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简要摘录索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简要摘录索引
 
行政执法依据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摘要内容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01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01.01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05.09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01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07.01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01.01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规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
1995.01.25
 
2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89号
201-01-20
 
3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
1998.01.01
 
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2001.07.0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19号 
2004-10-1
 第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
6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25号令
1993-10-01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7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6-1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0.01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省政府规章
1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1998.09.08
第八条 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省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负责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12号
2002.06.01
第七条 对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
2003.09.27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4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005.01.01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2007-7-1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
省政府 赣府发[1999]31号
1999-08-03
(十五)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在管理相对人上门办事时,办事人员应把办事的有关要求一次告知清楚。所有办事人员有义务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咨询。
  (十六)办理公开政务的人员应当挂牌服务,公开其姓名、职务,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二)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摘要内容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3.01
第二条 [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许可证的领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领条件](五)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十九条 [非法监理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革者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0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3.01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行政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01.30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1992.01.01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
第 2 号
2000.04.07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06.30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2000.08.25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 71 号
2001.07.0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2005.11.01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8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 143 号
2006.01.01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9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 号
1990-4-6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国家技监局令第12号
 
1990-07-23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要求的规定。
     2."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是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
     执行强制性标准。
12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建稽[2010] 4号
2010-1-7
第五条 部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
    (五)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六)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13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手册
 
 
 
 
14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监(1997)60号
1997-04-02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部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各地区、各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建设部。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 人。
第十九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15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法[1991]798号
1991-11-21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二)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6    
建设部关于机关公务员违反建筑市场活动规则的若干行政处分规定
建党[1999]11号
1999-4-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有利于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部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由部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建筑市场活动规则,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部机关各级公务员及上述其他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八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积极工作。
第四条 部机关各级公务员及上述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有关事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论其有无谋取私利,一律停岗、停职、或调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条规作出适当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或承包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或从事营利性工程建设活动的;
    (三)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或进行企业资质核查、年检等手续,或者故意***难、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或对地方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不报告的;
    (五)对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泄露试题或弄虚作假的;
    (六)对地方政府或建委给予违法违纪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行使处分时替人说情的;
    (七)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或严重违规等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2.11.02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制镇的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2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03.01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3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08.01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在建设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省政府规章
1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省政府令第67号
1998-02-10
 
2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4号
1998-06-01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3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4号
2000-07-01
第十一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和抗震设防标准审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赣建规[2002]8号
2002-04-02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序号
项目分类
建筑高度(单位:米)
最小用地面积(单位:M2)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H<28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H<24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18≤H<50
2000
50≤H<100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H<50
3000
50≤H<100
4000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二条 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第二十一条 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第五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同时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行业标准规范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2005
 
2
住宅设计规范
 
 
 
3
 
 
 
 
(三)强制性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中国建筑工业版社2004-2第一版 ISBN 7-112-06282-9
 
类别
序号
规范名称
 
强制性规范摘要内容
行业规范
强制性规范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技术要点说明】
      三、楼梯休息平台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和病人担驾通行的主要因素,平台扶手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楼梯净宽1.1M,再增加0.1M的空隙,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2M.
      五、楼梯平台上部、下部净高由于楼梯做法设计各层高不一定与各层楼净高一致,因此平台板底或平台梁底的最低处不应小于2m净高,使人行进时不会碰撞、不感到压抑的最小尺寸。楼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梯段板底突出物下缘为限,
4.2.4 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技术要点说明】
     阳台、外廊、女儿墙等高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的危险.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技术要点说明】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及住宅卫生间用水多,管道多易发生漏水现象.本条规定对于保证其相邻用房的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必须严格执行.跃层住宅中充许自家卫生间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或厨房的上层,这类用房要求楼地面严密防水、防渗,卫生间的楼面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接墙处均应严密防水、防渗漏、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技术要点说明】
夏季,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受到强烈的太阳辐射,如果屋顶和外墙结构比较轻薄,就容易出现内表面温度过高的现象.屋顶或外墙内表面温度过高,室内的人会有受到”烘烤”的感觉,会感到不舒服,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影响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从保护居住者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室内起码的舒适性出发,本条文规定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不得大于室外空气的最高温度.
 
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
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7 建筑物1~6屋的外窗及阳台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 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标准规定的Ⅱ级.
【技术要点说明】
冬季室外的冷风过多地渗入室内,夏季室外的热风过多地渗入室内,一方面会造成室内不舒适,另一方面也会加大采暖或空调系统的负荷,增加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因此要求外窗及阳台门必须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够在采暖或空调季节,将通过关闭的窗户渗入室内的室外空气质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窗户的气密性是窗户的一项重要性能指标,应有窗户的生产厂商提供。如果窗户的产品说明书中不包括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应要求生产厂商提供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提供的空气渗透性能分级检测报告。
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规定附录A规定.
4
《民用建筑隔气设计规范》GBJ 118-88
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充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设计人员应根据各房间的室内充许噪声级、对房间有影响的外界噪声源的情况,选择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确保房间晚上的噪声传至室内后低于室内允许的噪声级.
      主管部门应审查设计中是否包含声学设计,设计中所采用的声学材料、构件、部件、构造等是否有国家授权检测机构的声学性能检验报告,声学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使用要求.
     工程建成后,应由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现场声学检测,了解工程是否达到声学设计指标、工程声学质量如何.应将建筑的声学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外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特别针对当前房地产开发商中追求短期利益,牺牲居住者利益的常用处理手法,严格规定了住宅电梯的层数要求。本条中4款注释进一步说明确实施时应注意的情况。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大于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对住宅设计的强制性执行原则是维护公众利益,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以下方面:
3.1.1条、第3.6.2条、第3.6.3条、第4.1.6条等规定,主要强调保证基本居住水平.以上4条在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在于,是否要对市场化的商品住宅保证最低标准,列为强制性条文后,对保证国家基本居住质量的底线,起重要作用.
3.7.2条、第3.7.3条、第3.9.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5条、第4.2.1条、第4.2.3条等条文主要强调保证居住者安全.以上9条防止住宅意外事故及事故处理方面起重要作用,特别是对窗台和栏杆的防护高度要求,住宅设计规范比一般建筑基本规定更加严格,执行中因重视程度不够被处理的实例较多.
3.3.2条、第3.3.3条、第3.4.3条、第4.4.1条、第4.5.1条、第4.5.4条等条文,主要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和保护居住环境的目的出发,对隔声、防潮、防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是保证安全卫生的重要措施.
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查(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4.3.1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3.1采用.
4.5.2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采取0.5KN/M;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当建筑物改变结构的用途以及使用环境时,有可能引起结构上荷载和作用效应的增加(结构内力增加和变形的增加),或使用环境变化有可能引起结构的耐久性降低,应防止因此而产生的安全度问题.建筑物产权单位应请有资质的单位签定,或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核算,采取必要的措施.
    检查有关的技术签定文件或设计文件,如无这些必要的文件而擅自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则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應按表4.1.3采用.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03-2001
3.1.1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等的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15和MU10;
     2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MU25、MU20、MU15和MU10;
     3砌块的强度等级:MU20、MU15、MU7.5、M5和M2.5;
     4 石材的强度等级:MU100、MU80、MU60、MU50、MU40、MU30和MU20;
     5 砂浆的强度等级:MU15、MU10、MU7.5、M5和M2.5.
6.2.1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房屋的墙,以及受振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采用MU10;
     2 砌块采用MU7.5;
     3 石材采用MU30;
     4 砂浆采用M5.
6.2.2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底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6.1.1 墙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H0墙、柱的计算高度
       h—墙厚或矩形柱与H0相对应的边长
       μ1—自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2—有门窗洞口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β]—墙、柱允许高厚比.
6.2.1 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采用MU10;
    2 砌块采用MU7.5
    3 石材采用MU30;
    4 砂浆采用MU5.
7.3.12 墙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材料  
1)      托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于C30
2)      纵向钢筋应采用HRB335,HRB400或RRB400级钢筋
3)      承重墙梁的块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计算高度范围内墙体的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
    2 墙体
1)      框支墙梁的上部砌体房屋,以及设有承重的筒支墙梁或连续墙梁的房屋,应满足刚性方案房屋的要求.
2)      承重墙梁洞口上方应设置混凝土过梁,其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洞口范围内不应施加集中荷载;.
3)      承重墙梁的支座处应设置落地翼墙,翼墙宽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的3倍,并应与墙梁体同时砌筑.当不能设置翼墙时,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构造柱;
4)      当墙梁墙体在靠近支座1/3跨度范围内开洞时,支座处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构造柱,并应与每层圈梁连接.
    3 托梁
1)              有墙梁的房屋的托梁两边各一个开间及相邻开间处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楼盖,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当楼板厚度大于15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钢筋网,楼板上应少开洞,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应设洞口边梁.
2)              托梁每跨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通长设置,不得在跨中段变起或截断.钢筋接长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3)              墙梁的托梁跨中截面纵向受力钢筋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6%;
4)              托梁距边支座边L0/4范围内,上部纵向钢筋总配筋面积不应小于跨中下部纵向钢筋面积的1/3,连续墙梁或多跨框支墙梁的托梁梁中支座上部附加纵向钢筋从支座边算起每边延伸不应小于L0/4;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1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2.2.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5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表4.2.5所列的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混凝土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
检查项目
环境
构件类型
 
cu级或du
受力主筋处的弯曲(含一般弯剪)裂缝和轴拉裂缝宽度(mm)
正常湿度环境
钢筋混凝土
主要构件
>0.50
一般构件
>0.70
预应力混凝土
主要构件
>0.20(0.30)
一般构件
>0.30(0.50)
高湿度环境
钢筋混凝土
任何构件
>0.40
预应力混凝土
>0.10(0.20)
剪切裂缝(mm)
任何湿度环境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
出现裂缝
 
4.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以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4 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 当砌体结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坚向裂缝.
    2 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1995
7.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相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实施措施要做的三点:
 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2 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如必须改时,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3 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17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1992
3.0.7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
18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1992
3.0.7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所使用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9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检查:
            1 砖强度试验报告单
            2 砂浆试验报告单
            3 砂浆强度试验报告单.
20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2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 在屋面工程施工中,应进行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技术要点说明】
为确保屋面工程质量,工程上使用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经具体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抽样复验;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1 检查进场防水,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试验检测单位认证证书.
 质量证明文件通常指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由于屋面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施工单位除了认真检查所用材料的产品合格和性能检测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该材料还必须经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认可的试验检测单位检验认证.
 2 针对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况,对进场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防止质量证明文件造假,严格控制材料质量.进场防水,保温隔热材料经抽样复验不合,应责令其清退出场,绝不能使用到工程上.
 3 对进场防水材料抽样复验,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是依据有关防水材料的产品标准,并结合了屋面工程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施工现场取样的方法和数量,应按照上述规定随机抽取.为了使取得试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应当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防水材料实行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
检查:
1. 质量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材料试验检测单位的计量合格标志;
2 有检验(试验) 、审核、(技术)负责人三级人员签字
3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齐全,结论明确,并注明产品执行技术标准号、产品注删号、生产许可证号;
4 其他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生产日期、产品有效期、出厂编号、代表数量、检验(测)值、标准值、质量等级等。
2. 现场抽样复验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材料试验检测单位的计量合格标志
2 有检验(试验)、审核、(技术)负责人三级人员签字。
3 填写现行的材料检验(测)标准和产品标准;检验项目齐全,结论明确;
4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现场材料相符。
3. 对建筑防水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样的规定.
    判定:
1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需对设计文件作变更的材料,应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2 进场料材的见证取样复验应提前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3 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取样人,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材料,应由质量监督部门指定法定试验检测单位对该材料重新检测.
 4 屋面工程中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对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应按情节轻重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返工,返修处理.
4.1.4 屋面防水设计采用多种材料复合时,耐老化,耐穿刺的防水层应放在最上面,相邻材料之间应具相容性.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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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1.2 给水管必须采取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进场的给水系统管材,管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具有企业标准和产品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应记录有关技术指标,企业标准代号,厂家名称或商标,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及检验代号。
    管材,管件和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都应检查,登记,责任人应签字,不合格的管材,管件和材料不能放库,更不能安装,若有疑议可以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对照标准检查管材和管件,不符合要求得不得使用,生活给水所涉及的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2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
3.3.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2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神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2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3.10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26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27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四)标准行业规范
 
类别
序号
规范名称
摘要内容
行业规范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3.2.1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我们属于夏热冬冷地区),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4.2.1楼梯: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外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按标准我们的是1.10m)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有留空.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5.2窗,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符合下列规定: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板及楼板接墙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藏、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5.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的水平荷载.
6.9.2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符合材料的技术要求;
6.10.2 门窗和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措施.
6.15.3 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装修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按牢靠;
     2 外墙装修保温材料应与主体结构和外墙饰面连接牢固,并应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
        3 外墙装修应防止污染环境的强烈反光.
7.3.6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4.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夏季防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3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层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的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4.1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平米/人.
5.2.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寒冷,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
 
【条文说明】
1.0.2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适应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3.7.5 阳台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实际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物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故事常引发邻里矛盾.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晾衣,浇花均有很多滴水,阳台地面若不做防水处理,阳台裂缝时,容易漏水,对下层住户造成影响.本条规定阳台宜做防水,阳台的雨罩应做防水.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低于0.9m时,采取防护措施.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5.2.3 寒冷,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夏季炎热住宅建筑朝西的房间室温很高,居住条件差,影响居住者的健康,本条规定,西向居住空间朝西或西偏南450和西偏北45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遮阳板或遮阳罩固定支架等设施,其西向外墙和屋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保证居住空间基本的室内环境质量.
6.5.6 住宅设计应考虑电话的普及,为防止住宅的”飞线”和安装电话通信线路临时打洞,本条规定了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的最少数量.
 
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伤人的措施.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4..4.1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平米/人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米,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于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中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7.3.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 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措施.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10.1.1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罗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栏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1.0.2 住宅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材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1.0.5 对公共门厅,共公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条文说明】
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
6.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有关规定制定.
6.2.1 结构材料性能直接涉及到结构的可靠性.(材料的物理,力学性和耐久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7.3.1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渗漏,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
8.2.3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要求.
 
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J 116-2001
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6(2002年版)
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1.2 给水管必须采取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BG50015-2003
3.3.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4.9.14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4.9.27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4.8.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9.14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4.9.27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难验,并形成记录.
3.3.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9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10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期不应小于3d.
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因此,必须强调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达到消除质量隐患的目的.
1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3.0.2 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 在屋面工程施工中,应进行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0.7 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就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3.0.9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4.1.4 屋面防水设计采用多种材料复合时,耐老化,耐穿刺的防水层应放在最上面,相邻材料之间应具相容性.
4.1.5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和需要满足夏季隔热要求的建筑,其屋盖系统的最小传热阻应按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确定.
4.1.6 屋面防水层细部构造,如天沟、檐沟、阴阳角、水落口、变形缝等部位应设置附加层.
5.3.3 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需要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4.1 天沟、檐沟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沟、檐沟应增铺附加层.当采用沥青防水卷材时,应增铺一层卷材;当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宜设置防水涂膜附加层.
     2 天沟、檐沟与层面交接处的附加层宜空铺,空铺宽度不应小于200mm(图5.4.1-1)
     3 天沟、檐沟卷材收头应固定密封.
     4 高低跨内排水天沟与立墙交接处,应采取能适应变形的密封处理(图5.4.1 1-2)
5.4.5 水落口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落口宜采用金属或塑料制品
     2 水落口埋设标高,应考虑水落口设防时增加的附加层和柔性密封层的厚度及排水坡度加大的尺寸
     3 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并应用的防水涂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2mm.水落口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深20mm凹槽,嵌填密封材料(图5.4.5-1和图5.4.5-2)
 
【条文说明】
1.0.2 屋面工程应遵循“材料是基础,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管理是保证”的综合治理的原则.
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在屋面工程施工中,必须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不能全部做完后才进行一次性的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间的交接检查和专职质量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如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或修补,直至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除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单位对该产品本年度抽样检验认证的试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抽样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工程上.
3.0.7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部工程施工应按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应符合相应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屋面工程是一个分部工程,包括屋面找平层,屋面保温层,屋面防水层和细部构造等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1.6 天沟,檐沟,阴阳角,水落口,变形缝等部位,由于构件断面的变化和屋面变形,致使防水层拉伸而断裂,对这些部位应做防水增强处理.
4.1.7 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发展的方向是:全面提高我国防水材料质量的整体水平,大力发展弹性体(SBS)、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积极推进高分子防水卷材,适当发展防水涂料,努力开发密封材料、聚合物乳离水砂浆和止水堵漏材料,限制发展和使用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和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淘汰焦油类防水卷料材.
 
1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6(2002年版)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绿地等.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1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5.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5.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0.12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5.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条文说明】
5.0.9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的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5.0.10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5.0.18 绿地率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3.1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自然通风,窗户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环境绿化等综合性措施.
3.3.3 建筑物间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桃檐等处理方法达到遮阳的目的.
3.3.4 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温度,应满足热设计标准的要求.
3..4.9 建筑物外部窗户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
4.4.2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4规定的Ⅱ级水平
    二 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上述标准的Ⅴ级水平;北向窗户,宜达到上述标准规定的Ⅳ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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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1.0.7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靠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性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然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3.0.1 对于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8.0.3 对建筑结构应实施为保证结构可靠度所必需的质量控制.建筑结构的各项质量控制应由有关标准作出规定.建筑结构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
    2 材料和制品的质量控制;
    3 施工的质量控制;
    4 使用和维护的质量控制;
8.0.4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勘察资料应符合工程要求,数据要准确,结论可靠.
        2 设计方案,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合理,数据运用正确;
        3 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定
8.0.5 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在各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在各工序间应实行交接质量检查.对工序操作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抽查.;在结构的关键部位应进行系统检查.
8.0.7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两种控制:
        1 生产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的性能进行经常性检验,及时纠正偏差,保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的稳定性.
        2 合格控制(验收):在交付使用前,应根据规定的的质量验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进行合格性验收,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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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1.0.4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有关荷载作出规定.
1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4.1.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按照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
 4.1.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当采用HRB335级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当采用HRB400和RRB400级钢筋以及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混凝土等级不得低于C2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当采用钢绞线,钢丝,热处理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条文说明】
 4.1.2 本条对混凝土结构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作了规定.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可用C10.
 4.1.3-4.1.4 我国建筑工程实际应用的混凝土平均强度等级和钢筋的平均强度等级,均低于发达国家.我国结构安全总体上比国际水平低,但材料用量不少,其原因在于国际上较高的安全度是靠较高强度的材料实现的.为扭转这种情况,本规范在混凝土方面新增加了有关高强度混凝土的内容
2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3.2.1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1采用.
         2 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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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7.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 总平面图
   二 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四 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五 设备的基础图
  六 土方的开挖图
   七 建筑物的结构图
   八 管网图
8.1.2 对于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回填前应实测其位置及标高,作出记录,并绘制草图.
8.1.4 竣工图应根据现有资料,及时编绘.
    重新编绘时,应详细地检核.对不符之处,应实测其位置、标高及尺寸,按实测资料绘制.
8.1.5 竣工总图编绘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会签.
8.2.1 工业与民用建筑竣工总图的编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总平面及交通运输竣工图
       1 应绘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绿化等设施;
       2 矩形建筑物、构筑物在对角线两端外墙轴线交点,应注明2点以上坐标.
       3 圆形建筑物、构筑物,就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外半径.
       4 所有建筑物都应注明室内地坪标高;
       5 公路中心的起终点、交叉点,就注明坐标及标高,弯道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材料及宽度;
     二 给、排水管道竣工图
        1 给水管道 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在管道的结点处,当图上按比例绘制有困难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就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标高;变径处就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详图.
        2 排水管道 应绘出污不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各种排水管道、雨水管、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标高.井底标高、井台标高.管道应注明管径、材料、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此外,还应绘出有关建筑物及铁路、公路.
      三 动力、工艺管道竣工图
      四 输电及通讯线路竣工图
     五 综合管线竣工图
8.2.2 其他工程的竣工总图,应按该工程的要求编绘.
 
22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
5.2.1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深埋大型基础在在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地基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
6.3.1 裂缝观测应测定建筑物上的裂缝分布位置,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及其变化程度.观测的裂缝数量视需要而定,主要或变化大的裂缝应进行观测.
6.3.2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进行编号.每条裂缝至少应而布设两组观测标志,一组裂缝最宽度,另一组在裂缝末端,每组标志由裂缝两侧各一个标志组成.
6.3.3 裂缝观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观期较长时,可采用镶嵌或埋入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楔形板标志;观测期较短或要求不高时可采用油漆平行线标志或用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要求较高、需要测出裂缝纵横向变化值时,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使用专用仪器设备观测的标志,可按具体要求另行设计.
6.3.5 裂缝观测的周期应视其裂缝变化速度而定.通常开始可半月测一次,以后一月左右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直至几天或逐日一次的连续观测.
6.3.6 裂缝观测中,裂缝宽度数据应量取至0.1mm,每一次观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附必要的照片资料.
6.3.7 观测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裂缝分布位置图;
     2 裂缝观测成果表
     3 观测成果分析说明资料
     4 当建筑物裂缝和基础沉降同时观测时,可选择典型剖面绘制两者的关系曲线图.
7.4.1 控制点的稳定性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稳定点的检测可采用统计检验方法.先作整体检验,在判别有动点后再作局部检验,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最后确定出稳定点组.亦可采用按单点高程、坐标变差和观测量变差的μ、χ2、t、F检验法,或采用按两期平差值之差与测量限差之比的组合排列检验法.
     2 非稳定点的检验应在以稳定点或相对稳定点定义的参考系条件下进行.可采用比较法,当点两期的高程或坐标平差值之变差Δ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判断点位稳定.
                
                                                                   
式中μ0—单位权中误差(mm)
     Q—检验点高程或坐标的权倒数
μ0 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μi—各期观测的单位权中误差(mm)
       i各期网形的多余观测数
【条文说明】
1.0.2 将建筑变形分为沉降与位移两类,是以观测项目的主要变形性质为依据并顾及建筑设计、施工习惯用语而确定的,即:
     沉降类包括建筑物(基础)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建筑物场地沉降等.
     位移类包括建筑物水平位移、建筑物整体倾斜、裂缝、挠度、日照变形、风振变形以及场地滑坡等.
2.0.1 将”确切反映实际变形或变形趋势”作为建筑变形测量的基本要求,是由变形测量性质所决定的,应体现在测量全过程中.
 
2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J 220-2002
4.4.1 对粉质粘土,灰土,粉煤灰和砂石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可用环刀法,贯入仪,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检验;对砂石,矿渣垫层可用重型动力触探检验.并均应通过现场试验以设计压实系数所对应的贯入度为标准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压实系数也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7.4.4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2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期不应小于3d.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有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25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CJ/T 29-2003    J 250-2003
4.0.1 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层应牢固,不开裂、不掉粉、不起砂、不空鼓、无剥离、无石灰爆裂点和无附着力不良的旧涂层等
2 基层应表面平整,立面垂直、阴阳角垂直、方正和无缺棱角,分格缝深浅一致且横平竖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1的要求且表面应平而不光.
3 基层应清洁,表面无灰尘、无浮浆、无油迹、无锈斑、无霉点、无盐点、无盐类折出物和无青苔等杂物.
4 基层干燥,涂刷溶剂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0%.
5 基层的PH值不得大于10.
4.0.2 涂饰前,应对基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涂饰施工.
8.0.1 涂饰工程应待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涂饰工程所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3 基体(或基层)的检验记录
     4 施工自检记录及施工过程记录
26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CJ 98-2000 J 65-2000
4.0.2 水泥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水泥混合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800kg/m3.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2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的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 50375-2006
3.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分为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等五部分,其框架体系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2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1.1 后张法预应力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预应力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4.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30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测.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检查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3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3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94
 
3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35—2007
 
35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GB/T 50269—97
 
36
《土的分类标准》 GBJ 145-90
 
37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50218-94
 
38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3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40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
 
4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4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JGJ 87-92
 
4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
 
44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99
 
45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
 
4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
 
4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4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4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
 
5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51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GB/T 50269—97
 
5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35—2007
 
5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
 
5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
 
5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J 531-2006
 
5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J 64—2000
 
57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2001   J 131—2001
 
58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00
 
5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60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J 628-2006
 
6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6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6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6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6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67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T 29—2003
 
68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97
 
69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7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 
 
7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7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7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7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76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T 29—2003
 
77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97
 
78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79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
 
 
 
 
 
 
 
 
 
 
 
 
 
 
 
 
 
 
 
 
 
 
 
 
 
 
 
 
 
 
 
 
 
 
 
 
 
 
 
 
 
 
 
 
 
(五)各行政机构职能
 
类别
序号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摘要内容
住房与城乡
建设行政部门
1
永丰县规划建设局
傅小春
永丰县规划建设局是永丰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建设事业(即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测绘业)、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事业、环保事业和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负责制订本县规划建设管理、环保管理和测绘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5、按照省、市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归口管理全县建设技术市场,组织推广、转化建设科技成果,指导建筑节能工作;参与管理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全县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工作。
7、管理全县城镇建设和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测绘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管理全县测绘成果和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查报批。
2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操建民
(二)指导全市建筑业活动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安全;拟定建筑行业、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施工许可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施工现场管理,负责建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规划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七)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市场和城市规划的监察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审批、审核报批和管理。
3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钱 勇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草拟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掌握全省各级监督机构状况和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负责省级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省级安全达标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全省优质工程和结构优良工程的申报受理、现场复查工作,配合做好国家鲁班奖工程的申报工作;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具体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办法,为事故应急处理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管项目工程和局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和检测人员及工程项目见证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及备案工作。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的考核、审查和动态监管工作。
4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科
龚福根
1、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建立监督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并实施远程监控。研究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状况和动态,起草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沟通与建设部、省际质监站及技术监督、标准、规范等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协调设区市、县(市)质监站和有关厅(局)质监站之间的工作。
3、对全省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监站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发证,负责监督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抽查、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组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查的各项迎检工作。
5、负责全省创优质工程奖技术指导,工程申报以及工程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我省申报国家鲁班奖工程的现场检查、申报工作。
6、负责全省创结构优良工程技术指导和本局监督工程结构优良的申报工作以及工程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7、参与全省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鉴定和仲裁认定工作,协调处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8、配合其它科室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5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科科长
龚福根
1、在局统一领导下,主持本科全面工作,履行局赋予的管理职责,对本科全面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2、组织全科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等。
3、按局工作计划,确定本科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负责本科人员工作分工,认真处理本科日常工作,定期检查本科室人员工作完成情况。
4、负责组织和督促本科人员认真做好对全省质监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大检查、省优质工程评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涉及本科职责的各项工作。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5、定期组织本科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等知识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本科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以及工作能力水平。
6、恪尽职责,严格遵守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和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6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科副科长职责
吴凡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等,认真执行本局各项工作制度。
2、协助科长按局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
3、协助科长认真做好对全省质监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大检查、省优质工程评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涉及本科职责的各项工作。
4、定期参加科组织的政治和业务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以及工作能力水平。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陈平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8
江西省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
梁卫明
江西省建设工程稽查执法办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开展了房地产市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乡规划实施、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姜伟新
二、主要职责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王早生
2.组织或参与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5.建立并管理建设稽查监督举报系统,受理举报投诉;
6.建立建设稽查统计系统,定期公布建设稽查工作情况;
7.拟订建设稽查规则和稽查特派员管理制度,负责稽查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8.指导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稽查工作;
人民政府
11
永丰县人民政府
朱新堂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监察、审计、编制、规划工作。
12
吉安市人民政府
王萍
 
13
江西省人民政府
鹿心社
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监察工作。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马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政府职能参考来源:
 
(五)解决过程公示之公文
 
1)《关于涂聚文反映永丰县市政花园房屋质量等相关问题的答复》  永建信[2009]33
“根据谁承包,谁负责维修的办法”,“在2009年9月16日董局长组织相关人员察看现场后,住户的塑刚门窗材质比较差,强度,耐老化等都达不到要求,根据住户要求调换塑刚窗的强烈要求,责成施工单位将塑钢门窗进行调换,供水管道水压不够,责成开发商增设增压泵,一楼,三楼排水不畅,责成开发商重新修筑排水暗沟,小区路面要求开发商重新返工重做,以上工作均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
2)《关于涂聚文反映永丰县市政花园工程质量问题的督办通知》  吉市建建字[2010]6
1.塑钢窗材料,制作,安装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渗水现象;
2.部分屋面漏水,
3部分公共楼梯间出现较为明显的水平裂缝;
4.房屋周边道路部分路段路面质量较差,无排水通道,积水严重,路沿石,人行道板破损,下陷严重;
5.自来水水压低,经常造成顶屋业主供水困难.针对自来水压低问题,由县规划建设局责成县自来水公司务必采取相关措施.保障业主生活用水需要.
(注:但还有好多设计,规划,施工方面的问题,没有提出.那些违反国家标准的都没有提出.现场是最好的见证.)
3)《永丰县市政服务大楼业主投诉质量问题专家论证意见》 
永丰县市政服务大楼业主投诉质量问题专家论证意见
(2010年4月底,业主章生和陈老师到吉安市城建局拿的)
永丰县市政服务大楼位于永丰县新行政区内,建筑面积约14000m2,框架结构6+1层,一二层为框架结构,以上为砖混结构.工程由永丰县二建公司承建,于2006年7月开工建设,2009年9月交付使用.现有多户业主投诉该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市建筑业协会受永丰县规划建设局委托,派出以黄素平(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为组长,谭光炜(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胡足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肖坚(工程师)为组成员的专家组对工程现场检查,听取了投诉业主反映质量问题,并审阅了图纸及相关资料.经过专家会议集中讨论后,形成如下意见:
一,投诉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及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专家组对现场检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业主反映内容,该工程目前存在以下几点质量问题和疑问.
1.      顶层阳台出口处塑钢门刚度不够,目测已出现较明显挠度变形,严重影响门,窗正常开启,并有渗水现象;
2.      局部PVC排水管存在开裂,渗水现象;
3.      部分砼楼(屋)面板发现开裂,渗水现象;
4.      部分外墙存在渗水现象,特别是凸窗根部位置渗水现象较多;
5.      阳台栏杆高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6.      二层公共楼梯间填充墙与砼梁交接处发现水平裂缝.
7.      周边砼路面质量较差,彩色人行道板破损严重.
二.专家论证意见
1.专家组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勘,房屋未发现有基础沉降不均匀,基础变形等原因引起的裂缝位移等情况,房屋的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位移,而且业主投诉的几处缝都不是主体结构受力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2由于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塑钢型材进场报验资料,塑钢型材材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对材料实体采取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措施,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若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建议将顶层,阳台出口处塑刚门拆除重做,重做时须附有设计图及计算书.若检测结果不符合格的塑钢型材,进行门窗制作安装,并且须附设计图及计算书.
3.由于施工单位也未能提供PVC管材的报验资料,对于PVC排水管的处理方法和塑钢窗基本一致,采取见证送检措施,若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则只需对裂缝采取加强处理措施,保证管壁不渗水;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则必须将排水管拆除更换,选择经检测合格的PVC排水管进行安装.
4.砼楼(屋)面板裂缝根据现场裂缝状,,可认定裂缝不是结构性裂缝,为保证砼楼(屋)面板使用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沿缝方向将表面找平层铲20cm凹槽;
2).沿裂缝砼铲成V字口,用毛刷将表面清理干净;
3).用环氧树脂满砼裂缝V字口;
4).沿凹槽满铺钢丝网后,用水泥砂浆防水粉粉刷;
5)进行防水层施工,防水层建议采用SBS卷材防水.
5.二层楼梯间墙体裂缝,现场观察缝呈水平走向,并且位置好在砼框架梁底,所以此裂缝为不同介质间的温度应力裂缝,为了不影响建筑观感质量,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沿裂缝方向将粉刷层铲开20cm凹槽,并清理干净;
2).沿裂缝布设温度钉铺设钢丝网.
3).用水泥砂浆掺微膨胀剂粉刷.
6.多处凸窗周边外墙渗水,主要是由于外墙粉刷层龟裂所致,建议将渗漏处外墙粉刷铲除,用水泥砂浆掺防水粉重新粉刷,粉刷时必须做到两遍成活.
7.阳台栏杆高度必须加高至符合规范要求的1.05m
8.道路破损问题,相关责任方应组织施工力量进行维修或更换.
 
永丰县市政服务大楼业主投诉质量问题专家论证意见
(2010年5月初,业主章生和郑老师到永丰县质检站拿的)
永丰县市政服务大楼(即:市政花园)位于永丰县新行政区内,建筑面积约14000m2,框架结构6+1层,一二层为框架结构,以上为砖混结构.工程建设单位为吉安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永丰县二建公司承建,于2006年7月开工建设,2009年9月交付使用.现有多户业主投诉该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吉安市建筑业协会受永丰县市政服务大楼建设单位委托,派出以黄素平(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为组长,谭光炜(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胡足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肖坚(工程师)为组成员的专家组对工程现场检查,听取了投诉业主反映质量问题,并审阅了图纸及相关资料.经过专家会议集中讨论后,形成如下意见:
一,投诉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及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专家组对现场检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业主反映内容,该工程目前存在以下几点质量问题和疑问.
8.      顶层阳台出口处塑钢门刚度不够,目测已出现较明显挠度变形,严重影响门,窗正常开启,并有渗水现象;
9.      局部PVC排水管存在开裂,渗水现象;
10.   部分砼楼(屋)面板发现开裂,渗水现象;
11.   部分外墙存在渗水现象,特别是凸窗根部位置渗水现象较多;
12.   阳台栏杆高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13.   二层公共楼梯间填充墙与砼梁交接处发现水平裂缝.
14.   周边砼路面质量较差,彩色人行道板破损严重.
二.专家论证意见
1.专家组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勘,房屋未发现有基础沉降不均匀,基础变形等原因引起的裂缝位移等情况,房屋的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位移,而且业主投诉的几处缝都不是主体结构受力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2由于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塑钢型材进场报验资料,塑钢型材材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对材料实体采取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措施,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若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建议将顶层,阳台出口处塑刚门拆除重做,重做时须附有设计图及计算书.若检测结果不符合格的塑钢型材,进行门窗制作安装,并且须附设计图及计算书.
3.由于施工单位也未能提供PVC管材的报验资料,对于PVC排水管的处理方法和塑钢窗基本一致,采取见证送检措施,若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则只需对裂缝采取加强处理措施,保证管壁不渗水;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则必须将排水管拆除更换,选择经检测合格的PVC排水管进行安装.
4.砼楼(屋)面板裂缝根据现场裂缝状,,可认定裂缝不是结构性裂缝,为保证砼楼(屋)面板使用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沿缝方向将表面找平层铲20cm凹槽;
2).沿裂缝砼铲成V字口,用毛刷将表面清理干净;
3).用环氧树脂满砼裂缝V字口;
4).沿凹槽满铺钢丝网后,用水泥砂浆防水粉粉刷;
5)进行防水层施工,防水层建议采用SBS卷材防水.
5.二层楼梯间墙体裂缝,现场观察缝呈水平走向,并且位置好在砼框架梁底,所以此裂缝为不同介质间的温度应力裂缝,为了不影响建筑观感质量,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沿裂缝方向将粉刷层铲开20cm凹槽,并清理干净;
2).沿裂缝布设温度钉铺设钢丝网.
3).用水泥砂浆掺微膨胀剂粉刷.
6.多处凸窗周边外墙渗水,主要是由于外墙粉刷层龟裂所致,建议将渗漏处外墙粉刷铲除,用水泥砂浆掺防水粉重新粉刷,粉刷时必须做到两遍成活.
7.阳台栏杆高度必须加高至符合规范要求的1.05M.
8.道路破损问题,相关责任方应组织施工力量进行维修或更换.
                                                                                     2010年4月6日
4)永丰县城建局综治调处化解率达100%
来源:   作者:王纪洪、通讯员夏维云  时间:2012-08-21 http://www.jxjst.gov.cn/html/xingyezixun/shengna/201208/21-33235.html
今年来,江西省永丰县城乡建设局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宗旨,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整合综治工作资源,取得明显效果。1—7月,该局受理66件信访事件,已成功化解66件。
该局围绕“两次检查、三层签订、四个纳入”的工作思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全局的重要任务,制定并与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签订了《永丰县城乡建设局2012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书》、《永丰县城乡建设局2012年度平安建设责任书》,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层层落实到单位、责任人,着力构建调处组织网络,在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分别确定了分管领导和维稳信息员,确保局属各单位综治机构都有一个专(兼)职从事综治工作。同时,围绕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息息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填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等一系列民生工程建设,每月排查一次本系统的矛盾纠纷,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的维稳需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受理、登记、转办、承办、结案、销帐等程序,及时填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表、台帐表、汇总表及分析报告,扎实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该局还坚持将综治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经费及“人防”、“物防”、“技防”经费开支列入到年度部门预算中,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目前,该局投资2万多元,安装视频监控器10多个,局调委会共受理涉及行政执法、房屋质量、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12起,调处化解率100%。
5)质量科在永丰县处理群体上访事件
吉安市永丰县市政花园业主多次群体上访,投诉房屋屋顶、墙面漏水、塑钢窗变形等质量问题,省、市、县信访部门多次批复,要求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解决问题。但一年多来修补工作未能取得令业主满意的效果。
2010年7月29日,龚福根科长率质量科吴凡副科长、吉安市质监站伊晓总工程师、刘斌科长和吉安市检测中心黄素平主任赴永丰县调查处理该投诉。一行人不顾正午高温炎热,逐户走访查看房屋质量问题,耐心倾听业主意见;而后,马不停蹄召集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和永丰县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城管部门领导座谈,分析问题原因、商讨解决对策,帮助确定了市政花园质量问题善后处理工作方案;会议要求针对质量问题厘清相关责任单位,并对责任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月30 日,永丰县规划建设局立即成立了由一把手董局长为组长的市政花园质量问题处理工作小组,从县质监站、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抽调人员立即按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经与业主多次电话反馈、沟通,业主对我局、吉安市质监站及永丰县规划建设局的工作感到满意,并表示要全力配合好善后处理工作。
6)关于市政花园业主涂聚文重复反映市政花园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况汇报  文件编号: 永建信字[2012]8  发布日期: 2012-10-23 10:26:37
县信访局:
贵局转来关于《关于市政花园业主涂聚文重复反映市政花园房屋质量问题的信访件》收悉(省长手机转送单20120100747),我局责成县质监站协调处理此问题,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6日和2012年2月24日,我局本着彻底化解该重复信访问题矛盾纠纷的宗旨,组织质监站等相关单位人员到市政花园业主涂聚文家现场查勘。经查勘,涂聚文本人不在永丰,其家属根本不配合我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多次都不在家,给其打电话,却被告知其手机已停机而无法联系。
该信访问题属重复信访,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反映市政花园的房屋质量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该问题,我局于2010年4月6日邀请吉安市建筑业协会派出的五人专家组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审阅了图纸及相关资料,专家组认为市政花园的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位移,论证意见为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2010年7月30日,我局根据省住建厅调查组7月29日的指标精神,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永丰县市政花园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实施方案》(永建字[2010]40号),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永丰县市政花园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4月7日期间,我局会同县房管局并组织县质监站、施工管理站、监理所、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市政花园业主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整改维修,因开发商吉安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同意支付维修费,我局决定由施工单位永丰县二建公司自行垫资39.39万元先行维修。截至2011年4月7日,市政花园业主提出的塑钢窗变形、渗水、部分顶层屋面出现裂缝、漏水、楼梯间固定玻璃存在安全隐患等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全面解决,大多数业主都表示满意,矛盾得到解决。
二、工作建议
市政花园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已历时多年,我局为妥善解决该工程质量问题,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业主涂聚文仍无休止地重复信访,属于无正当理由的闹访,给我局的日常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为此,我局建议:对市政花园业主涂聚文的重复信访做信访结案,涂聚文对该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 关于转发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推进作风整治活动、优化发展环境经验做法的通知
赣建作风整治办〔2012〕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务实创新、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力地促进了作风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为总结推广和交流各地经验做法,更好地推动全系统活动的开展,现将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推进作风整治活动、优化发展环境的经验做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交流借鉴。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推进会精神,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作风整治活动成果。
二、各地、各部门下一阶段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领导作风“假、浮、蛮”问题的整治上,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查整改,做到务求实效。
三、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作风整治办《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赣作风整治办字[2012]20号)要求,围绕完成《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规定动作、落实七项重点工作、解决群众投诉及查处损害群众利益和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典型案件、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特色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六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对作风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坚持固强补弱、拾遗补缺、充实完善的原则,对照考核评分细则,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力争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作风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代)
                                       2012年10月19日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推进
作风整治活动、优化发展环境的经验做法
(摘自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上报材料)
      今年开展“三大”主题教育活动暨集中整治干部作风活动以来,建设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总体上重视机关效能建设,机关管理比较严格,工作人员办事效率较高,服务态度较好,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较大改观。但是,从最近几个月全市优化发展环境监测报告的数据反映,并经过多方排查、认真自查,目前建设系统干部作风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投诉办理上,存在受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回复不妥当的问题;二是在行政服务上,流程不畅通,存在环节多、时间长、来回跑的问题;三是信息公开上,存在机构和人员信息公开不全面、不透明的问题,导致服务对象“找人难”;四是在干部形象上,存在作息散漫、服务态度不热情的问题,影响了建设系统形象。为切实整治以上突出问题,特提出以下四项举措,请各单位、各科室严格执行。
一、规范投诉办理
按照行政投诉受理的职责分工,市长信箱、市长直通电话、来信来电来访等,统一由局办公室登记;涉及效能、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统一由局监察室登记。投诉由办公室或监察室提出拟办科室单位,按程序报批后,交由责任科室单位办理。投诉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必须保存备查。一是明确责任分工。要认真审核投诉诉求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科室、单位,避免误转,造成投诉处理不到位。责任科室、单位需将投诉问题转交下级单位办理的,必须明确专人跟踪办理。二是把握办理时限。凡是有明确办理或反馈时限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完成的,需在办理时限结束前向转办单位或投诉人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办理时限。对没有明确办理或反馈时限要求的,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事项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凡是因为超过时限又不做出解释说明,造成当事人不满意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注重办理质量。投诉问题需现场勘查的,经办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勘查,调查了解存在问题。如有明确投诉人和联系方式的,必须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或者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进一步沟通了解投诉人诉求。问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进行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提出处理办法,力求将问题解决到位。四是完善回复渠道。投诉办理完毕,需书面回复的,将书面回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需报主要领导审定后回复。不需书面回复的,应以适当形式,当面或电话告知对方办理情况,答复内容应事先向科室、单位负责人沟通。没有转办单位或匿名投诉的,应该找到利益关系相关人,告知办理情况,或以其他方式通报办理情况。凡是能够与当事人或相关人当面沟通的,应该征求其意见建议,并力求当事人或相关人满意。
二、畅通办事流程
对具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职能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确保服务对象办事顺利、高效、畅通。一是公开办事流程。本科室、单位的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张贴公布,或印制宣传单页,告知服务对象。二是明确办理人员。受理办理事项的人员,包括初次受理、审核、审批、发证等整个流程涉及的办理人员名单、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都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方便服务对象找人办事。三是确保及时受理。对办理事项较多的重要业务科室、单位窗口,必须确保工作日随时有人在岗,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申办资料;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的,需由本科室、单位安排人员代为接收办理资料或委托相关人员先行接收办理资料,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到岗后及时审核资料,如资料有缺项,及时通知对方补齐。避免因办事人员原因造成服务对象“来回跑”,坚决杜绝出现服务对象“跑两次还找不到人”、“跑三次还办不成事”的现象发生。四是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交叉、并联方式办理;对服务对象缺项资料,可以同时或事后补齐的,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先予办理;在规定办事时限以内能提前办理完毕的,办毕即通知服务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必须报告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并向服务对象做出解释说明。
三、公开相关信息
对办理事项较多的业务科室、单位窗口,应将与服务对象办理事项相关的信息公开,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一是公开单位职能。每个单位应该在适当地点,以公示栏形式将本单位、科室工作职能,包括办理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相关依据进行公开。二是公开人员信息。所有受理事项办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办公地点(楼层、房号)全部公开。三是公开人员去向。工作日每个工作人员的去向信息要及时公开,方便服务对象找人。四是公开投诉电话。每个单位应明确专人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并公开受理人员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方便服务对象及时投诉。
四、切实维护形象
所有工作人员,不论在工作期间,还是在工作之外,都必须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切实维护个人和单位形象。一是严格作息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二是加强工作管理。严禁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聊天,一经发现,按干部作风“六个不准”和“六个一律”严肃处理。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工作人员在办事和执法过程中,严禁“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行为有影响的宴请。四是维护社会形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民道德,谨慎人际交往,禁止涉足“黄、赌、毒”场所和行为。
局纪委监察室和局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各科室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律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posted @ 2013-03-08 10:50  ®Geovin Du Dream Park™  阅读(3086)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