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若干问题的思考《四》

1、为什么马克思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纯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最基础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的逻辑起点就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这种以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辩证统一体形式,构成了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础。从这个逻辑起点出发研究现实社会时,马克思必然以当时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考察社会价值运动的本质规律和内在矛盾,运用辩证逻辑生动地体现社会的整体联系,从而马克思第一次揭示了所有制与财产权之间的本质区别和联系,而不是像西方产权经济学家那样仅仅从资源配置的效率角度研究产权关系。

马克思是从两层含义上来讨论所有制范畴的,一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二是作为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

前者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体现出来的。

后者体现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它表示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拥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

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一定的占有方式,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产生后,便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之相适应。所有制上的独占或垄断必然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归属的确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否定该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对同一财产的独占,即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对于所有制来说,有决定意义的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马克思曾指出,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来,使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和所有权关系相适应,而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又反过来为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创造一定的条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法权关系起源于经济关系,起源于它们的经济条件。马克思指出,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例如,在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买卖双方可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通过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他人的商品,这是法权关系。然而,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正是由于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因此,马克思认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2、什么是产权?

因为马克思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所以所有权也与分工一样是历史的范畴。首先,最初人对自然生产条件的归属关系凭借“成员身份”(客观关系)而产生。其次,“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的、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因而也包含着.....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形式”。当排他性占有的私有制出现后,分工取得了生产关系的职能,成为“私有制的同义语”,从人的主观意志设定法权的现象随之产生。在未来更高级的人类社会形态中,所有权和分工将历史地消亡,因为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要求实现全社会联合起来的财产关系,即实现全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这一定义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所有者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所有权。例如,法律不允许任何刀子的所有者把刀子刺进任何其他人的胸膛,但他可以使用这把刀子去做任何人用任何刀子都可以合法去做的一切事情。
  • 第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者可以自由地行使他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法律并没有对他行使哪种权利作出许可或禁止的规定。例如,一个房屋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居住房屋,也可以把房屋出租给别人住,甚至可以把房屋捐赠给他人
  • 第三,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禁止侵犯(侵占)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权利,这是法律予以规定的。

从权能角度来说,所有权概括和赋予了所有者能够实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包括:

  • 第一,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人对财产直接加以控制的可能性,是所有者与他人之间因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一定的条件下与所有权是重合的,因为所有权只是从占有开始,才能由客观权利变为主观权利,而且只有当占有权回复到所有者手中时,所有权才最终恢复期圆满状态
  • 第二,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和占有性质,依其用途而对其加以利用的可能性,是人与人之间因利用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以占有物为前提。当物与所有者分离以后,所有者的使用权亦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使用权在不同经济条件下的作用是不同的。马克思指出:“只要‘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是主要目的,使用价值就起支配作用。”因而使用权的存在及其内容,对于所有者和非所有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 第三,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拥有财产就是为了通过一定手段获取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某种经济利益,即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指出:“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价值”。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收益权主要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全,即职能资本家拥有对企业主收入的索取权,货币资本家拥有对利息的索取权,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地租的索取权,这种收益索取权的基础便是所有权。
  • 第四,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在所有权权能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决定所有者可否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其所拥有的财产上的重要一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的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因此,在各个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中,一个没有处分权的主体是无权与他人缔结转让财产合同的。

 

3、所有权各项权能的统一与分解

马克思并没有把所有权看作单一的权利,而是看作一组权利的结合体。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集中于同一主体,是自然经济形态的一种表现。

随着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受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这种分离程度是比较低的,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所有权诸项权能的个别分离。在封建社会,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所有权的诸项权能进一步分离,这种分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 第一种类型: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认为,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资本所有者”。利息与企业主收入分别是法律上所有权与经济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职能资本家只要按期付息,就对借入资本获得排他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股份制经济中,它就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分权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因此,马克思把这种两权分离概括为“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
  • 第二种类型:资本职能与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马克思在考察企业主收入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了。”这里的所有权诸项权能的分离实际上是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如果职能资本家同时是资本所有者,那他就享有资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份收益,而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马克思在考察股份公司时,又做了进一步的剖析,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这样,”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控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也就是说,资本家首先是资本的所有者,其次才是作为管理者而享有管理权。随着股份公司的成立,管理权与资本所有权发生了分离。”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实际上使私人资本采取了社会化的形式,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的扬弃“。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公司迅速发展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断加深,19世纪30年代开始掀起的以蒸汽机、纺纱机的广泛运用为内容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使机器大工业迅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这就与单个资本的占有形式产生矛盾。因为企业规模的扩大、投资风险增大,单个资本家无力承担这种风险。于是,既能分散出资人风险,又能很快集中资本的股份公司便有了用武之地。马克思用修建铁路的事例形象地说明了以上结论。当时资本的信用制度已十分发达,这就有可能通过银行信用这一中介,使单个资本在全社会范围内大规模联合起来,组成股份公司。因此,马克思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

 

4、国有产权主要有哪些特征?-- 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分析

 如果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和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即资源具有稀缺性,且如果共同体成员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则必将导致对公共财产的过度使用。通过制定大量的法规限制公众的搭便车行为,也许可以减少资源浪费,但需为此支付很高的交易成本。当既不能通过公众行使退出权来克服对财产的过度使用,制定约束规则的成本又过高时,由国家来代理共同体成员行使公共产权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这种公共产权的国家代理制,即国家所有制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产权归属的唯一性。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
  • 第二,公共产权的国家代理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即国家无须直接获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每个劳动者的授权,而可以通过颁布法令等方式获得代理权。因此,它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的代理关系
  • 第三,与通常的代理关系不同的是,国家作为代理人不仅拥有公共财产的控制权,而且拥有剩余索取权。初始委托人通过由国家控制的再分配渠道获得剩余
  • 第四,政府代理是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因为国家主权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政府来代理国家行使公共产权就具有必然性
  • 第五,与政府代理相适应,公共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配置是由等级制来界定的
  • 第六,政府行使公共产权的目标函数是多元的,利润最大化可能只是一个次要的目标,例如还有维护国家经济稳定,控制国家核心命脉部门例如军工,等等
  • 第七,维护这种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是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因为一旦剩余索取权具有可转让性,国家就将失去对公共产权的代理权

国家取得代理权后,便依法享有生产性资源的排他性权利,即没有国家的授权,任何利益集团和个人都不能分割剩余索取权或占用、处分共有财产。排他性权利的确立显然有助于抑制共同体成员对公共财产的过度使用,减少租金的损耗。

根据现代产权理论,产权模糊总是与外部性及不确定性相联系的。它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场合:

  • 一是如果产权的归属是不清晰的,则意味着没有人对该项财产的价值(租金)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从而必然导致搭便车行为盛行
  • 二是如果产权的归属是清晰的,但产权的保护是低效率或无效的,即法律制度不能充分界定当事人能够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边界,从而不包含对利益受损者给予恰当补偿的权力分配,则产权所有者会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使外部性普遍存在

从前述对国有产权的定义来看,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已被明确界定,因此,看来我国的国有资产问题的关键是国有资产上的各种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屡受损害而得不到有效制止显然与国有产权的内在规性有关。

  • 第一,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损害。以公法人身份出现的政府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与私法人的区别在于,它既不是以社员权利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不是以提供一定目的之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因此,政府在行使国有产权时,更为关注的可能不是盈利目标,而是诸如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和充分就业、抑制通货膨胀、维护社会未定和政府权威等社会经济目标,这就可能产生以下后果:1)政府常常凭借所有者身份,为企业设置体现社会偏好的激励约束机制,甚至不惜牺牲企业效率来实现政府目标;2)当企业目标与社会偏好不一致时,为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政府期望实现的目标一致,政府常常借助于行政权来约束企业行为,即行政干预不可避免;3)由于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成本与利润指标并不确切反映企业的努力程度,因此当企业陷入困境时,政府不会坐视不管,而会给予外部援助。即所谓的大而不倒问题。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侵害说明政企不分是国家所有制的内生现象。
  •  第二,政府难以运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当国家与企业之间被视为具有一种隐含的长期合约关系时,如国家用提供工作或就业保障的承诺去交换企业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的承诺,为解决履约问题,合约双方应拥有终止合约关系的退出权作为惩罚性对策使自身权利和利益免受他人损害。然而,当政府作为合约一方旅行所有者职能时,它通过行使退出权(如宣告企业破产、给企业断贷款等)惩罚企业的违约行为(企业的低效率)的威胁事实上是不可信的。因为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一旦解除与企业的合约就将承担巨大的潜在退出成本,如由失业率上升引起的社会不稳定等。这是导致很多国企存在大而不倒,刚性兑付的原因。
  • 第三,剩余索取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仅意味着企业的自主权只能局限于生产领域、销售和库存方面,企业无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处分企业财产,而且意味着政府不能以出让企业财产的方式退出与企业的合约来保护国有产权。这就使执行合约的监督成本很大,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即企业会利用政府无法运用退出权实施惩罚的弱点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从事能最大限度增进自身利益但可能有损于国有产权的违约或欺诈行为,造成企业的低效率

 

5、传统国有产权的行政代理模式及其效率分析

在国家取得公共产权的代理权后,由于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本身并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政府自然取代国家成为代理初始委托人行使国有产权的最终控制着。当政府取得公共产权的代理权并拥有生产性资源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后,它实际上没有能力直接管理如此之多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纵向的授权链是不可避免的。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产权的政府代理采取政府直接经营的模式,即政府把国有产权的控制权依次授予各级行政机构,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在这样一种集权控制型多级行政代理模式下,无论从委托人还是代理人角度都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 一方面,企业完全听命于政府,企业就像一颗算盘子,政府拨一拨,企业动一动
  • 另一方面,企业无须为其经营活动承担责任,从而表现出显著的软预算约束特征,即企业的经营效果不完全取决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活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政府的讨价还价,这就必然导致国有产权的低效率

在政府代理下,政府官员代理初始委托人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他们的控制权由等级规则来界定,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及受控资产的运营效率并不直接相关。因此,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显然不像一般初始委托人那样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在其目标函数中包含了薪水、公务津贴、声望、权势、庇护、机构的产出、变革及管理机构的便利性等因素。政府的行为依据是法律,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政府对立法和执法部门的控制,据以判断现有行政管理效率的基础是较弱的。因此,政府代理会产生另一种代理问题,即政府官员在履行所有者职能时也可能存在偷懒或搭便车行为,如力求在公众对其提供服务需求的约束下,通过不算扩大预算、膨胀行政机构甚至损公肥私等腐败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能否有效地抑制上述代理问题,显然与委托人的监督动机和能力以及由此引发的信息费用有关。在国有产权政府代理下,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动机不仅与公有经济的公有化程度有关,即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及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而且与初始委托人的行为能力有关。简单来说就是,虽然名义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但是对于每一个人民个体来说,想要监督国家机器的运行内幕以及效率,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即使要做到也要花费巨大的监督成本。对于人民来说,更多时候政府的工作细节就像一个黑箱。 

  • 第一,初始委托人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即在或明或暗的合约中没有规定由谁来监督政府的代理行为。初始委托人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还是指排除农民的城市居民,初始委托人拥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等,都没有在代理合约中得到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初始委托人必须为事先识别和事后监督代理人的活动支付很高的信息费用,但他们不是剩余的直接索取者,从而不能等比例地从他们的监督活动中获取利益。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表明监督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这是导致初始委托人缺乏监督动机的重要原因
  • 第三,即使初始委托人具有监督动机,但由于法律限制其转让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也没有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例如换届选举)解除与代理人的合约关系,惩罚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 第四,初始委托人不仅间接监督能力很弱,而且由于国家对公共产权的代理并非来源于初始委托人的直接授权,而是依据政权的力量,所以初始委托人既不能选择代理人和合约的内容,也不能实际采用一人一票制的直接监督方式

在初始委托人实际很少发挥监督作用的情况下,政府就扮演者实际委托人的角色。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不仅政府官员在行使国有产权时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依赖政府的企业也会发生偷懒行为。因此,在行政代理关系中,为了抑制下级政府利用权力中心的授权采取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建立一种具有权威性的纵向隶属等级结构是必要的。国有产权的行政代理固然有助于国家拥有剩余索取权,避免市场交易成本,但需支付高昂的组织成本和信息成本。

  • 第一,行政代理的激励成本较高,激励不相容。在市场竞争中,交易者是成本和收益的直接承受者,从而激励成本较低。行政代理的基础是等级制,这就存在一个权力中心如何激励下级代理人努力监控国有资产的问题。在等级制中,上级一般不能保证下级按明确的方式行事,它只能设计出一种下级对其反应的政策(即KPI),而下级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是监督强度和收入差异的函数。纵向授权链形成后,一方面,委托人的监督活动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获利行为,而是一种监督费用很高的公共选择,并很难设计出一个近似市场衡量标准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代理人并不是剩余索取人,其努力水平与报酬并不直接相关。这样,为抑制下级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需支付高昂的激励成本(如薪金、奖金、福利、晋升等),且激励成本随国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
  • 第二,行政代理的信息成本较高。在市场交易中,价格机制以较低的成本向交易者传递有关信息。在行政代理中,权力中心为有效地监控国有资产,必须从下级代理人处收集足够的信息,并向下级发布各种规则和指令。然而,不仅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发生累积性的信息损失,而且下级代理人可能有意封锁信息或传递虚假信息,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因而信息成本迅速上升。
  • 第三,行政代理有可能降级约束效率。等级组织内的交易存在严格的进入壁垒,代理合约具有长期性质,这就可能产生原谅失误、相互包庇、相互吹捧、不愿冒险和创新的倾向以及代理关系的政治化。以上因素都易于对监督和惩罚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软化作用。
  • 第四,行政代理将难以避免影响力成本。处于纵向授权链中的不同级别的代理人多在内部资源的分配中获得较大份额的支配权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将会把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游说上级与建立人际关系网这类非生产性活动上,以期按照自己的利益去影响上级的决策,由此付出的代价便是影响力成本。施加影响力所导致的效率损失表现为人力与物质资源的浪费以及由这种影响力的干扰所引起的委托人决策失误。

 

6、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必然性

  • 第一,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为体制模式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
  • 第二,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为体制模式的转换创造必要的市场条件。
  • 第三,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实现宏观调控方式的转轨。

 

7、产权明晰的含义是什么?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体制,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尽快改变国有企业低效率的状况,就必须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产权(property right)是改革开放以来才引入的一个概念,尽管它与所有权(ownership)都含有依法占有财产权利的意思,但在英文中是两个不同的词。《新帕尔格雷夫大辞典》给出的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即可依赖法律规范、契约和政府强制,也可依赖伦理道德规范。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从资源配置的效率角度来看,产权才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因为产权关系越明晰,人们的收益预期越明确,从事某项交易活动的激励或动力越强,交易费用越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就越高。

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就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即以资产来界定当事人占有稀缺资源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能构建具有充分活力的微观基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是因为:

  • 第一,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利于明确界定交易边界。
  • 第二,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 
  • 第三,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使交易者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
  • 第四,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提高合作效率。
  • 第五,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因此,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就必须抓住产权关系明晰化这一改革的牛鼻子,核心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满足产权关系明晰化的相关条件实际上就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内容,这些条件如下:

  • 第一,产权的排他性。
  • 第二,产权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
  • 第三,产权的可转让性。
  • 第四,产权的有效保护。 

 

8、构建”国民共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实践中之所以产生“国”“民”冲突的思维定式,除了存在一些理论上的偏见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错位,

  • 即该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过度市场化,导致市场失灵现象,从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例如优质教育结构严重稀缺,导致大量民生问题,但是因为回报率和回报周期问题导致私人企业不愿投入或者少量私人学校收费奇高的问题,本质上是因为政府投入的不足
  • 在该市场化的领域国有经济又过度参与,导致与”民“争利的现象,扭曲了市场机制

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协调发展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割裂、相互排查的关系。我们应该构建一个”国民共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让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中国必须依靠国有企业,同时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才能实现国家的宏伟目标。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需要触发,中国都需要一批强大的国有企业。

  • 第一,国有企业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包括:
    • 外部性。如果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收益)无法完全归属于生产者,那么社会边际成本就会偏离私人边际成本,从而无法实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最优决策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正外部性,产品的供给会出现短缺,例如基础开发,反之,如果存在负外部性,产品的供给会出现过剩,例如工业污染。政府可以按照社会最优原理,直接对国企征收”庇古税“,然后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相关利益群体进行补贴
    • 公共产品。在一种产品存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时,这种产品被定义为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通常不会提供公共产品,一是因为难以对消费者收费,二是因为容易导致浪费。国防、基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防疫、植树造林、邮政和港口等都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特殊领域。
    • 信息不对称。价格能够引导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前提是,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是信息对称的。一旦信息出现不对称,生产者就可能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提供产品时以次充好,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最终出现逆向淘汰,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反而可能将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挤出市场。
  • 第二,国有企业可成为契约失灵时的次优产权安排。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国有企业的边界提供了更直接的理论框架。如果交易双方无法预见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或者即便预料到也难以写入合同,又或者一些合同的关键信息难以被第三方所证实,就属于契约不完全的情况,此时社会最优无法实现。
  • 第三,国企有助于发展型政府实现追赶目标。时至今日,即便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就业、规模和技术上有很大发展,作为一个发展型政府,中国政府要推行战略性发展目标,仍然离不开一定的产业政策。国企作为政府掌控的企业,在宏观调控、产业引导方面仍然发挥着民企难以替代的作用
  • 第四,国企有助于中国在世界竞争格局中实现竞争和国家意志。

由此可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需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也需要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只要它们在各自适合发展的领域中发挥作用,就能”国民共进“。

 

9、国有企业走向市场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

0x1:在国有制框架内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的困境

确立市场取向的改革后,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就毋庸置疑,但对于以什么逻辑来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存在争议。从最初的放权让利,到承包制、租赁制,再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的股份制与现代企业制度,都力图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样一种改革逻辑其实有两个隐含的假定:

  • 一是假定国有企业都是低效率的,因而需要通过委托代理理论指导下的机制设计来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难题
  • 二是假定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等同于普通的市场经济组织,因而需要按照普通市场经济组织的模式以产权明晰原则来重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而要满足以上两大假定,就必须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及所有权不可转让的难题。但是,从逻辑上来说,我们无法在国有制的框架内找到合适的途径来实现政企分开及不受限制的所有权转让。就像我们无法通过把自己的头发使自己的脱离地面一样。

  • 一是我们无法在国有制的框架内解决政企分开的难题。如果政府仍然履行委托人职能,则不管采用何种企业组织形式,行政干预就不可避免,从而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二是我们无法在国有制的框架内解决所有权不可交易的难题 

为了解决上述两大冲突,我国通常采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思路,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即在国家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条件下,通过多级代理把资本制度模拟出来,从而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产权独立化的营利性法人企业

然而,当政企不分和剩余索取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时,多级代理很难充分创造出以上条件,从而难以建立起法人资产制度。

0x2:国有制框架内的两权分离使国有产权保护陷入两难选择

即使我们假定通过多级代理可以实现政企分开和确立法人财产权,但是,每一级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而发生代理问题,从而多级代理所产生的代理成本是很高的。这些代理成本包括:

  • 向代理人支付的薪金、奖金等费用
  • 代理人为追求非货币物品所导致的企业成本上升和利润减少
  • 由代理人的决策与其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决策之间存在的差异所导致的企业效率损失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如何解决代理问题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当由政府扮演法人企业的委托人角色,且剩余索取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时,多级代理不仅将诱发更严重的道德风险,而且将使抑制道德风险的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从而出现扩权步伐越快,国有资产流式现象越严重的局面。

 

10、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的内涵?

国有企业采取分类改革的战略,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改造,而是应在界定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前提下,根据国有企业所提供产品的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异,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选择不同的改革思路,即该国有的企业政府就好好地管起来,未必要推进市场化,甚至要避免过度市场化;该市场化的企业就必须坚定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真正解决政企不分与所有权不能转让的难题。

分类改革的具体路径就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竞争性国有企业一部分宜选择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一部分宜实行民营化。

 

我们可以根据国有企业所提供产品的性质及国有企业所处行业的特征,即产品性质及行业特征两个维度形成功能导向的分类方法,以此来对不同的国有企业选择不同的改革模式。

 

  

11、如何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所谓混合所有制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国企入股民企
  • 国企入股国企
  • 国企员工持股 

0x1:处于第II象限内提供公共产品类的国有企业混改方式

首先,对于提供纯公共产品的企业来说,应坚持国有国营,但其实国有国营并非完全排斥市场机制。这个领域的“混改”体现在两份方面:

  • 一方面,国有部门可以与非国有资本合作和合资兴建企业,生产这类中下游产品和服务
  • 另一方面,非国有资本独立完成这类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然后由政府部门采取市场化原则公开招标采购

其次,针对准公共产品和公益类领域,在保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采取增量改革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选择多元化的“混改”模式,以提高供给效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也是一种可选择的混改形式。

0x2:处于第III象限内的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混改方式

一般来说,国有资本应在混改企业中保持控制地位,因此属于“控制权导向”下的混改。

  • 第一,对于央企中处于国计民生领域的主业进行国有资本占控制地位的混改,而对于处在一般性竞争领域的辅业进行产权多元化、分散化的股份制改造,并不强调国有股的控股地位,由市场决定产权结构。
  • 第二,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类型的混改。
  • 第三,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员工持股制度。

0x3:处于第IV象限内的竞争性国有企业混改方式

对它的改革不再是控制权导向的混改,而是流动性导向的混改。

 

12、如何在分类改革战略下重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

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晰是国有企业的传统弊端,也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重要原因。国企改革首先要解决政府对企业频繁的行政干预。如果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继续习惯于扮演政府的角色,那么只要是“一股独大”,不管选择什么改革形式,国有企业都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

  • 第一,在政资分开的基础上实现政企分开,使国资委真正履行一个出资人的职责。
  • 第二,把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所有权职能集中到国资委,形成权力、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官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 第三,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管效率以及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行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即中央与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职能,国资委负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 第四,在国资委与股份公司之间建立平等的产权关系。

 

posted @ 2021-07-01 09:23  郑瀚Andrew  阅读(388)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