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市实验中学]高一31班某同学实施严重校园欺凌及校方处置不力问题的举报信
尊敬的山东省教育厅领导:
您好!
我们系[淄博市实验中学]高一31班部分学生及家长,现就本班长期存在的严重校园欺凌行为以及学校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明显失职与不当作为,向贵单位匿名反映情况,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环境。
一、被举报单位及人员信息
- 涉事学校:淄博市实验中学
- 涉事班级:高一年级31班
- 主要施暴学生:某同学
- 相关责任人:高一31班班主任
- 学校管理层:该校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及相关负责人
二、主要事实与经过
自2025年秋季入学以来,该同学在班级内多次对多名同班同学实施身体暴力、精神侮辱等欺凌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更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重暴力伤害事件
- 时间:2025年11月15日中午
- 地点:学校男生宿舍楼XXX室
- 事件经过:
该同学因琐事将一名同学反锁于宿舍厕所内。期间,受害者以玩笑口吻叫其外号回应。该同学随即情绪失控,将其床铺掀翻、私人物品(包括教材、练习册)扔出窗外。随后,在对方试图缓和气氛时,竟用脚猛踹其面部,致其嘴角撕裂、血流不止,当场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口唇全层裂伤",缝合6针,有完整病历记录及医疗票据为证。 - 后续处理:
班主任仅在事发后简单询问双方情况,未调取监控、未通知双方家长共同协商、未上报学校德育处或安保部门,亦未对该生作出任何纪律处分。施暴者毫无悔意,至今仍在班级中正常活动,未受到任何形式的惩戒。
(二)其他欺凌行为及双重标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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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性欺凌事件:
该同学曾故意将一个硬质木瓜放置于另一名同学的凳子上,导致该同学坐下时尾椎骨受挫,疼痛持续数周,影响正常学习与生活。然而,当其他同学模仿此行为回击时,该同学立即激烈反应,并在班级黑板上书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博取同情。 -
教师偏袒与处置不公:
班主任在未查明前因后果的情况下,公开支持该同学,指责"还手"的受害方"不懂分寸""不该报复",完全忽视欺凌在先的事实,形成明显的双重标准,严重损害教育公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三、举报理由与核心关切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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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性质极其恶劣:
"踹脸致缝6针"已非普通打闹,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与人身侵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禁止虐待、欺凌未成年人的规定。 -
学校监管严重缺位: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十条,教师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学校处理。但涉事班主任对此类重大伤害事件采取"冷处理""息事宁人"态度,既未启动欺凌排查程序,也未向学校汇报,明显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
存在持续性安全隐患:
施暴学生行为具有反复性和攻击性特征,且缺乏基本的是非认知与悔改意识。目前仍在原班级就读,与其他同学朝夕相处,已引发广泛恐惧心理,严重影响班级整体教学秩序与学生心理健康。 -
制度执行形同虚设:
尽管教育部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建立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机制,但该校显然未能落实《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暴露出管理体系的重大漏洞。
四、我们的诉求
为此,我们郑重请求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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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对本次举报所涉欺凌事件进行全面、独立、公正的调查,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医疗记录、证人笔录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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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施暴学生:
要求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转介专门学校的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全体家长。 -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高一31班班主任在事件中处置不当、包庇纵容的行为进行问责;同时审查该校管理层是否存在制度空转、敷衍塞责等问题,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
推动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控机制:
督促[淄博市实验中学]完善欺凌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全流程机制,开展全校范围的学生心理健康筛查与反欺凌主题教育,设立匿名举报渠道,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保护举报人隐私与安全:
鉴于当前校园环境中可能存在打击报复风险,恳请贵厅对本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五、声明与承诺
我们保证以上所述内容真实、准确,愿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进一步线索与佐证材料。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担心孩子在校遭受排挤与报复,本次举报选择匿名方式提交。
举报人:高一31班部分知情学生及家长
日期:2025年11月15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