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命名规范--通用

基本命名原则
以下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数据库对象命名,如无特别说明则为强制规范。
Ø规范:遵循行业规范
当有相关国家/行业强制性数据结构标准规范存在时,用于存储某业务数据的业务表在表名命名上原则上应该遵从标准规定,其表中相关字段的中文名称(即数据项名称)若标准规范上有规定的应遵循规定。此外,若标准规范上对数据项的类型、长度有规定的,原则上也应当遵循或保证能直接兼容保存和访问。
Ø规范:字母全部大写原则
所有数据库对象命名字母全部大写。Oracle对大小写不敏感,但是有些数据库对大小写敏感,统一大写有助于在多个数据库间移植。
Ø规范:字符范围原则
只能使用英文字母、下划线、数字进行命名,首位字符必须是英文字母。
Ø规范:分段命名原则
命名中多个单词间采用下划线分隔,以便阅读同时方便某些工具对数据库对象的映射。如XXX_XXX_XXX,但不限于三段式。
Ø规范:勿用保留词
数据库对象命名不能直接使用数据库保留关键字,但分段中可以使用。如USER不能用于表名、列名等,但是USER_NAME可以用于列名,USER_INFO也可以用于表名。详细保留关键字请参见最后第6.1节,保留字。
Ø规范:简单命名原则
命名尽可能简单,避免太长的命名,尽量使用缩写形式,但是缩写也要能够表达命名的含义。数据库对象命名总长度不得超过30字节,以免超过数据库命名长度限制(Oracle有30的限制,Mysql为64,SQL SERVER也是64)。建议每个单词分段长度不要超过6位。
Ø建议:富有含义原则
数据库对象命名通常用能表示其内容或者含义的英文单词或其缩写表示也可用其中文名称各字词的拼音首写字母或者拼音简写方式表示。数字应尽量避免使用。
此外在公安行业,对于业务表上表示业务属性的字段名(即字段英文名)的命名,业内普遍默认的规范通常是以其中文名称的每个汉字拼音首字母组成。考虑行业习惯和通常思路建议用:建议用于表示用户业务应用属性的数据项字段名采用中文拼音首字母命名,对于其它纯粹用于应用系统内部使用的则尽量使用英文单词进行命名。另外,当按中文名称拼音首字母组合出来后出现与其它字段名重名时,则将最后命名的这个数据项的最后一个汉字用其完整拼音字母代替。
Ø建议:同义性原则
对于同一含义尽量使用相同的单词命名,不管使用英文单词、英文缩写还是拼音首字母,以免引起误解。如TELEPNHOE的A表中表示固定电话号码,在B表中就不应该用于表示移动电话号码。尽量避免同一单词表示多种含义的情况。
Ø建议:命名方式一致原则
在一个系统、一个项目中尽量采用一致的命名方式,都采用英文单词或者拼音首字母。尤其要避免在一个对象命名中同时采用英文单词和拼音首字母。如确实需要在一个项目中采用两种命名方式,考虑系统功能设计相关表(开发)使用英文单词命名,业务相关的表(实施)使用拼音首字母。
Ø建议:扩展性原则
各系统或者项目在遵循本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更明确的规范细则,以满足项目管理需要。如对模块进行统一命名,然后用于表名的前缀。建议每个系统在启动开发时建立数据字典,管理命名中使用的英文单词、英文单词缩写、拼音首字母缩写等,对用于命名的单词进行统一管理。

posted @ 2020-12-31 09:03  LinYanyan  阅读(51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