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合适自己的工作,而非最好的工作
新劳动法第19条,对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是这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 |
不满3个月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
1年以上为满3年的 |
三年以上的无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 |
0 |
不得超过1个月 |
不得超过2个月 |
不得超过6个月 |
新法实施后,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把试用期控制在1个月内,然后签1年或者更短的劳动合同(请满意,2次续签则劳动者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合同),要么试用3个月,之后与劳动者签定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以上法条的直接产生后果就是:所有企业都会以更加严格的方式考核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员工压力徒增。这还会导致恶性循环(过不了试用期à重新找工作à过不了试用期),严重打击劳动者的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