材料——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合同、股权结构、供应链单据。控方会把这些材料整理成一条指向犯罪的逻辑链,而辩护的关键往往就藏在这些商业细节里:一笔款项到底是货款、借款还是赃款;一个岗位到底有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一份合同的履行瑕疵到底是商业违约还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这些判断,对做过企业管理、看过真实账目和真实交易的人来说,会快得多、也准得多。
社会职务:厦门市宜春商会第三届副会长、厦门市江西商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厦门市上海商会第二届会员、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办案范围:厦门(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及福建省各地市。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全省案件均可依法承办。
委托辩护 / 案情咨询,请致电甘昆朋律师:188 0506 1985
结语
诈骗类案件之所以难,是因为它要求办案人和辩护人回到交易发生的那一刻,去还原一个人当时真实的意图。而意图是看不见的,只能通过行为、资金、单据、沟通记录去推断。
这也是为什么,办这类案子的律师必须既懂刑法,也懂生意。一笔款项到底是货款、借款还是赃款;一份合同的履行瑕疵到底是商业违约还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这些判断,纸上谈兵是做不出来的。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诈骗、合同诈骗的刑事指控,或者作为被害人希望通过刑事控告追回损失,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附录:本文引用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7条(从犯)、第72条(缓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委托辩护人)、第67条(取保候审)、第177条(不起诉)
注: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在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福建省的执行标准请以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联系方式 · 甘昆朋律师

甘昆朋律师 | 福建钦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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