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第四章与第五章的感悟

从第四章开始接触类与对象,了解类的定义,类包括标准类和用户自定义类,通常我们用的都是用户自定义类,在类中可以定义构造器,一个类中最少可以定义一个构造器,构造器与类同名,构造器有一个或多个参数,构造器没有返回值,伴随着new操作一起调用;

类具有三个特性:封装性、多态性、继承性;并且Java允许重载任何方法,不只是构造器方法,如果有多个方法,相同的名字,不同的参数,这样的方法叫做重载;如果在构造器中没有显式的赋初值,会给数值型默认赋值为0,对象引用为null,布尔为false。

在类的继承性中,子类又称为派生类、孩子类,超类又称为基类、父类,子类会继承父类的所有属性和方法(除父类的私有方法外),并且子类还会有自己的的属性和方法,因此子类比超类的功能更为丰富,在编写程序时一般会将通用方法定义在超类中,而将私有方法定义在子类中,可以使用super.f访问父类的方法,使用super()调用父类的构造器,多态性表明子类的对象都是超类的对象,并且不能将超类的引用赋给子类变量

用abstract定义抽象类,除抽方法外,抽象类还可以包括具体数据和具体方法;抽象方法充当着占位的角色,它们的具体实现在子类中。扩展抽象类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子类中实现部分抽象方法,这样就必须将子类也标记为抽象类;另一种是实现全部抽象方法,这样子类就可以不是抽象类。此外,类即使不含抽象方法,也可以将类声明为抽象类。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即不能创建对象,只能产生子类。

posted @ 2017-09-24 19:26  弦乐飘飘  阅读(16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