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05-05-12 13:57
柚子Nan 阅读(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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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民生]
根据文件的要求,
地方政策月底须公布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
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对个人购房后转手交易,尤其是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的行为加大税收调控力度。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意见指出: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算得快
一买家去年购入一套商品房,价值60万元,现在抛出,卖价100万元。如果在6月1日前成交,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只需缴纳2万元:(100-60)×5%=2(万元)
如果在6月1日后成交,按《意见》全额征税,则需缴纳5万元:100×5%=5(万元)
http://www.jfdaily.com/gb/node2/node17/node38/node58789/node58790/userobject1ai905843.html
严禁转让“期房”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这里又是一个恶狠狠的招数,期房的禁止转让,又堵住了开发商的提前炒作!根据商品交换的原则,有商品交换就会产生价格差异,这招也够损!