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都这么玩,法官是傻子吗?

记得《法证3》或者其他法庭剧的时候,有时会有这样的剧情,在法庭上一个大律师充分的玩技巧以帮助当事人脱罪,我一直不明白难道法官是吃白饭的吗?这种技巧都看不出?于是自己去了解了一下,整理如下

从现行的两种流行法系说起:

欧陆法系

受罗马法典影响而形成的法律系统,代表地区是德国法国和日本。代表国家中除了日本是明治维新时期模仿德国法革新而来,其他两个都是欧洲大陆国家。因此称为大陆法系,也可以用罗马法系和法典法系来指代。

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的编撰,这样的国家一般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在法学理论上以理性主义为绝对中心,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推理和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强调公、私法的区别。(三段论模板: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会死)

欧陆法系以立法权为中心的特点,决定了他集中化的特征,在这点上与封建专制王权想像,但自然不同。总的来说欧陆法系就是有明确的规范,体系明确。

英美判例法系

这种法系由公元1066年英王威廉一世带领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开始慢慢在12及13世纪成形。当时英格兰王室为要加强司法审判权,便派出法官巡回各地审判案件。当时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白纸黑字的法例规范,因此法官都是根据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观念和一般常理来作出判决,其中基督教圣经的教训对当时英格兰社会的道德观念也有着不多不少的影响。当这些判例一个又一个的累积起来,再加上当时的法官习惯上都会尊重和跟随以前法官(尤其是较高级法庭的法官)判案的原则,于是过了几百年,累积起来的判例便形成了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尤其是在印刷术开始普及之后,许多重要的判例都有律师用文字纪录下来,然后印刷出版,每当律师接手办理新的案件时,都会翻查以往出版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审每一件案件时也越来越详细地解释他判案的理由,和分析以前的判例作为支持他判案的理据。到了大约15世纪,这种无须经过立法机关立法而成的 “法律” 慢慢确立,所以普通法又叫不成文法。有些法律学者甚至认为,在理论层面来看,这种慢慢累积而来的“法律”就好像公义、道德这些观念一样,在一切制度还未有确立以前,其实已经存在每个人的良知里,法官的职责就好像把这些法律原则 “找出来” 一样,而不是 “创立” 法律。

相对于欧陆法这种不成文法,更多是遵守以往的习惯而不是逻辑推导的条文。

中华法系

除了流行的两种现行法系之外,不妨提及另外一种,那就是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中伦理道德为主体,带有浓重的伦理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三纲六纪”,儒家的伦理道德以宗法人伦为核心,中华法系有家族本位的原则,“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十恶”大罪由此而定。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在电视剧中律师表现的咄咄逼人的应该都是英美法系判例法,在这种法系中有罪无罪的认定是基于陪审制。(名词解释: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然后由法官决定量刑;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既然陪审团是随机抽取的,自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证他们对证据和实事的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再加上陪审团审理的是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案件是不需要陪审团的,因此这些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会不会被律师的辩论口才骗到,自然很容易被人怀疑。虽然有实证研究表明,最多只有0.25%的案件中,陪审团的判断会因律师的水平高低而发生变化,但是既然有大律师和普通律师之分,那么自然有其区分之处。

除此之外,因为陪审制的特点,陪审员自身的偏见对于判决的影响也会很大,例如会发生因杀害黑人或民权运动人士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全体白人陪审员裁决无罪的案例。

尽管如此,判例法仍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别在对公权力或体制的限制功能。在历史上,陪审制发挥了对公权力滥用的抑制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文中曾指出:“通过授予被告人接受其同类人的陪审审理的权利,可以使得其免受不正当的或者过于激进的检察官,以及那些迎合(检察官)、或脱离常识或存有偏见的法官的不公正裁决”。另外陪审制被认为是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制度。

posted @ 2012-07-18 23:51  多巴胺  阅读(44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