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史系列:《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1,进行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对国家,当它的防卫者握有武器时,另一方有权杀戮他们。但是,只要这些防卫者放下武器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手中的工具。他们立即变回了人——人的生命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
 
2,“由战俘转换成的奴隶,或者说被征服人民,对主人也不承担义务,也没必要去遵从主人的命令,且在语义也是互相排斥的。假设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者一群人说:‘我要与你制定一个规约,且完全以损你利我的方式缔结。只要我喜欢,我和你都要长久地遵守这个规约。’如果对方真的这样做,那他也真是愚蠢至极。”
 
3,社会契约论基础
“问题在于发现一种联合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用一种整体的力量捍卫和保护每个联合者及其福祉。在这种形式下,每个联合者把自己与整体相结合时,他也依然只是遵从自己的意愿并能保持以往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提供方案时最基本问题之所在。
     最后,每个人在把自己给予全体人时,其实他并未把他自己给予任何人。因为让别人获得他的权利却不让他取得同样权利,这样的联合者并不存在。他会得到丧失的权利的一个等价物,这种力量增强了他保有已有权利的能力。
    那么,如果舍弃掉社会契约中非本质的东西的话,我们可以表述如下:
    “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他的人身与所有他共同的力量置于共同意志的最高指引之下。在我们共同的能力中,我们把每一位成员都看作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这种联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集合体,它取代了每个缔约的个体。这个集合体是由选举大会的许多成员组成的,并且在这种联合的行为中收获了它的一致性、它的共同的身份、它的生命以及它的意志。这个公共的人因而是由其他人联合组成的,最初被称作“城市”,现在则冠以“共和国”或“政治体”之名。当表示消极含义时,其成员称其为“国家”;当表示积极含义时,则被称作“主权国家”;当与它的其他同类事物相比较时,则被叫做“大国”(power)。那些在它之中联合在一起的人共用“人民”这个称谓;几个人在主权国家中分享权利时被称作“公民”;置于国家法律的辖制之下则为“臣民”。但是这些术语常常互相混淆并且可以互相指代。当要精确使用这些术语时,知道如何区别就足够了。
 
4,财产权
    我将重申整个社会系统赖以存在的一个事实,并以此来结束本章节和本部书的内容,那就是:我们不是要摧毁自然的不平等,因为这种生理上的不平等是自然界在人们之间竖立起来的。反而是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代了人们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在体力上、智力上不平等的人,根据约定以及法定权利却是人人平等的。
 
posted @ 2021-05-10 16:29  zhaot1993  阅读(30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