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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资质示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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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构性质需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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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需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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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2025-02-20 09:48  AtlasLapetos  阅读(10)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