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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参考案例--1. 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但都未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应认定构成根本违约,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据不足;2. 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对另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8 10:03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24)  评论(0)    收藏  举报

(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

(一)关于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三维公司与数源公司是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
 数源公司认为,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是:2007年9月26日三维公司在未与数源公司沟通的情况下,其控股股东三维华邦集团下发《关于给员工增资晋级的通知》,引发了职工人心涣散、事故频发;数源公司经协调无果,不得不在2007年10月8日停产,并告知三维公司要求解决劳资关系问题,而三维公司则单方要求数源公司无条件退出租赁经营,属于单方撕毁合同。三维公司认为,数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擅自单方停产、招工给职工造成恐慌,构成根本违约;三维公司复函要求接收电石厂并收回冷破工段,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
就三维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的调资通知是由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三维华邦集团作出的。根据《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三维公司不能仅以调资通知不是其作出,作为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三维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需具体分析三维华邦集团的上述调资行为是否造成了三维公司的违约,以及三维公司在调资行为之外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其次,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虽未对调整职工工资问题进行约定,但是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数源公司留用三维公司原工作人员,上述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因租赁合同的签订而改变,这是本案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之一。三维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负有向数源公司提供适宜履行租赁合同生产经营需要的员工的合同义务。因此,在发生工资调整、职工维权等情况,可能影响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时,三维公司应当积极协调,力争妥善解决问题,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本案中,三维公司在数源公司停产后,未通知催告其恢复生产,亦未就数源公司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协商解决,而是直接提出终止合同履行、接管租赁车间,违反了《租赁合同》第2条20年租赁经营年限、第8条以及《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第13条协商处理争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数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数源公司虽然主张在正式停产前发生了四起重大事故,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事故与调资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即使数源公司能够证明职工人心涣散和发生生产事故与调资事件有关联,但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数源公司作为实际员工使用人和管理人的事实,数源公司应当承担科学管理职工、定期上调工资待遇、积极疏导员工怀疑不满情绪、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等职责,以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生产义务。最后,本案租赁合同的另一特殊性,是数源公司以生产的电石作为租金交付三维公司,而该电石产品作为三维公司下游生产原料,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数源公司在矛盾发生后,未合理解决,而是单方决定停止电石生产,给原电石分厂员工放假,违反了《租赁合同》第4条人员留用、第6条(1)数源公司应当保证生产供应、第8条合同争议协商解决以及协商过程中应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第10条除正常检修和重大事故外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第1条人员留用、第10.1条数源公司须保证电石足够储量以确保三维公司正常生产运行的约定,数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对合同解除权进行约定,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虽均存在违约行为,但都未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应认定构成根本违约,故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均理据不足。本案纠纷发生后,三维公司与数源公司在洪洞县政府主持下于2007年10月16日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在会议纪要达成后虽也曾试图协商恢复履行租赁合同,但未达成新的一致意见。故本院认定,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07年10月16日解除。关于三维公司与数源公司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综合全案事实和双方违约行为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关联性,酌定为数源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三维公司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