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组织:自顶向下
类应该短小:权责,类名描述其权责;
单一权责原则:类或模块应有且只有一条加以修改的理由;类只应有一个权责;
系统应该由许多短小的类而不是少量巨大的类组成;
每一个小类封装一个权责,只有一个修改的原因,并与少数其他类一起协同达成期望的系统行为;
内聚:低耦合,高内聚;保持内聚性就会得到许多短小的类;
为了修改而组织:对于多数系统,修改将一直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