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部分
1.【教师资格制度】: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热爱教育事业
③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
④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⑤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2.【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取得)
4.【资格撤销】: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考核内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考核结果】: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8.★【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②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实行时间】:1994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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