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嫖宿幼女罪”不适合今日的情况

摘要: 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因此设“嫖宿幼女罪”。如今一些不满14岁的女孩子谈恋爱的情况很多,发生性行为也是有可能的,因此认为不宜一律将不满14岁以下女孩的性行为视为“强奸”。 阅读全文

posted @ 2012-06-01 10:59 滥滥 阅读(120) 评论(0) 推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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