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合适自己的工作,而非最好的工作

新劳动法第19条,对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是这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3个月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1年以上为满3年的

三年以上的无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

0

不得超过1个月

不得超过2个月

不得超过6个月

新法实施后,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把试用期控制在1个月内,然后签1年或者更短的劳动合同(请满意,2次续签则劳动者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合同),要么试用3个月,之后与劳动者签定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以上法条的直接产生后果就是:所有企业都会以更加严格的方式考核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员工压力徒增。这还会导致恶性循环(过不了试用期à重新找工作à过不了试用期),严重打击劳动者的自信。

posted on 2008-02-14 16:43  心悦  阅读(403)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