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0年8月26日由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8月31日全文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中國第一部關於個人破產的立法。法律專家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下應提供的一種救濟退出機制。通過這些規定,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獲得救濟,而創業失敗的企業家也有機會捲土重來。
那麼,該條例將如何幫助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呢?惡意違約者能否利用個人破產逃避債務?”《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法律人士。
破產後三年的債務减免
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連續三年在深圳居住並參加社會保障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依法重整或者和解。
北京天通律師事務所遲偉紅律師說:“囙此,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企業主等)因消費、經營或者為企業提供個人擔保而過度負債的,原則上可以適用個人破產的相關規定。”。
北京德和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破產管理人業務團隊負責人蔣陽兵指出,本文還明確,因非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債務無法清償的,不適用個人破產。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還明確了個人破產有三種方式: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
遲偉紅的律師說,這三個程式有很大不同。重整要求債務人有預期收益,而破產清算和和解則不要求這樣做。重整只能由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和解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沒有規定宣告破產前的期限,但明確審查期限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三年,最長期限可達五年。重整期限不超過6個月,和解程式中未規定裁定和委託和解的期限,委託結算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此外,採用上述三種程式的條件和清償未償債務的情形也不同。
申請破產後,債務人的財產是否全部用於清償債務?
《條例》為債務人保留免責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等生活必需品和合理費用。同時規定,除專用於債務人的勳章或者其他榮譽物品、人身傷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以外,免稅財產累計價值不超過20萬元,以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一定期限內無房地產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房屋租賃費、基本生活費和基本生活費資料。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