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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资质示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img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img

《小程序开发者承诺函》: img

posted on 2025-02-19 11:03  AtlasLapetos  阅读(9)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